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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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机车、车辆是我公司从事铁路运输及铺架施工的主要动力和设备,为管好、用好机车、车辆,优质高效地全面完成运输生产和铺架施工任务,特制定本办法。公司各单位除严格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规章、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遇公司前发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第二条机车管理2.1机车运用2.1.1项目经理部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全局观念,加强机车的日常运用、维修管理,经理部要有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1~2名技术人员分管机车车辆工作。2.1.2项目经理部依据标书、施组的安排提前2个月向公司运输部提报用车的书面计划。计划中应详细说明机车的用途、列车牵引吨数、预计列车长度、区间最大坡度、计划机车台数、以及是否需要无线列调、运行监控器和移频信号等设备,并根据工期要求情况分时段说明所需机车台数。

12.1.3公司将根据项目经理部提报的计划,结合机车配属情况确定应拨机车型号及台数,为方便运用及维修,调拨时力求机型统一。项目经理部在搞好机车维修、保养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机车交路,提高机车的运用效率。机车的配属原则上在公司内部调配,确因内部调配不了时将考虑租用或购置。租用或购置机车须经公司同意。2.1.4司机长变动时原则上应征得劳资部、运输部的同意后实施。机车调拨时,该车原司机应随之调动,调出方要负责机车的整备及随车乘务员的安全教育。机车的使用、管理单位对机车负责的期限为自机车到达使用单位办理完交接手续时起,到使用结束送达下一个指定地点并办理完交接手续时止,其完整的技术状态交接记录要及时报公司运输部备案。调出机车的发运工作由调出单位负责办理,其鉴定费、运费由接收单位承担。2.1.5机车交接时,除技术状态交接外,机车的燃油及工具备品也应履行完整的交接手续。机车交接时的基本油量为:DF4型为3000升、ND2型为1000升,不足部分由调出单位补齐,超出部分转接收单位。机车发运时燃油的储备还应考虑到机车回送途中起车充电和打温的耗油。机车冷却水、润滑脂应符合运用标准,满足机车回送途中的消耗。机车交接时,机油油位应略高于上下刻度线中间位置,冷却水高于2/3位置,且随车应有适量备用油、水。工具、备品应按原机车工具备品交接清单履行交接手续,若为新购机车,其工具备品的交接按《机车运用管理规程》规定的数量由调出单位负责配齐。

22.1.6机车调出时,应符合机车运用要求,机车内外整洁,各零部件及附属装置完好、功能正常。机车各项修程应符合规定的要求,走行公里不足辅修修程公里3/4时,应由检修人员协同司机长、经理部机车技术人员做一次中检,确保机车状态良好。达到3/4修程公里时,应做一次最低修程(辅修)后发往调入单位。否则,由调入单位施修,费用转原调出单位。由运输段调出的运用机车进行整修(或辅、小修),保证到达工地后能够正常使用一个最低修程。2.1.7机车的机油、水及润滑脂每次辅、小修前由乘务员负责接取样品,到就近机务段化验或委托运输工程段负责化验,每次的化验报告除经理部留存外,要交一份给运输工程段,报一份到公司运输部,作为机车评定保养质量的依据。遇油、水异常情况时,经理部应立即进行油、水化验。2.1.8凡发现油、水质量不合格的机车,经理部要立即组织更换,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机油和水,凡因使用不合格油、水造成机车受损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公司还将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32.1.9项目经理部要组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机车乘务员的业务水平和正确处理故障的能力,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提高乘务员的安全意识和爱岗敬业精神,严格按《机车操作规程》操纵机车,提高机车的保养质量和运用质量。2.1.10经理部开工伊始,要为机车的正常运用和检修创造条件,工期达到六个月以上的项目,应修建地沟,架设擦车平台,保证机车的正常整备和清洁保养工作,确保机车完好的技术状态和运用安全,并为机车的临修、辅修、小修工作提供条件,机车的运用状态应及时反映在运转日志上。2.1.11机车的小、辅修是对机车状态的全面检查和维修,以保证机车的工作质量。经理部应严格按照“1.2~2万公里”及“2个半~3个月”的标准掌握,解决好生产与机车维修的矛盾,不应以生产任务紧为由随意拖延小、辅修周期,要积极配合检修单位做好机车的小、辅修工作,杜绝因随意延期而盲目拼设备的现象发生。2.1.12机车运用指标统计工作是考核机车运用成绩及合理安排检修计划的依据,各项目经理部要指派专人对各种原始资料进行准确统计,司机应认真填写司机报单(机统3),尤其是走行公里、编组情况、牵引重量、领取燃料油脂、运行时分、走行公里等内容应完整,数字应准确。各机车运用指标统计月报应于次月5日前报公司运输部。2.2机车检修

42.2.1机车的辅、小修工作,原则上由运输工程段统一施修。运输工程段要加强对检修人员及设备的管理,加强对检修人员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检修水平,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的思想,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内燃机车的检修工作。2.2.2修程及修期:修程规定为大、中、小、辅四个修程检修周期:大修里程:70~90万公里中修里程:23~30万公里小修里程:4~6万公里或运用时间累计达5~6个月辅修里程:1.2~2万公里或运用时间累计达2.5~3个月2.2.3检修里程及周期根据牵引的具体状况及各机车的技术状态综合考虑后由公司下达检修计划。2.2.4机车大、中修计划由公司下达,大、中修承修方按就近、质量、价格三方面因素选定,运输工程段负责组织实施。运输工程段委派技术人员、机车使用或管理单位委派乘务员到修理现场负责对修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机车修理质量。机车的大、中修质量的验收工作由运输工程段委派的技术人员和随车司机长负责,并在随车的技术档案中签字。

52.2.5辅小修计划由公司运输部根据各经理部机车运用月报及本办法第2.1条之规定编制,由运输工程段实施维修,辅、小修应严格按《东风4内燃机车辅、小修工艺》、《ND2内燃机车辅、小修工艺》执行。机车修竣后,由运输工程段与运用单位共同验收,并填写、签认“机车维修结算单”,公司运输部不定期的进行抽查。但回基地的机车施修后,公司运输部要参加验收把关。“机车维修结算单”是费用结算的依据。2.2.6项目经理部和运输工程段应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机车维修计划实施机车检修工作。如出现项目期内的修程未实施而拖延到项目完工以后由下一项目经理部(基地)施修时,其机车的验收由机车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检修费用转原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不得拒付。2.2.7配件管理应平衡做到既尽量减少库存,又能有效地实行配件互换。运工段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互换配件的统计分析,对ND2型机车配件的储备应充足,防止路局因机型变化而造成配件供应困难,保证待修机车能得到及时维修。配件的进、出质量应有保证,管理制度要健全。2.2.8机车辅、小修的工艺装备管理制度要健全,其定期养护、检修和效验工作应将责任落实到人,各项工作要有详细的记录台帐。

62.2.9辅、小修范围内的各项检修要实行记名(工号)式修理,以便质量追溯。临修工作应做到随到随修,临修报活不应以任何理由拖延到辅、小修,辅、小修所报活不应往其它修程拖延。2.2.10辅、小修范围内的或超修更换的配件,原则上应负责到下一个小修或小修相齐的高级修程,有使用寿命的,按使用寿命要求其运用时间(易损易耗件除外),不得以配件短缺为由擅自甩开或不用机车上的设备。机故情况要有统计,有分析,发生机破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并制定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由运用和检修部门同时参加)2.2.11备用机车的零部件严禁拆卸或挪作它用,应保证其经正常解备后即可达到运用状态。2.2.12机车日常用的配件,由使用单位负责采购,如使用单位无能力采购时可报告公司运输部组织采购,费用由使用单位负担。小、辅修中除易损易耗件外,无法修复的机车零部件应列入超修,列入超修的配件有修复价值的,运输工程段不得擅自报废,要尽量修复利用2.2.13机车的检修工作要有详实的记录和统计,临修登记票(机统6)机车检修登记簿(机统29)应如实填写和统计,所更换的零部件应由运用单位和检修单位共同确认。2.2.14机车长时间储备,尤其户外停放时,应做如下处理:●除车顶漏雨现象,烟筒盖及各车顶百叶窗应严密,必要时用防雨材料覆盖。●

7油机应扫尽吹干,做好防锈及防腐处理,一个月不少于一次打开检查孔盖检查有无锈蚀现象并做相应处理;每间隔7~10天应向各机油润滑部位打机油15~20分钟,并盘动曲轴2~3圈。●蓄电池应定期充电维护,一般每星期充电一次;铅酸蓄电池应检查电解液浓度及高度。已充电而搁置未使用的蓄电池,每月至少补充充电一次,各结点应涂凡士林。●为防止车轴轴颈及轴承锈蚀,每10~15天应移动机车一次。2.3费用管理:2.3.1机车大、中修费用由公司下达计划,并根据大、中修合同的约定拨付给运输工程段。2.3.2辅、小修费用及临修费用分两部分核算,(1)基本费用:人工费、设备检修保养费,管理费每年度由公司核定拨付运输工程段。(2)其它费用:用于机车临修、辅、小修的材料直接费用,以及相关的劳务费、交通费、差旅费、汽车运输费、管理费等,在实际发生时,由运输工程段与项目经理部按公司提供的指导价格(辅修:8000元/台次;小修:10000元台/次)协商结算,超修项目应不含易损易耗部件,如橡胶件、喷油器偶件等,经双方确定无法修复或经机务段技术部门鉴定确需报废、更换的部件,其费用应由项目经理部承担。小、辅修期内的机车临修料费由使用机车的单位承担。

82.3.3辅、小修到期未能按时修理超过10天时,每超1车天(不含10天)按100元结算(增加或扣除)临修费用。辅、小修未到期提前修理时,提前10天以上每提前1车天(不含10天)按100元结算(增加或扣除)临修费用。2.3.4机车的发运费用(机车鉴定费、运费等)由机车的接收单位承担。2.3.5机车回送时燃油的基本油量以到达交车地点时为准。超出基本油量的燃油转接收单位,不足基本油量部分由交车单位补齐。2.3.6事故修费用依据公司既有的规定处理,机破、机故及引起的损失费用如属可追溯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可追溯责任者的,由责任单位负责并对责任者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2.3.7机车在基地(运工段)因长期储备或在储备期间维修时产生的超修费用由公司另行核定。第三条车辆管理3.1车辆运用3.1.1各铁路项目经理部要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铁道车辆的运用、维修规程,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车辆运用、定检和调拨转移台帐。

93.1.2凡从事铁路施工的项目经理部应在开工前2个月向公司运输部提报车辆使用书面计划,包括宿营车、N15型运梁平车使用计划和路用车(架桥机和铺轨机的附属车、一般路用车)使用计划。路用车使用计划应详细说明车种、数量、用途、使用区段和时间。路用车应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分阶段提报计划。3.1.3运输部接到各项目部的车辆使用计划后会同工程、机械等部门研究调配方案,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逐级上报铁道部批准。3.1.4项目经理部接到铁道部批准的路用车计划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到指定的铁路局或分局办理扣车、交费手续,并将实际扣车数量、车号报公司运输部。3.1.5车辆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检修保养工作,针对具体情况制定车辆日常检修保养办法,并定期向公司运输部报告车辆的运用、检修情况。3.1.6N15平车转移运输时,应将车辆各部件逐辆、逐件标记清楚,造册登记,装敞车加固后发运、移交,运费由接收单位承担。为保证行车安全,N15型运梁平车仅限在工程线管内限速使用,运输桥梁时,列车运行速度应限制在15km/h以内。N15型平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项目经理部承担,使用时应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保养工作。工程结束后,N15平车的状态必须良好,确保其不带故障和隐患转移。

103.1.7为杜绝车辆因走行部不良发生断、切轴等行车事故,各项目经理部应对各类车辆(含两大机)发生的脱轨等事故及时检查处理,逐一记录,并上报公司运输部备案,不得隐瞒不报,在转场运输时应进行重点检查和施修,确保行车安全。3.2车辆检修3.2.1项目经理部在车辆使用过程中要按照铁道部《铁路货车使用维修规程》、《铁路客车使用维修规程》按时组织定检。货车的检修周期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路用车的各项修程由使用单位负责与所在地铁路局车辆部门联系送修。3.2.2宿营车由所在单位负责检修发运,检修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发运费用转接受单位。如宿营车在公司基地检修发运,检修费用由公司承担,发运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宿营车原则上应随两大机组发运。3.2.3铺轨机和架桥机主辅车辆的检修应按修程规定的周期进行,不得以低级修程代替高级修程。铺轨机和架桥机主辅车辆的检修工作由使用或存放单位负责与机车车辆厂或车辆段联系。两大机主辅车辆的厂、段修需提前向公司上报费用计划,批准后执行。

113.2.4铺轨机和架桥机及其附属车辆转移运输时,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或经铁路运营单位的车辆部门技术检查合格后办理发运手续,并须有一名项目副经理以上领导和一名列检人员参加押运工作。第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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