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章制度-政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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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章制度/政府规章制度逐级报送县财政局或授权单位等部门;**县财政局或授权单位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第十一条县财政局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县财政局及授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

2、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县财政局做出书面说明。第十三条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建立档案,授权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终了***个工作日内将其受理的评估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由财政局统一汇总,定期上报县政府和市财政局。第十四条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确保核准项目、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第3页第十五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县财政

3、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报市财政局核准后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核准后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占有单位有前款第项情形的,县财政局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第十七条县财政局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

4、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县财政局、授权单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对于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县属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章制度第3页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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