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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9
《邵阳市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邵阳市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市(州):邵阳市填表单位(公章):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表日期:2017-08事项名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子项名称项目编码430501006730549A20700子项编号办件类型□转报件■承诺件□即办件是否转报上级机关□是■否转报单位是否前置审批□是■否前置审批单位是否联合审批□是■否联合单位是否包含特别程序□是■否特别程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其它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其它办事服务事项许可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审批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2、国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第三条、第四条。受理机构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机构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收费□是■否收费标准不收费收费依据/数量限制■无限制□有限制,限制数量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十四条办结时限27个工作日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或医疗教学科研单位;2、符合《麻
3、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6)660号)的规定。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1申请运输药品情况说明;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3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4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非法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企业(如零售连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料由法定代表人以外人员提交的需要提供)7含材料份数、页数说明的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办理基本流程一、受理 ㈠岗位责任人: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执法人
4、员、负责人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接收申请材料;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⒈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报经负责人批准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⒋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5、开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开具《许可申请材料签收单》并于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要求出具书面凭证。㈢时限:即时二、审核 ⒈岗位责任人: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执法人员、负责人 ⒉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资料审查:对受理岗位开具《许可申请材料签收单》的,于3个工作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由受理岗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根据申请条
6、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情况,执法人员对许可事项进行综合评价,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审查意见(不同意要说明理由)。⒊时限:20个工作日三、决定 ㈠岗位责任人:分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的局领导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书面理由。㈢时限:3个工作日四、办结告知 ㈠岗位责任人: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执法人员 ㈡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件:⑴同意核发的,市局政务行
7、政审批服务科按规定制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⑵决定不予许可的,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按规定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送达许可文件:⑴对予以行政许可的,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向申请人发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⑵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市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规定要求整理许可卷宗。 ㈢时限:3个工作日审批结果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结果送达现场领取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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