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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间隔、项目和停用日数第一节 主要设备的检修间隔 第8条 设备检修的间隔,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部件的磨损、腐蚀、劣化、老化等规律,以及燃料、运行、维修等条件慎重地确定。一般应按表1的规定安排检修。 为了保证设备健康,合理安排检修,年运行小时在6000小进以下的,基设备大、小修,可参照下列条件掌握。 表1 发电设备大、小修间隔设备名称大 修 间 隔小 修 间 隔锅 炉2-3年(12000-18000运行小时)4-8个月(2500-5000运行小时)汽轮发电机组2-4年(14000-24000运行小时)6-8个月(2500-5500运行小时)水轮发电机组3-5年(18000-30000运行小时)每年二次(汛前汛后)根据运行情况和检查试验结果确定(一般不少于10年)每年1-2次
1 注 大、小修间隔采用日历时间或运行小时,由各主管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年运行小时在5000~6000小时的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和水轮发电机组,如设备技术状况较好,可用运行小时间隔;技术状况较差的,可用日历间隔。 (二)开停机频繁或备用时间较多的机组(年运行小时在5000小时以下),其检修间隔可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另定。 (三)单元制的机、炉应同时进行检修。机、炉检修间隔长短不一致时,可按间隔短的安排。 第9条 为了充分发挥设备效益,降低检修费用,各厂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延长设备检修间隔。凡设备健康水平较好的,经过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其检修间隔允许超过表1规定的上限。 第10条 为了防止设备失修,确保设备健康,凡设备技术状况不好的,经过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其检修间隔可低于表1下限的规定。 允许大修间隔超过表1上限和低于表1下限的参考条件见附录一。 第11条 新投产或迁装的主要设备,第一次大修的时间按下述规定执行。
2 (一)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正式投入运行后一年左右。 (二)主变压器:正式投入运行后五年左右。 第12条 新型机组在未掌握其性能和积累一定的运行维护经验以前,大、小修间隔由主管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第二节 主要设备的检修项目 第13条 各发电厂应摸清设备情况,掌握规律,根据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合理确定大修项目。既要防止该修不修,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也要防止不必要的大拆大换,造成浪费。 大修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两类。 (一)一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进行较全面的检查、清扫和修理(对于已掌握规律的老机,可以有重点的进行); 2.清除设备缺陷; 3.进行定期的试验和鉴定; (一)般检修项目包括常修项目(即每次大修都需进行检修的项目)和不常修项目(即不一定每次都要检修的项目)。
3 (二)特殊项目,指一般检修项目以外的项目。其中重大特殊项目(如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工期长、耗用器材多、费用高,以及系统或设备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项目)由电厂提出后,经主管局确定。 第14条 主要设备的小修内容: (一)消除运行中发生的缺陷; (二)重点检查易磨、易损部件,进行处理,或必要的清扫和试验; (三)大修前的一次小修,应做好检查,并核实大修项目。 小修项目由各发电厂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在规定的小修停用日数内,也可提前进行一部分大修项目。第三节 主要设备的检作停用日数 第15条 在确保质量条件下,根据检修的人力、技术、物资准备、设备状况和检修工期等条件,合理地安排检修停用日数。 设备大、小修的停用日数,一般不应多于表2、表3、表4和表5的规定。表2 锅炉检修停用日数
4停用日数容量(吨/小时)类型35以下35-3775-150150-240250-430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60大气压以下煤粉炉11-144-512-165-614-196-717-226-7链条炉11-154-512-175-6 重油炉、瓦斯炉8-113-411-154-513-175-615-205-660大气压以下煤粉炉 16-217-818-247-921-267-9重油炉、瓦斯炉 16-226-719-246-8表3 汽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停用日数 容量(吨/小时)类型35以下35-3775-150150-240250-430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轴流凝汽单缸10-132-311-163-412-173-414-194-5
560大气压以下式双缸2-312-173-43-421-276-711-1413-18供热单缸11-152-313-183-414-193-4双缸12-162-314-193-415-203-4背 压9-122-310-143-413-173-4辐流式10-142-312-173-414-183-460大气压以下轴流式凝汽单缸13-184-515-205-6双缸17-225-6供热单缸16-215-619-246-7双缸20-266-7背 压10-143-411-164-513-174-5辐流式15-194-5
6表4 单元制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停用日数容量(千瓦)类型10-12.5万20-25万30万以上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 中间再热 非中间再热25-3221-277-97-935-4212-1440-5015-18表5 水轮发电机组检修停用日数停用日数转轮直径(毫米)类型12001200-33003300-55005500-8000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大修小修冲 击 式轴 流 式混 流 式8-1510-202-32-312-2512-252-52-512-2515-253-63-720-3520-353-74-8注 1.检修停用日数系指设备与系统解列(或退出备用)开始,到检修完毕正式交付调度(或转入备用)为 止,包括带负葆试验时间在内。 2.设备更换重要部件,需要在检修投运后进行检查的,其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停用日数内。
7 3.设备大修间隔如超过表1规定的上限,必杳,可以将两次大修之间的一次小修停用日数增加2- 3天。 4.水轮发电机组大修停用日数系按不吊出发电机转子考虑。如需吊出检修,则停用日数可酌情增 加。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经主管局审定。对电网供电影响较大的机组检修,要千方面计在保证检修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 第16条 新投产机组的第一次大修的停用日数由主管局确定。 第17条 单元制系统的主变压器及其断路器设备检修停用日数,应按不超过高设备检修的停用日数进行安排。第四节 辅助设备检修 第18条
8对辅助设备的检修,必须和主设备一样重视。对全厂正常运行有重要影响的辅助设备和公用系统(如火电厂的上煤设备、燃油系统、制粉系统、出灰设备、水处理系统、循环系统、给水系统、冷却水系统、排水系统、厂用电系统,水电厂的供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进水口闸门设备等)必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19条 发电厂应经常掌握辅助设备的技术状况,并参照第8条和第15条的原则,合理确定辅助设备的检修间隔和项目。 为了减少主要设备的大修工作量,缩短停机、停炉时间,在保证全厂出国和安全经济运行的条件下,某些辅助设备的检修可以与主要设备的检修时间错开,有备用设备的,可以不在主设备在修期间进行检修。 第20条 高压断路器检修间隔。 (一)高压断路器切断故障电流多少次后需要检修,应根据安装地点的短路容量、断路器型式、遮断容量、制造质量和现场经验确定。 (二)操作频繁的断路器,可根据现场经验,按操作次数安排检修。 (三)操作次数较少的断路器,其检修间隔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制造质量等条件确定。一般可参照表6进行安排。表6 高压断路器检修间隔电 压 等 断 路 器 型 式
9级(千伏)多 油少 油空 气110及以上35-110以上2-35以下3-5年3-4年2-4年2-4年2-3年1-3年2-4年3-5年3-5年第五节 生产建筑物的非生产设施的检修 第21条 要重视发电厂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水工建筑和重要非生产设施的维护和检修,除必须做好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检修工作。 注 1.主要设备: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辅助设备:主要设备以外的生产设备。 3.生产建筑物: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水工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