ANH出版集团会统报表评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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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出版集团财务制度-会统报表评比制度(五)会统报表评比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会统基础工作,提高会统报表的编报质量,依据《会计法》、《统计法》和《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统报表是指按国家统一的制度规定,编制的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第三条会统报表评比主要是对集团内部各单位会统报表编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进行分析评价,从而检查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以及通过财务报告说明书和统计分析报告的对比分析,检查是否能清晰的反映有关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情况。第四条各单位编制统计和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统计法》等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第五条会统报表之间、会统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是有对应关系的,应当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第六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表附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内容;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评估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16、企业合并、分立;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经营基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对外报送的报表,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并由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签字并盖章。第八条对国家审计机关或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或作出说明,并得到妥善解决。第九条成立会统报表评比领导小组,有集团领导及财务、统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参加。第十条会统报表评比每年进行一次,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作为日后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四)合并会计报表编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06)》,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21、合并资产负债表;2、合并利润表;3、合并现金流量表;4、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5、附注。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章合并范围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第八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管理层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3第九条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第十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第三章合并程序第十一条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第十二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第十三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第十四条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1、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2、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3、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参见附件);4、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5、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4第十五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4、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第十六条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第十七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5第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第二节合并利润表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2、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4、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5、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第二十条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61、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2、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第二十二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第二十三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第二十四条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本制度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第二十五条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4、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75、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6、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第二十六条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第二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二十九条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2、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

8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第三十条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第四章披露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1、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2、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3、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4、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5、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6、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7、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8、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9、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9第一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第二条公司会计部门设置: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岗位包括主任、副主任、财务管理、综合统计、稽核、成本、出纳、材料、税务会计等。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设财务部。原则上经营规模1亿元以下的成员单位设5-7人,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设7-10人,5亿元以上的设10-15人,岗位包括财务经理、财务副经理、财务分析、统计、主办、销售、成本、税务、出纳会计等。第三条总会计师的设置根据不同的情况由集团公司适时审定。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1、执行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层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3、负责公司的资金融通与调拨决策工作,经单位负责人或公司管理层签署后执行。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5、组织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6、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活动;7、监督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109、负责搞好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是集团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是:1、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和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依法科学合理的组织财务活动,建立健全集团统一、规范的财务规章制度;2、根据集团公司资金运作情况,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正常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运营成本;3、负责全集团公司的计划统计工作,按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及相关对内、对外的会计和统计报表,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给集团领导提出综合性财务分析报告;4、负责全集团的资产管理工作,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清查集团所属单位的财产情况,及时搜集掌握各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资金动态、营业收入和费用支出情况,定期向总裁报告;5、依照税法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做好集团公司整体的税收筹划工作,并按规定完成税金的申报缴纳、减免、返还等工作;6、参与草拟、审核集团内部有关经济合同,负责对重要投融资项目计划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审核和进行费用及风险控制;7、负责集团本部各项费用审核和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督促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8、负责集团本部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及指标确定、分解、考核工作,并指导集团成员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9、负责对集团各成员单位的财务指导和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第五条计划财务部主任在总裁领导下主持集团公司的财务工作。计划财务部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1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负责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运转,进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2、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的经济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会计、统计报表,及时提供全面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3、执行集团领导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4、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5、负责组织对成员单位进行财务检查,监督成员单位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6、组织财务人员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考核经营成果,分析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集团领导提出建议;7、负责与税务、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等政策;8.负责集团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第六条计划财务部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财务管理工作。计划财务部副主任的主要职责是:1、协助主任抓好集团公司日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2、分管集团公司综合统计工作;3、分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工作;4、分管集团公司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工作;5、负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6、协助主任抓好财会人员管理和岗位培训工作。第七条下属公司的财务经理,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经理的主要职责是: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12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第八条财务副经理协助财务经理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财务副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协助财务经理抓好本公司日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2、分管指导出纳人员、统计人员、成本核算人员等的事务性工作。3、分管公司资产管理工作;4、财务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九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十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账。第十一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第十二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第十三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13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经理进行监交;财务经理的交接,由计划财务部主任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主任的交接,由单位负责人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保证电算化会计信息的质量,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计划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会计电算化的组织、实施和推进衔接工作;各单位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财务部门相应设置会计电算化岗位,具体负责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操作管理和维护。第三条会计电算化岗位可按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方式安排,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系统管理和审核岗位。财务部门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并配备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人员。从事软件操作、审核记账人员应持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第四条会计电算化岗位职责:1、电算化会计主管:负责组织协调会计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运行工作,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的实施工作,对工作的进度、数据的安全负责;根据单位的实际需求,负责会计软件开发、升级,确保单位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142、系统管理员:负责电算化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系统管理、数据库管理和网络管理。其职责是:负责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与单位具体应用相结合,根据所使用的软件的功能确定单位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应用模式:负责系统软件、硬件、网络、数据库及财务软件的所有技术问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掌握网络服务器及数据库的口令,负责服务器的硬件资源分配,监控网络的运行;掌握系统管理员权限,按电算化会计主管的要求,给其他人员分配使用权限。对财务数据的安全保密负责;管理财务数据,负责进行数据的备份、恢复;负责软、硬件的所有管理和维护工作;系统管理岗位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并要求具备计算机与会计管理的基础知识。系统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3、审核记账员: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登记账簿,对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报表进行确认;4、凭证录入员:负责按照已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制作、录入记账凭证,要求数据计算正确、会计科目使用得当,各项工作达到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凭证录入员应当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录入凭证时要作进一步的审核确认,并认真整理、粘贴、规范原始凭证,以便于凭证的整体装订。5、电算审查员: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情况,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具体包括:定期检查机内数据与书面资料(凭证、账薄、报表)的一致性;监督历史数据调整等功能的使用,确保修改结果在当期书面资料中反映出来;监督历史数据保存方式的安全性、合法性,防止对已存档数据的非法修改;防止其他影响会计数据真实性的问题发生;此岗位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并达到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水平。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在变动前必须办理手续交接,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5由电算会计主管负责监督交接;交接完毕以前的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由现任系统管理人员负责;交接完成后由监交人员及交接的双方签字,并作为会计档案存档;移交清单包括的内容;网络服务器口令、数据库口令、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口令、本年的所有数据备份、每年的历史数据备份、系统维护记录本、所有版本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所有版本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及版本授权证书和序列号、全部系统管理名单、其他应交接的内容。对交接内容应进行上机测试,确保交接质量。一旦交接完毕,接替人员应当立即更换所有口令,并开始承担自己接替的所有工作。第六条一般操作员的岗位交换,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操作员口令及密码、存贮会计数据的各种媒体及有关资料、实物等。第七条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应避免使用来历不明的媒体介质和各种非法拷贝的软件;对所有在用计算机必须定期进行病毒检测;与网络相联的微机要严防病毒通过网络传播;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让外人使用计算机;电算化计算机不能装入各种游戏软件。第八条操作人员必须设置自己唯一知道的口令。并定期更换口令。口令的安全由操作人员自己负责,操作人员发现自己口令被修改或删除时,应及时向电算化会计主管报告,会计主管可委托系统管理员会同审核员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网络服务器及数据库口令的安全由本系统管理员负责。第九条操作人员离开系统时应退出系统或进行系统封锁,操作人员对自己的所有操作负完全责任。第十条原则上由处理一项业务的会计人员本人将数据输入计算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输入,但必须将业务交代清楚,并且使用授权本人的名字及口令。第十一条所有机器产生的凭证、账薄、报表等会计资料,必须以书面形式打印出来,且打印结果必须清楚。所有打印出来的凭证、账薄、报表,要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经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主管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审核人员对打印签字或盖章,必须与机器内数据核对一致后进行。打印的账页或报表作为档案保存时必须经会计主管逐一签字或盖章。第十二条每天发生的业务,应当每天登记入账。日记账原则上每天打印输出,因业务发生量少不能满页打印的,可按周或旬打印。一般账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并保持按页的连续性。第十三条

16对会计数据实行双备份。分为日备份、月备份、年备份。备份由系统管理员完成。每日下班前对账务数据进行日备份;每月末完成月备份;会计年度终了结账后完成年备份。月、年备份内容包括账务、报表和其它核算子系统的数据文件。第十四条要按规定的时间、顺序进行期末结账。生成上报报表以后不能再录入本月凭证,必须保证账表的一致。报表上报以前必须进行报表校验(勾稽关系检查),检查通过后才能上报,上报报表必须以书面及磁盘介质(或网络传递)的方式进行。第十五条电算化会计档案中以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资料,其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书面资料一致。会计软件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重大更改之后的5年。磁性介质资料根据其保质期,定期复制。且应标识清楚,双份归档,分存不同地点。第十六条系统硬件的操作必须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进行。电源的开关、软件的启动与关闭都要遵循正确的顺序。第十七条系统维护管理是指为保障系统正常运行而进行的对硬件、网络、数据库、操作系统、财务软件及相关办公自动化软件进行的安装、修正、更新版本、扩展、备份等操作以及对软件应用模式的设计及实施工作。系统维护管理工作由系统管理人员或系统工程管理人员授权的专业维护人员负责进行。未经系统管理员授权,其他人员不得进行系统维护操作。第十八条财务信息的安全是指信息不丢失、损毁、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不做非法修改。保障信息的安全要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着手,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津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第三条

17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决算和重要经济合同等,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四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财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第五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集团公司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须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外公司人员借阅会计档案,要持正式介绍信,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批准后要详细登记借阅的档案名称、借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借阅理由等。借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印的,要经过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登记。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18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八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按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9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二)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ANH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第三条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为对内担保,为参股公司、其他单位担保为对外担保。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第五条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管理层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20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第七条公司成立专门风险控制小组。原则上除必须外,各单位均应首先争取申请使用银行资金,同时根据经营状况,提倡在集团内部相互协商担保,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及备案。第二章担保及管理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3、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第三章担保调查第九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小组审议。第十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3、债权人的名称;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6、其他重要资料。第十一条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风险控制小组审定后,提交公司管理层批准。第四章担保审查决议权限

21第十二条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负责人提供的有效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2、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4、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5、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6、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7、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第十三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第十四条公司管理层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应当回避表决。第五章订立担保合同第十五条经公司管理层决定后,由总裁或总裁授权人签署担保合同。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除由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需由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十七条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公司管理层。第十八条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1、债权人、债务人;2、被保证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223、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4、保证的方式;5、保证担保的范围;6、保证期间;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律部门(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第六章担保风险管理第二十条公司风险控制小组及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和职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第二十一条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测、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风险控制小组和公司财务部。第二十二条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经办责任人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报告。第二十三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七章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管理第二十四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起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公司风险控制小组,并予以公告。

23第二十五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管理层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管理层决定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第二十八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第八章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公司相关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投资担保管理制度(一)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对外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第一条短期投资。1、投资成本的结转。企业出售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时,可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或后进先出法等计算确定出售部分的成本。2、企业的委托贷款,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则应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采用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可收回金额低于贷款本金的,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第二条长期股权投资。1、权益法或成本法的采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2

2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列入各摊销期的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第三条长期债权投资。1、债券费用的处理。企业购入债券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如金额较大的,可在“长期债权投资——债券费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并在债券存续期内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摊销,计入损益。2、债券溢折价的摊销。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摊销。第四条投资期末计价。1、短期投资。(1)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量。期末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3)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则按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4)市价的确定原则:按期末证券市场上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为标准来确定。(5)如果有迹象表明,期末委托贷款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也应计提减值准备。2、长期投资。(1)采用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进行计量。期末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2)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按单个投资项目计提。(3)对由于被投资企业破产、倒闭而确实收不回来的投资净损失,以及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联营终止等而产生的净损失,企业应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25第二章对外投资管理第五条明确投资目的。为巩固原有的销售网点,或者占有新的市场,以扩大企业的产品销售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决定对重点客户进行控股,可以采取股权投资的形式〔注:如果是为了暂时存放闲置资金并获得一定收益的需要,则可采取短期证券投资的形式;如果是为了获得长期且稳定的收益,则可采取长期债券投资的形式;如果是为了从战略上考虑要控制另外一些企业,则可采取股权投资的形式〕。第六条遵循投资原则。主要有: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整体性原则。第七条分析投资收益和风险。公司在做出对外投资决策之前,应认真进行风险与收益的利弊分析,并提供书面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通过领导集体商议做出决策。第八条对外投资论证程序1、进行行业分析和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分析。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对被投资企业在整个行业中的地位进行认真详细的分析,如竞争能力、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生产经营效率、财务状况、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能力等。2、由公司相关部门组成的专业小组作充分论证(重点是资金的安全性及效益性),并在单位负责人办公会上讨论。3、投资项目较大的,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必须定期了解被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有关的其它情况,及时将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营情况报告给公司管理层,以供决策参考。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对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要作全过程的了解、监督,并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第十一条进行对外投资,公司必须和被投资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建立责任联签制度,并就协议条款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必要时办理公证。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外投资的核算和管理,公司管理层的投资决议和投资协议应作为会计核算的必备凭证。

26第十三条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应遵循相互牵制原则。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会计人员负责账户或辅助账登记。人员调动时,有正式的交接手续。第十四条进行对外投资转让时,应由公司管理层做出决议,并与对方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财务部门应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回笼转让价款,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投资损益。第十五条所有投资均应有回报。第十六条各单位对外投资,100万元以上报集团公司审批,100万元以下报集团公司备案。不允许用于非生产性投资,如购买股票、期货等证券相关业务。(四)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门关于财务预算管理的规定,加强企业自身管理,提高经济效率,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预定的状况下规范有序运行,减少经营的盲目性,同时为了促进管理高效,合理组织资源配置;促进集团内部工作协调和沟通;有利于加强监控、降低成本、促使公司利润最大化;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有利于对集团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年终考核,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财务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财务预算管理的基本内容第一条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集团公司子公司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集团公司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集团公司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集团公司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集团公司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包括主营业务收入预算、主营业务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和其他业务收支预算)、投融资预算共同构成集团公司的全面预算。

27第二条集团公司财务预算应当围绕集团公司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投融资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量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业务预算应分季度、月份落实。第四条集团公司应当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将财务预算作为制定、落实集团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财务预算管理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分级归口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1、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2、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3、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对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负总责。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负责财务预算管理事宜,并对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第七条预算编制部门主要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政策;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议、平衡财务预算方案;组织下达财务预算;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督促集团公司完成财务预算目标。第八条集团公司预算编制部门在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报告等具体工作,跟踪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及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第九条

28集团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并配合预算编制部门做好集团公司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参与预算编制部门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是集团公司主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编制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各项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控制、分析工作,接受集团公司的检查、考核。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结果承担责任。集团公司对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应当同时实施财务预算管理。第三章财务预算的形式及其编制依据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业务预算、投融资预算,财务预算的流程进行,并按照各预算执行单位所承担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其责任权限,编制不同形式的财务预算。第十二条业务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集团公司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生产经营预算,包括主营业务收入预算、主营业务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其他业务收支预算。1、主营业务收入预算是预算期内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的预算。主营业务收入预算可通过考虑年度目标利润、主要财务指标等因素后编制。2、主营业务成本预算是预算期内集团公司直接对所属单位所发生的各项成本支出的预算,为了实现有效管理,还可以进一步进行编制明细预算。3、期间费用预算是预算期内集团公司组织经营活动必要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预算,应当区分变动费用与固定费用、可控费用与不可控费用的性质,根据上年实际费用水平和预算期内的变化因素,结合费用开支标准和集团公司降低成本、费用的要求,分项目、分责任单位进行编制。4、其他业务收支预算是预算期内集团公司除主营业务收入预算、主营业务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外的其他收支预算。当其他业务收支金额较大时,应单列项目进行反映。第十三条投融资预算包括投资预算和融资预算。

291、投资预算是集团公司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1)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是集团公司在预算期内购建、改建、扩建、更新固定资产进行资本投资的预算,应当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集团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2)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是集团公司在预算期内为了获得其他企业单位的股权及收益分配权而进行资本投资的预算,应当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年度权益性资本投资计划编制。集团公司转让权益性资本投资或者收取被投资单位分配的利润(股利)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3)债券投资预算是集团公司在预算期内为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所作的预算,应当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证券市场行情编制。集团公司转让债券收回本息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2、筹资预算是集团公司在预算期内需要新借入的长短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以及对原有借款、债券还本付息的预算,主要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资金需求决策资料、发行债券审批文件、期初借款余额及利率等编制。第十四条财务预算主要以现金预算、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损益表等形式反映。1、现金预算是按照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编制的反映集团公司预算期内一切现金收支及其结果的预算。它以业务预算、投融资预算为基础,是其他预算有关现金收支的汇总。2、预算资产负债表是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综合反映预算执行单位期末财务状况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预算期初实际的资产负债表和主营业务收入预算、主营业务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其他业务收入预算、投融资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3、预算损益表是按照损益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反映预算执业单位在预算期内利润目标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主营业务收入预算、主营业务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其他业务收入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

30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规范的财务预算编制基础表格,统一财务预算指标计算口径。第四章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方法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编制预算,一般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1、集团公司依据上年业绩及预算年度要求,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及要求,提出集团公司年度预算总目标,并报预算编制部门批准。2、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已批准的预算总目标和既定的目标分解方案确定各相关部门分解目标。3、各相关部门依据分解目标的要求及对预算年度相关业务的预测,制定实现目标的具体途径,形成预算草案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4、相关部门归集的预算草案,与原分解目标对照,通过或驳回重编后,形成集团公司预算初稿并报预算编制部门。5、预算编制部门审议、汇总预算,报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并下发执行。第五章财务预算的执行与控制第十七条、企业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就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集团内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应当将财务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份和季度预算,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应当强化现金流量的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31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支出、期间费用支出及其他业务收支预算,努力完成利润指标。在日常控制中,集团公司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定率标准,加强适时的监控。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执行单位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以及预算编制部门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单位查找原因,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预算执行单位、集团公司预算编制部门以至公司管理层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企业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集团公司完成财务预算目标。第六章财务预算的调整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正式下达执行的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单位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财务预算。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的弹性预算机制,对于不影响财务预算目标的业务预算、投融资预算之间的调整,集团公司可以按照内部授权批准制度执行,鼓励预算执行单位及时采取有效的经营管理对策,保证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调整财务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财务预算编制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阐述财务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财务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财务预算的调整幅度。

32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单位的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方案,提交集团公司管理层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第二十六条对于预算执行单位提出的财务预算调整事项,集团公司进行决策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预算调整事项不能偏离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财务预算目标。2、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3、预算调整重点应当放在财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第七章财务预算的分析与考核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预算分析制度,由预算编制部门定期召开财务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落实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纠正财务预算的执行偏差。第二十八条开展财务预算执行分析,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及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平衡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针对财务预算的执行偏差,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及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客观地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或建议,提交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预算编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财务预算审计,纠正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财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财务预算审计可以全面审计,或者抽样审计。在特殊情况下,集团公司也可组织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33审计工作结束后,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形成审计报告,直接提交预算编制部门以至公司管理层,作为财务预算调整、改进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参考。第三十条预算年度终了,预算编制部门应当向集团公司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财务预算完成情况和财务预算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考核。集团公司财务预算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财务预算完成情况以集团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准。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预算执行考核是集团公司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当结合年度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进行,与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参考。(三)财务管理的请示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保障ANH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及集团财务会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对集团各公司的财务管理,理顺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责、权、利关系,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重大经济行为必须请示报告,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范围本请示报告制度范围如下:第一条财务管理请示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费用开支计划、成本指标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对内对外投资计划、重大物资采购、担保、资金调用(非正常业务资金调度)、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变动等。第二条财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34重要合同签订、变更和终止、资产遭受重大损失、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行政处罚、可能依法负有的重大赔偿责任、重大交易机会或交易损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完工、临时贷款事宜(100万元以上贷款)、贷款延期事宜以及其他集团公司认为必要的事项等。第三条财务经营状况报告:经营期间季度、年度各项财务报表、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已完成的财务计划、财务分析报告(包括行业比较数及原材料价格趋势)、审计报告、财务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第三章内容第四条子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参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财务管理规定,并报集团公司审核。第五条为有效利用资金,保证财务收支在时间和数量上的平衡,各子公司必须加强对财务收支活动的计划管理,并于每年12月份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集团公司审定,以总体反映其全年的资金流出和流入总量。第六条为保证年度财务预算的贯彻实施,各子公司应根据年内生产经营活动及财务收支变动趋势,对年度财务收支指标做出安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每年12月25日前应完成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第七条各子公司应于每月结束时,对本月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编制当月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说明报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以便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为执行下月财务收支计划提供依据,改进财务管理工作。第八条各子公司使用资金,必须按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凡未列入财务收支计划的开支,子公司财务部应拒绝安排,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求,须首先报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核,并报公司负责人批准追加用款计划后方可安排。第九条各子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向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送年度购置计划,作为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分项计划,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各子公司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项目,必须向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送年度支出计划,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5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可在银行开设账户,但必须报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重大资金调拨及借贷需请示报告集团公司。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发生上述范围内所述事项,需请示报告集团总裁或总裁办公会议。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请示报告应采用书面统一格式,见附件。审批后的报告应统一编号存档。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凡未按请示报告制度执行,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各公司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责任。(二)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整合出版资源,支持集团所属公司开展经营,开拓业务,推进技术进步,发展出版生产力,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第一条出版专项调节资金。凡有教材教辅的出版社,每年实现利润与上年实绩相比,在基数内按10%,超出基数部分按5%比例上缴;其他单位在基数内和超出基数部分分别减半上缴。第二条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根据省级出版企业上年实际入库所得税数额,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向借款单位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第三条出版基金。以前年度结余的出版专项调节资金;以前年度结余的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有关部门申请的宣传文化发展基金。集团公司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36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是用范围包括:1、优秀出版物、优质产品奖励;2、专业学术著作及国家重点图书出版的补助;3、出版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开发;4、对图书出版战略人才培养及集团公司文化建设的投入;5、集团所属公司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投入;6、用于出版企业流动资金季节性或临时性不足的借款;7、符合资金宗旨的其他支出项目。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在考虑出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可能,重点使用,不搞平均主义。合理有效的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其调控和引导作用。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第六条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集团公司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收缴;制订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的有关制度;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并报集团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年终,向集团办公会议报告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集团财务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资金管理制度(一)资金管理及审批制度第一条资金支出审批的职责。1、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财务支出的合法性。2、遵守审批权限,不越权审批。3、应严格控制财务支出,确保财务支出的合理性,实现增收节支。

37第二条资金支出审批的权限。1、正常生产经营资金支出的审批。(1)、大宗原材料采购及辅助材料、零配件、设备购置支出的审批。由相关职能部门申报,财务部门审核,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2)、设备修理支出的审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由相关职能部门申报,财务部门审核,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3)、公司办公费、印刷费及零星土建工程支出的审批。1一次性付款1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批;2一次性付款1000元至5万元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3一次性付款5万元及以上的,由公司总裁审批;2、专项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与审批(1)、公司应编制资金平衡计划,根据项目进度编制筹资计划,不得占用生产经营资金。(2)、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对项目借款合同要注明项目名称,并专款专用,正确计算资本化利息。(3)、付款原则。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编制并正式下达的资金平衡计划,对按公司批复的项目计划付款执行预报制度,未经批准的计划外工程和设备购置,财务部门不予付款。计划外的投资,由项目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并补追加计划,并经批准后方可付款。(4)、工程款的支付审批1一次性付款在5万元以下的,由专项工程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报经分管领导审批;2一次性付款在5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专项工程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报经总裁审批;3一次性付款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专项工程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报经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并审批;

383、其它资金支出的审批(1)、公司员工差旅费借款的审批1一次性借款在1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批;2一次性借款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员工个人出差借款,应在回公司后一周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前次借款未还清的,原则上不得继续借支差旅费。(2)、职工工资、奖金、加班工资、小工工资等由公司劳动人事部门申报,编制发放清册,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3)、销售人员的销售奖金、销售费用,按照公司销售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审批执行。(4)、公司的通讯费支出,由办公室主任、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个人的通讯费补贴,按照公司个人通讯费包干使用的规定执行。(5)、图书资料报销时,应在档案室签字、登记并附清单后,按上述审批权限审批。(6)、公司财产购置、处置的额度审批。1财产购置、处置在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副总裁审批;2财产购置、处置在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总裁审批;3财产购置、处置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并审批。(7)、公司预算确定后,公司各种广告费、保险费、宣传费等,由分管领导审批。(8)、公司大额赞助费支出(30万元以上),应报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并审批。(9)、一切报销都必须办理会计手续,取得合法的发票、凭据,财务部门才能给予办理。第三条资金支出审批的程序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原则上不得动用资金购买股票、基金、期货等证券相关业务。

39(一)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部门及员工的职责,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固定资产标准。固定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等。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质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1、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及卡片;2、设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购建、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3、对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人,并订立相关的使用、交接,丢失、损坏赔偿规定。第四条固定资产核算部门的职责:1、财务部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财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2、财务部门协助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做到账实相符。3、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财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转移、调拨:固定资产增加应办理的相关手续。1、外购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供应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交接,并编制固定资产交接入库凭证。财务部门根据供货单位发票及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成本等及固定资产验收交接入库凭证,登记入账,并根据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签章的领料单,登记固定资产账册及登记簿。

402、自营建造增加的固定资产。由管理和使用该固定资产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自营完工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交接。财务部门根据验收交接凭证,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登记固定资产账册和登记簿。3、出包建造增加的固定资产。财务部门设立“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预付款和基建领用材料,根据施工进度,测算资金需要量;会同负责建设的部门对出包完工的固定资产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竣工决算书送交有关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定的造价结转在建工程,登记固定资产账册和登记簿。4、内部转移的固定资产。由调入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单》,调出部门主管同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调出部门销账,调入部门登账,并报财务部门据此单转账。5、投资者投入、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投入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交接,并编制固定资产交接入库凭证。财务部门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固定资产验收交接入库凭证,登记入账,并根据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签章的领料单,登记固定资产账册及登记簿。第六条固定资产修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在保证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应厉行节约。经改造和更新后固定资产新增的价值,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报财务部门入账。第七条固定资产出售。1、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须申报出售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告并列出明细表,注明出售处理原因,报公司负责人批准;2、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负责人批准的固定资产出售处理报告进行账务处理,并开具发票及收款;3、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财务开具的发票及收据办理发货手续。第八条固定资产报废。1、固定资产报废,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技术人员检测后提出报废申请报告,送公司负责人批准;

412、财务部门依据公司负责人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实物处理。第九条固定资产盘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并会同财务部门核查落实后,报公司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依据公司负责人批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进行账务处理。(一)                  招标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国有工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本着科学有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原材料、工程物资、生产经营物资等采购。第二章范围第一条单件(套)或批量金额超过50000元的各类物资;50000元以下各类原材料采购,原则上依据物资分类,将相近物资捆绑成一个采购包进行采购。第二条新建工程造价超过100000元的。第三条维修工程:1、大、中、小修中项目造价超过50000元的;2、日常维修费超过一定额度的。第三章程序第四条编制计划1、原材料物资采购计划(责任部门:集团公司相关部门)

42①依据各单位申报,经核对后,编制下月采购计划,经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分管副总裁和总裁批准,未编报批准一律不准采购。②据批准的采购书,按单件和物资分类编制采购包。③各种备件和辅助生产材料原则上每月申报一次,批量大可半年申报一次,急件或特殊需要,可随时进行申报、采购。2、新建工程(责任部门: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依据相关部门下达的工程计划编制工程计划或物资采购计划书。3、维修工程(责任部门:集团公司相关部门)①大、中、小修中工程造价超过50000元以上的项目依据批准的大、中、小修计划编制工程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②日常维修工程应在原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专题报告分管副总裁和总裁批准。第五条确定供应(承包)商(责任部门: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依据计划推荐3-4家供应(承包)商,提供详细资料(资格、资信、供货能力、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业绩等资料),并报分管副总裁和总裁批准。第六条编制招标文本(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招标文书是投标商投标和解决商务纠纷的重要依据,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组成。1、商务标(1)物资采购商务标内容:品名(别名)、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到岸价、离岸价、总价、付款方式、优惠条款、交货期、质保期、投标截止期、投标保证金等。(2)新建工程商务标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招标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及预算编制要求、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截止日期等。

43(3)维修工程商务标原则执行新建工程。2、技术标技术标内容:品名、性能、材质、执行标准。其中:(1)品名、性能、材质、执行标准等。(2)必须明确要求国家强制标准。(3)首先执行国家标准(部标);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若确需采用未经备案的产品,必须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批准。第七条发标、收标(责任部门:招标办)1、发标:向预选供应(承包)商发标书,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2、收标: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取供应(承包)商的投标函,检查其有效性(如是否密封和加盖投标人的密封印记),进行投标函登记造表。第八条开标、评比(责任部门:招标办)确定物质(或工程)最终使用者和接收者为本次活动中的业主和评比组长;业主和招标办在开标前24小时内,随机组成5-9人的评比小组,和随机抽取的群众监督代表一并进行开、评标活动。1、开标公示投标函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函并唱标登记。2、评标(1)招标办根据开标登记表向评标小组介绍各投标企业资质、资信、经营业绩等情况,并出示有关影印件。(2)评标小组评标。(3)评标小组成员进行有记名投票推选2名供应(承包)商。(4)汇总集中,由业主宣布投标结果。第九条报批定标,发中标通知(责任部门:招标办)

441、招标办主任将评标结果报总裁批准。2、根据总裁批准,发中标通知。第十条合同、采购(责任部门:各相关单位)1、各相关单位依据中标通知书,与供应商(承包商)签订合同,报分管副总裁和总裁批准。2、按合同规定条款组织采购或开工。第十一条其他1、对投标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或作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推荐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2、招标办和相关单位对供应商的选择有疑异的,可直接向公司负责人反映。3、金额在50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无法进行招标的,由相关部门共同询价、议价,并由相关部门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履行报批手续。第十二条集团认为必要时,可委托招标公司对上述物资采购、新建工程、日常维修工程组织统一招标。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归口管理,并解释。(一)存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存货管理,规范存货的采购、耗用、销售与核算等,特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第三条存货的范围包括库存商品(产成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第四条存货的购入。

45需采购存货的公司填写采购申请表,一次采购限额以上的采用招标、竞标方式,经有签字权的领导签字。第五条存货的入库、出库。1、购进库存商品等存货,入库前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核对实物规格、型号、生产单位;观察包装完好程度,并清点实物数量、重量;完成实物品质检查;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制“验收单”;2、验收中发现溢余时填制“溢余货物单”;3、验收中发现毁损短缺时填制“毁损短缺货物处理单”;4、按实收数量验收入库,并记录实物账;第六条存货报销。凭原始发票(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及领导签字)及验收单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第七条存货的出库。1、存货发出之前,必须填制出库单,并办妥签字(领用单位负责人)手续。凡未办理领物单(或出库单)手续,一律不得发货。2、领物单的填写应按下列程序运作:(1)本单一式三份;

46(2)完成出库的全部内容,空白行应写“以下空白字样”;(3)发货并经清点完毕,没有调拨指令,均不准出库,禁止以白条抵库。第八条仓储要求。1、仓库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存放,每种存货应挂卡片或贴标签;2、仓库保管员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1)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业务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有关人员,保管员必须亲自陪同;(2)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库容整齐、美观;(3)注意门锁安全;(4)经常核对账、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第九条实物账务。1、存货明细账是记录实物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的重要账册,必须按品种、规格登记,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至少保管五年;2、记账要有合法依据,并遵守以下记账规则:(1)根据验收单(入库单)登记收入、领物单登记支出。(2)登记账页时,遇有记错时,可以采用划线更正法红线更正并加盖私章。

47(3)账面记录采用“永续盘存制”,每次发生增减变动应及时计算结存数量及结存金额。3、废损处理。存货在保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存货毁损、变质、霉烂造成损失时,应及时填制“报损报告单”,上报公司管理层审批。经批准后,进行销账处理,并依据税法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4、销售退回的管理。应加强存货销售退回的管理,及时做入库处理。对退货中发生的破损问题,视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对于误退或者非正常退货,要区分处理。第十条存货盘点。1、为保证供存货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集团公司规定,各仓库结算日定于每月最后一日。2、每月终了仓库保管员应进行月终盘点,并完成下列程序:(1)盘点前,必须将截止当月最后一天的收入、支出记入账册并结出数量及金额。(2)实地清点实物,核对账物。(3)编制月终“存货盘点表”。3

48、年终盘点,由财务部门、销售部门、仓库人员组成清查小组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各单位对盘亏率加以控制,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填制“报损报告单”,上报审批。经批准后,进行销账处理。必须在年终结账前处理完毕。第十一条盘点表的报送。次月三日前,将编制的“存货收发存明细表”和“存货耗用明细表”由保管员、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财务部。第十二条出版社存货的管理。1、出版社存货出入库管理。(1)存货入库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入库单应详细标明生产计划号、物料编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单位,仓库经办人按实收数量验收入库,并在送货单(或入库单)签字。(2)存货出库时,开具出库单,出库单应详细标明合同号、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库经手人、签订合同人。库房保管人员应仔细查看实物和存货出库单是否相符。如果不一致,应要求出库单重开。2、出版社库存商品的核算要求。(1)出版社库存商品范围的确定。①出版单位的库存商品主要是指已经完成出版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49②与其他出版单位合作出版的出版物,如果由对方负责印制,应将本单位的实际入库数量确认为库存商品;如果由本单位负责印制,则应将全部印数确认为库存商品。③作者或者非出版单位资助出版的出版物,无论是否包销,均应按照全部生产数量确认为库存商品。④外购或自制的配套产品,应与相关出版物合并或者独立确认为库存商品。⑤委托代销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2)出版社库存商品的核算要求出版社库存商品应按出版物类别、品种分版(印、批、期)次、定价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销售部门微机室(库房)应按品种分版(印、批、期)次、定价设置实物明细账(卡片),记录库存出版物的进销存情况。做到账账(卡)的设置口径要统一,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核对,做到账账(卡)相符。3、出版社委托代销商品的管理委托代销(又称寄销)商品指出版单位委托销售单位销售的出版物。其所有权暂时并不转移,受托方只是受托销售,出版物售出后才转移所有权。因此,委托代销商品属于出版单位的异地存货。(1)财务部门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品种、版(印、期、批)次及客户名称设置明细账,对委托代销商品的增加、退回、结算、结余进行全过程核算。定期对委托代销商品期限和额度进行分析,发现超期、超额情况时,应及时通知销售部门尽快结算或者限期发货。定期进行异地存货询证,核实委托代销商品数据,并对结算风险进行控制。

50(2)销售部门应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完善委托代销商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异常情况处理及报告制度。凡是委托代销,均应签订合同,明确代销要求、退货比例限制、退货质量要求、结算折扣、发票类别、付款方式等。为降低结算风险,合同还应明确客户信用额度和结算期限(即账期),超过额度和结算期限的,应谨慎发货。同时,销售部门应该完善对货机制,经常与客户核对委托代销出版物的增加、销售、库存等情况,发现有脱销或积压情况时,应及时补货或调货。4、出版物销售退回的管理。出版社应加强出版物销售退回的管理,及时做入库处理。对委托代销商品,尚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出版物退回,只是存货形式和地点的改变。对退货中发生的破损问题,视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对于误退或者非正常退货,要区分处理。5、出版社存货基础管理。出版社应控制存货数量,调整产品结构,完善并健全存货流转的凭证与手续制度。销售部门每月及时将存货的进、销、存统计报表报送财务部门。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计划财务部(一)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应收账款额度,加快公司的资金循环,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实现企业的效益目标,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应收款项台账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管理包括即期应收账款(指销售发生3个月内应收回)和超过1

51年以上的逾期应收账款。公司应当按照客户设立应收账款台账,详细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个客户应收账款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每笔账龄等财务信息。同时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向公司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应收账款的余额和账龄等信息,及时分析应收账款管理情况,提请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公司资产损失。  第三条建立应收账款催收责任制度  对到期的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账款,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重大的逾期应收账款,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公司应当落实内部催收账款的责任,将应收账款的回收与内部各业务部门的绩效考核及其奖惩挂钩。对于造成逾期应收账款的业务部门和相关人员,公司应当在内部以恰当方式予以警示,接受员工的监督。对于造成坏账损失的业务部门和责任人员,公司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扣减其奖励工资。  公司在追索逾期应收账款过程中,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给专门收账的机构或人员的劳务费用、诉讼费用,作为当期费用处理,不得挂账。  公司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应收账款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据公司管理层审议决定和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可以将折扣部分作为损失处理。  第四条建立应收账款年度清查制度  每年年终时,公司必须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账款,并与债务人核对清楚,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公司在清查应收账款时,相对应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务人,应付该债务人的款项,应当从应收账款中抵扣,以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数额。  公司对于债权人没有追索并超过诉讼时效的逾期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并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五条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52  公司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账款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作为本期损益;属于清算期间的,应当作为清算损益。根据公司管理层批准的坏账损失,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公司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4、逾期5年的应收款项,具有公司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5、逾期5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5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6、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第六条严格坏账损失内部处理程序  公司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1、公司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2、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3、涉及诉讼的损失,公司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提交公司管理层审定。 5、公司处理的坏账损失属于逾期5年应收款项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

53(1)、对已核销的坏账,应在销售部门、财务部门另设备查簿登记,并保留继续要求相关业务员做出进一步催讨努力的权利。(2)、具体视已核销坏账收回的难易程度、金额大小、账龄长短,分别对销售员专门制定一系列奖励标准,鼓励催收。(3)、已核销坏账一旦收回要及时正确入账,避免出现报损后收回不入账的情况。第七条严格发票管理制度开具销售发票坚持“前票不回,后票不开”原则。对于业务相对固定且数额较大的销售,应积极与对方协调,达成一致,在年初制定每月开票及应收账款回款预算,以便对方合理有效安排资金。第八条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一)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54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第三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所有的资金支出按照公司的年度、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执行。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除小额个人因公预借款等事项外:金额较大的款项支付需同时附上有效的经济合同或与此相关的证明文件。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单位对于非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所需使用资金,原则上须事先报集团相关会议研究并审批。第四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开展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以下开支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其他零星支出。

55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严禁出借、出租账户。单位应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对以下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用“白条”抵现金;私自借支公款;滞留账外公款及公款私存;用各种债券、存款单抵作库存现金;开具空头支票;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等。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第五条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已作废的各种银行票据不得销毁,应完整装订入册。对于收到的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建立专门台账,专人管理,以保证票据安全和及时兑现。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一章        销售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56第四十八条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产品、刊登广告、提供劳务等而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包括:修配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广告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收入、代储代运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等。第四十九条公司的商品销售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与销售该商品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五十条新闻出版企业应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合作、协作、自费出版业务: 合作出版业务中,以本企业为主的,收支管理视同正常出版业务管理,以对方为主的,收支管理由对方负责,分给对方的利润或从对方分得的利润,计入当期损益。 协作出版业务的收支管理按正常出版业务管理。收到协作单位或个人的经费资助,作暂存款项处理;图书或音像制品出版后,全额转作其它销售收入处理。 自费出版业务中,图书或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等工作由著译者负责,其财务收支不纳入企业财务管理。收取的管理费和代制作费用,应全额作其他销售收入处理。 合作、协作出版业务中,企业不得从合作、协作出版收入中直接支付社外和业务加工等费用,需要支付的,视同正常出版业务管理。出版单位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出版物时,通常以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并将提单交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出版物收入;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出版物时,通常以发出出版物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销售出版物收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出版物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采取委托代销(寄销)方式销售出版物时,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情况确认收入。

57第五十一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五十二条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没收入、罚款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出售的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的亏损,应当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五十四条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4、提取公益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3、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五十五条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各所属单位需增资时,原则上应首先用盈余公积转增,需要时再通过其他渠道转增。第五十六条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第二章        外币业务

58第五十七条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发生的外币经济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年末按市场汇率(中间价)对外币账户余额进行调整,按年末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其中属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属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计入各项在建工程成本;除上述情况以外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第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条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附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企业按月、按季、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第六十一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社会效益各项指标完成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第一章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公司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有出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59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1、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2、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4、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5、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6、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60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有效年限;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发现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可收回金额是指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

61、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即该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税费后的余额;2、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有表明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或部分消失,公司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废。1、公司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公司出租无形资产时,所取得租金应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予以确认;同时,还应确认相关费用。3、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公司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2)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三十六条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

62开办费是指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汇兑净损失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一次摊入管理费用。第三十七条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及临时设施、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第二章长期投资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三十九条长期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确定为初始投资成本。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非货币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63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确定为初始投资成本。公司对长期债权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在取得时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后确定为初始投资成本。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长期债权投资成本: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非货币资产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成本: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或者分担的数额,作为公司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并且在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公司的长期投资。

64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列入各摊销期的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年末公司对长期投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单项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分项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已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范围内转回。第三章成本和费用第四十条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直接材料包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包括公司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 直接费用包括:新闻出版企业的稿费、校订费、制版费、报纸编辑费、广告成本、专有出版权转让费、印制费、出版损失等。间接费用包括:公司内各生产经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折旧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社外和业余加工费、编录用品费、样本(样片、样带、样报)赠阅费、图书资料费等。第四十一条

65出版社需要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和本社职工业余时间进行审稿、设计、编辑、校对、绘图等费用,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奖金)的12%限额内据实列支。第四十二条销售费用是指公司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应由公司负担的包装费、运杂费、影片维护费、宣传推广费、保险费、呆滞损失、委托代销手续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等,新闻出版企业专设发行机构的人员工资、福利费、折旧费、办公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经费等。 出版企业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可按推销出版物总定价10%左右支付宣传推广费。第四十三条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公司管理层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专有出版权损失、存货盘亏和报损(减盘盈)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四十四条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第四十五条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及直接亲属重病、死亡等慰问金,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第四十六条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66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当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四十七条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应当按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出版企业列为间接成本的社外和业余加工费、样本赠阅费等编辑、录制(以下简称编录)经费,应于结算期末按成本计算期间出版的总印张(或总定价或出版字数或盒数等)分别摊入各印(版)次或各类出版的成本。由于部分出版企业各月出版数量不均衡,这些企业编录费用的分摊也可参照季节性生产企业的办法,即每年1~11月份按计划定额分摊,全年实际编录费用减去1~11月累计已分摊数后的余额,在12月份一次摊完的办法。出版企业计划定额可根据上年每万字(或每千印张、每千元总定价、每份、每册、每盒等)的实际成本,结合本年计划出版量、计划编录经费总额计算。定额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如计划出版量和编录经费与实际相差较大),一般不能随意变动(出版社具体成本管理办法另文规定)。ANH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ANH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法津法规,结合《ANH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是经ANH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省属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67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检查监督。第二章        资本金及负债第四条公司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吸收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企业投资。  第五条公司吸收投资者的专有出版权等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比例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条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八条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企业因分立、合并、投资等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九条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68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规定程序计入资本公积。  第十一条公司借款费用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公司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以及辅助费用,在同时具备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三个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对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每一会计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为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与资本化率的乘积数。第三章流动资产第十二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支应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金额相符,银行存款应与银行对账单金额核对相符。第十四条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公司的短期投资在取得时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扣除其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69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在处置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不包括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年末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短期投资按投资类别计算的市价低于按投资类别计算的成本时,则按其差额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第十五条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其中,应收票据应当按照面值入账,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停止利息。贴现应收票据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公司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采用账龄分析与个别认定相结合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1年以内的应收款项,按5%计提坏账准备;1-2年的应收款项,按10%计提坏账准备;2-3年的应收款项,按30%计提坏账准备;3-4年的应收款项,按60%计提坏账准备;

704-5年的应收款项,按80%计提坏账准备;5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按100%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对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清偿责任,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时经公司管理层批准确认为坏账损失。坏账发生时,冲销原已提取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冲销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收回已经确认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第十七条公司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等。第十八条存货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确定的价值计价。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公司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71书刊种类较多的出版单位,为了简化库存书刊的计价,也可以采取按书刊的定价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书刊定价的差额于结算期末在发出和结存的书刊之间进行分配。 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公司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二十一条存货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二条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公司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

72公司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第二十三条出版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库存出版物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并实行分年核价,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提成差价。出版单位首次提取提成差价时,借记“管理费用——出版物提成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后年度末应计提的金额大于本科目的期末余额时,应按差额,借记“管理费用——出版物提成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取的金额小于本科目的期末余额时,应冲回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出版物提成差价”科目。提成差价的提取标准为: 1、纸质图书,分三年提取,当年出版的不提;前一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20%;前二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30%;前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按年末库存图书总定价提取40%。 2、纸质期刊(包括年鉴)和挂历、年画,当年出版的,按年末库存实际成本提取。3、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按年末库存实际成本的30%提取,如遇上述出版物升级,升级后的原有出版物仍有市场的,保留该出版物库存实际成本10%;升级后的原有出版物已无市场的,全部报废。4、所有各类提成差价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成本。为合理计算各期损益,书刊提成差价可按月末库存书刊总定价的一定比例预提,年终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等。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

731、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确定。4、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6、债务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②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74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依据上述方法确定的新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8、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以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除以下情况外,公司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在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按固定资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分别的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在考虑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按单项固定资产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额和剩余折旧年限,分项确定并计提各期折旧。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75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资本化原则的,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第二十九条对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或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虽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或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及其它实质上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年末公司对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单项资产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损坏或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分项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第三十条

76公司的在建工程按工程项目分别核算,以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并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全部成本结转固定资产。与购建在建工程直接相关的借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和外币折算差额等借款费用,在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予以资本化,计入工程成本;在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计入当期损益。年末公司对在建工程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分项提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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