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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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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提高公司计量管理水平,确保质量体系正常运行,提高工程质量,节约能源,降低物耗,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计量工作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第四条公司成立计量管理领导小组,计量领导小组为公司计量管理的权利机构。组长由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由副总工程师、技术发展部部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的主要领导担任。第五条公司技术发展部在总工程师领导下,为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六条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试验中心等基层单位设立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总工程师担任,设1-2名专(兼)职计量员,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第三章计量管理人员职责第七条总工程师职责
1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法令及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组织实施。2.审定公司计量规划及规章制度。3.审批贵重计量器具的购置及报废。4.负责组织解决重大计量事故,仲裁重大计量纠纷。第八条计量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监督公司对国家颁发的计量法令、法规和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发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和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2.负责审定公司计量规划。3.仲裁企业内部重大计量纠纷。4.审定重大计量事故的处理意见及纠正措施。第九条技术发展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法规和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2.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计量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制定公司主要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组织建立公司量值传递系统,确保量值传递的准确性。3.负责公司日常计量管理工作,贯彻ISO9001;2000《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贯彻执行计量法及公司计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4.宣传普及计量知识,组织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第十条各有关部职责1.质量管理部监督检查各单位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计量检测执行情况。
22.物资管理部监督检查各单位材料、物资计量管理情况。3.行政保卫部监督检查各单位能源计量管理情况。第十一条各单位计量员职责1.严格贯彻ISO9001;2000《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2.建立本单位计量器具管理目录,领用、发放登记表,计量卡片。3.负责组织本单位计量器具的领用发放、维护保养工作。4.负责按计量器具检定计划开展检定及标识工作。5.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购置、封存、降级、报废的申报工作。第四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十二条计量器具分A、B、C三类管理,检定周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周期使用。1.A类计量器具:即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实行定点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2.B类计量器具:即强制检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送到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33.C类计量器具:指国家明令允许首次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非关键场合,作一般指示用以内部辅助性生产用;低值易耗、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自制专用计量器具;或国家尚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此类计量器具采用一般性管理办法(包括C1—一次性检定;C2—外观检定;C3—对比检查;C4—不定期检定;C5—水、电表)。属于外观检查的计量器具的校准工作,由使用单位计量员和操作人员共同完成,并作记录。第十三条计量器具标识管理1.计量器具的标识采用贴彩色标志的办法。2.计量器具的标识分为“合格”、“准用”、“限用”、“封存”、“禁用”五种,计量员根据检定结果的记录进行标识。合格计量器具贴合格标志,封存计量器具贴封存标志,降级计量器具贴限用标志,禁用计量器具贴禁用标志。3.各类计量器具在贴彩色标志时应填写计量器具的出厂编号。A、B、C1、C4类计量器具的“合格证”上应填写有效日期及检定员名字;“封存证”应填写办理此封存手续的计量员名字及封存日期;“禁用证”的批准人拦应填写本单位领导人或主管人名字及禁用日期。第五章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保养制度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合理配备工程施工及质量检验所需的计量器具,其种类及精度等级应满足建筑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油进出油罐应配备流量计,零星发料应配备台案秤。2.水应在管线上安装一、二级水表。
43.煤进出场应用地中衡或台秤计量。4.电应配备一、二级电度表。5.公司产权内的物业应安装水表、电表、煤气表。第十六条施工生产中的能源计量器具应以生产和生活分开计量为原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配备相应计量设施;小型建设项目及临时设施使用的能源可由提供能源的单位统一计量。第十七条进出场的原材料应酌情配备地中衡、台案秤、钢卷尺、游标卡尺等计量器具。第十八条计量器具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器具的性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发现器具失准或其它问题时,应立即报告计量员送有关部门检定,不得擅自拆卸修理。第十九条计量器具使用环境条件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第二十条禁止使用下列计量器具:1.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2.有检定合格证但经现场检验发现失准的计量器具。3.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4.封存、报废、帐外计量器具不准使用。第二十一条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1.对不同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方法,应根据计量器具使用与维护的有关规定进行。2.每台计量器具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定期清理,经常保持计量器具的灵敏度和清洁。3.计量器具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其他人员不准随意乱动。
54.计量器具的存放地点,应满足防潮、防震、防磁、防日晒雨淋等要求;应满足温度、湿度等要求。第五章计量器具流转制度第二十二条计量器具的购置和发放1.各单位根据需要购置计量器具时,必须制定计划并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周期管理的计量器具报技术发展部审核,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一般性管理的计量器具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即可购置。贵重计量器具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2.必须购置国家认可并有CMC合格标志的计量器具。3.新购置的计量器具使用前必须进行检定、建帐(填写《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目录》)、建卡(填写计量卡片)后,方可使用。4.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如检定不合格,应由购置者负责调换或退货。5.计量器具发放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填写《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领用、发放登记表》),用完后及时归还。计量员应对归还的计量器具做必要的检查记录,如有损坏及时追究原因并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计量器具的封存1.凡长期不用的在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要及时办理封存手续,其中周期管理的计量器具要到公司技术发展部办理封存手续。2.封存后的计量器具由各单位的计量员负责管理,未经主管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开封使用。3.封存的计量器具开封使用时,必须送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6第二十四条计量器具的降级、报废1.周期管理的计量器具在修理、调试后仍达不到原精度时,使用单位向公司技术发展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交计量检测部门出据的检定结果通知单,经公司技术发展部审核同意后,可降级使用。2.周期管理的计量器具确实损坏已无法修复,应持检定部门签发的检定结果通知单或计量器具损坏说明,向公司技术发展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废,并及时消号。非周期管理的计量器具确实损坏已无法修复,亦应持检定部门的检定结果通知单或计量器具损坏说明,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废。3.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制度第二十五条计量器具的检定要严格贯彻公司ISO9001;2000《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关于强检计量器具(A类)、周期管理计量器具(B类)及一般管理计量器具(C类)的分类目录见附表。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周期检定制度。第二十六条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到当地技术监督局所属的检定机构行进检定并执行其检定周期,不得超周期或拒绝执行。第二十七条周期管理的计量器具执行公司ISO9001;2000《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所规定的检定周期。第二十八条周期管理的计量器具应按时送到当地政府计量检定部门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各检定分检站进行检定。不得超周期使用。第六章计量检测制度第二十九条
7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技术资料,检测率达到100%。第三十条各种原材料进场、消耗应全部进行实测实量(袋装水泥按进场的5%抽袋秤量),检测率达到98%。第三十一条各单位一、二级水、电表应按月做好抄表记录,检测率达到100%。第三十二条凡用煤、油的单位应做好其进场、消耗的检测工作,检测率达到98%。第三十三条各种计量检测工作应做好原始记录,建立台帐,并保证项目、签字齐全、清晰,原始数据、计量单位准确无误。第七章计量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制度第三十四条计量器具应按ISO9001;2000《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建立《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目录》、《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领用、发放登记表》,填写《计量卡片》。贵重计量器具应建立设备履历。第三十五条计量资料包括:1.各项管理制度2.计量人员登记表、系统图3.计量工作年度计划、总结4.能源、经营计量检测统计资料5.计量器具周检合格证6.在用计量器具年度周检计划
8第八章培训第三十六条计量人员应通过培训上岗。各单位计量人员可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股份公司或公司进行培训。第九章计量管理奖罚办法第三十七条凡各季度计量器具周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计量检测率达到100%以上的单位,年终时,公司将对该单位给予表彰,主管领导、计量员给予200-500元奖励。第三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使用禁用计量器具的,每发现一件禁用器具,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其责任人处以100-200罚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1.在用周期管理计量器具超过一个月仍不送检,每发现一件计量器具。2.原材料进场不进行计量检测的,每发现一次。3.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站后台,砂、石料不进行秤量,每发现一次。4.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站计量砂石料吊秤的地盘被物卡住、不灵活、不及时清理,仍在使用,每发现一台。第四十条计量管理罚款全部用于计量管理奖励,此款不得移作他用。
9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由公司技术发展部负责解释,自2002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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