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谱新区渔港及渔港水域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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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渔港水域环境监督管理措施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局2017年3月1

1金普新区渔港水域环境监督管理措施目录一、渔港水域换环境污染防治应急处置预案二、渔港水域环境防治污染工作制度三、至渔民朋友一封信四、渔船防止渔港水域污染工作制度五、渔港防止污染设施清单六、渔船防止污染设备清单七、金普新区渔港与渔船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八、渔港水域防治污染措施九、关于加强渔港水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十、渔港水域环境监督管理适用法律法规目录1

2金普新区渔港水域污染应急预案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局2017年3月27

3第一章总则1目的(1)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防治污染事故造成损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众利益,促金普新区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2)配备相应设备,在发生渔港水域污染事故后,利用现有设备、器材及人员,迅速有效地做出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污染.2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8)《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9)《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3义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必须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减少污染,接受调查处理。第二章组织机构1防止渔港水域污染应急反应小组防止渔港水域污染应急反应小组由农业局人员及执法船上人员共同组成,具体如下:总指挥:张茂长副总指挥:贾志现场总指挥:许有文成员:唐愈萱杨毅军王立楠李健宋军曲永斐2防止渔港水域污染应急反应办公室:设在大连金普新区渔港监督3防止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小组职责(1)负责本预案的全面实施.(2)接受污染事故报告,迅速做出评估,采取抢险行动。(3)一旦启动本预案,必须迅速召集所有应急反应人员就位。(5)组织协调和指挥污染应急事故的防治:(6)向上级部门报告,请求援助.(7)确定报警、监视监测、应急设备与人员的调配、物资供应及后勤保障等。(8)支援和指导现场应急反应行动。(9)迅速组织及指派应急队伍携带应急反应设备器材赶赴现场控制、清除污染.(10)对现场指挥部提出的求援,及时进行协调和组织工作.27

4(11)负责公司污染应急反应系统和应急能力(应急队伍,应急设备)的建设。(12)组织防止船舶污染应急演习。第三章应急反应队伍1应急反应队伍组建和使用原则(1)为了满足本预案的实施,建立应急反应队伍。(2)参加应急反应队伍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相关知识、经验.(3)参加应急反应队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4)应尽量避免使用未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对于紧急调用的未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指导。2应急反应队伍及职责负责水上污染物围控、打捞清除行动;岸线清除与保护;污染物接收处理和其它水上污染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抵御和对抗污染的能力。第四章应急反应设备1污染防备、应急设备(直接用于防止、遏制和清除污染的设备)主要有:浮油回收船、围油栏、吸油材料、污染分散剂和凝固剂及其喷洒装置、抽油泵系统、废油接收设施、各种车辆、岸上油污水处理设备等。2应急反应设备配备要点海上污染应急设备耗资巨大,为确保在污染应急反应行动中有充足与适用的应急设备和器材,设备配置时应遵循以下要点:(1)设备选型时需选择耐用易维护的设备.(2)尽可能与应急器材生产厂家签订发生事故时可迅速供货的合同。(3)为了适应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应随时对现有的设备进行更新升级.(4)应急反应设备的保管、维修、养护由设备的产权单位负责并做好记录,保证登记在册的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第五章培训、演习及预案的修订1培训1.1培训目的培训的目的是使主要的污染应急反应人员具备系统、扎实的应急理论知识,熟悉反应程序和职责,确保应急反应决策和行动的迅速有效。1.2培训的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安排应急反应人员参加国海事部门、环保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组织的有关应急反应理论知识和应急决策及其支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2演习开展演习的目的是检验应急反应中的各个环节是否能快速、协调、有效运作,以及应急队伍的反应能力和可供他们利用的资源,提高污染应急反应能力。2。1演习的组织应急反应小组负责制定应急演习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习.2.2演习的目标27

5(1)使岸基人员和船员熟悉、掌握和理解各自的职责。(2)保持应急反应各有关环节快速、有效、协调地运作。(3)检验应急反应人员对理论与技能的熟练程度。(4)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和应急反应系统在制定和实施中的问题和不足,以便改进和完善。3应急预案的修订为使本预案更具有科学性与实用性,需要根据下列情况进行修订:(1)由于法规和政策的变化,需对应急组织、政策和管理做相应的调整或修订.(2)鉴于污染应急技术与设备、器材的不断发展和更新,需对应急预案作补充和修改,以适应污染应急的需要.(3)根据演习或实际应急反应所取得的经验,需对应急反应的技术、对策等内容进行修订。第六章污染应急反应行动应急反应程序是发生应急反应时应遵守的程序性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污染事故报告岸基人员和船舶船员发现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应急反应小组报告。2应急反应行动应急反应小组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除应迅速采取下列行动,还应该根据事故状况采取适当行动3。污染事故相应措施启动本预案,立即召集应急反应小组成员到应急反应办公室。4预案的实施4。1本预案启动后,总指挥负责实施本预案的全面指挥。4.2本预案所涉及各方面的人员必须按照本预案所规定的相应职责范围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27

65应急反应行动图污染事故事故报告应急反应小组污染事故评估确定保护目标研究清污方案分析污染风险启动应急反应预案下达反应命令动用清污力量监视污染动向采取保护措施检查应急反应小组检查决策正确检查清除效果应急反应结束评估及总结6处理污染事故应急决策6。1污染事故应急决策主要内容(1)避免无关船舶和人员进入事故海域。(2)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3)确定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资源及优先保护次序,对污染进行监视、监测、围控及清除,并根据被保护资源情况选择适宜的清除技术。(4)组织协调清污力量参加应急行动,对后勤保障工作做出安排.(5)确定岸上污染清除方案,组织清除行动.(6)研究确定回收的污染物与废弃物的运输方式及处理方法。(7)对清除作业做出时间安排,进行费用估算,组织相关人员做好清除记录和取证工作。(8)研究确定是否需要外援。27

76。2处理污染事故应急决策图污染事故环境信息污染信息污染物是否被推移到岸上考虑让其自然风化、降解不会会是否在海上可以控制和回收不同意是否同意使用化学药剂不可以可以同意考虑控制和回收作业集中保护特殊区域不清楚是否对化学药剂的使用特性十分清楚考虑使用化学药剂清楚7污染物的控制和清除一旦发生污染事故,首要目标是按优先保护次序保护重要区域和限制污染物的扩散,其次是清除污染,污染的控制和清除作业实际发生在两种场合,即海上和岸线,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清除作业方法和使用设备。根据污染源的类型、污染规模、事故地点、污染物种类、污染扩散方向。8污染回收物和废弃物的处置船舶污油类物质和沾油废弃物回收必须经过认可,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回收的污油和沾油废弃物,必须用合适的容器收集,贴上正确的标签,并按照相关要求在污染物厂站进行处理。污油污水处理机构为:名称:大连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业务部地址:中国·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孤山北路21号联系方式:0411-87622850第七章应急反应的结束1应急反应小组根据污染应急反应进展情况,由总指挥决定应急反应行动结束。2应急反应结束后,应急反应中心组织总结并提交如下报告:(1)污染事故的环境评估报告。27

8(2)应急反应行动总结报告。(3)关于修改本预案相关内容的意见。(4)进一步改进应急体系的相关建议。27

9附件:组织机构图应急反应总指挥副总指挥维修设备人员人力设备人员供应人员通讯人员运输人员食宿人员岸线操作人员现场总指挥污染现场操作指挥操作安全负责人支持系统负责人现场操作作业负责人监测、取证、取样人员防火、防爆、防中毒人员排放人员海上操作人员医疗救助人员27

10大连金普新区渔港水域环境防治污染工作制度为加强辖区内渔港水域环境保护工作,对渔港水域环境污染进行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一、对渔港水域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进行登记,明确责任人并定期核查、巡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二、在码头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箱、污油污水收集桶、生活垃圾堆放场、污油污水储存池,并在明显处设立标识牌。三、建立污染防治物资储存库、购置污染防治物质.四、建立污染防治应急队伍,明确责任人。五、编制《渔港水域换环境污染防治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发生污染险情或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消除污染并上报。七、在指定地点设置拆船、机修场地,并在明显处设立标识牌,对其产生的污油、垃圾要及时清理回收。八、定期清运生活垃圾、回收污油污水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污染物.九、加强对停泊(锚泊)港内船舶的日常检查。经常教育、督促船员做好渔港水域的环境保护,对向渔港水域倾倒污油污水、废弃物等行为要及时制止27

11。发现渔船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十、渔港水域发生渔船溢油等污染事件后,要立即启动《渔港水域换环境污染防治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清除污染。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局27

12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局至渔民朋友一封信全区广大渔民朋友们:渔港是我们渔船赖以停泊的家,渔港水域环境是我们辛苦生产的渔获物安全的保障,渔港水域环境污染将直接危及海洋环境.为建设我们美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请大家行动起来,自觉遵守环保规章制度:一、停泊在渔港内的一切,均要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在渔港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油污水及废弃物.二、渔港内停泊的船舶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品装卸作业,均要遵守报批核准的规定。三、渔船要配备污油污水回收装置和废弃物回收容器,并及时向码头指定回收点倾倒.四、渔船在码头装卸渔获物、加注有水冰等作业后,要及时清理、清扫装卸场地.五、停泊港内的船舶进行洗舱作业时,要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要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船舶在码头停泊修理时要做好防污染措施.拆机上岸修理时要在渔港指定位置作业。27

13六、在渔港水域内溢油等污染事故或险情发生时,当事人或发现者均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清除措施,避免污染扩散。为切实营造良好的港区环境,希望广大渔民朋友积极履行环保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积极行动起来,为提升渔港水域环境质量作出一份贡献!预祝我们共同的家园——天更蓝、水更清!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局2017年3月17日27

14大连金普新区渔船防止渔港水域污染工作制度为加强辖区内渔港水域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渔船对渔港水域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一、禁止渔业船舶向渔港、渔港水域倾倒垃圾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二、渔业船舶要按照规定配备污油桶、废弃物容器以及污油处理等防污染设备.三、船东、船长、船员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义务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向主管部门报告。四、渔业船舶在渔港内进行洗舱、清仓、排放污油污水等作业时,需要经过报批核准。五、渔船在码头停泊修理时要做好防污染措施。拆机上岸修理时要在渔港指定位置作业。六、渔船装卸渔获物、加注有水冰等作业后,要及时清理、清扫装卸场地。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局27

15大连金普新区渔港防止污染设施清单为确保渔港水域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使渔港水域发生环境污染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清除,保证《渔港水域换环境污染防治应急处置预案》得以实施,渔港所有人(经营人)在渔港范围内必须设置以下防止渔港污染的设备、设施:一、清污船二、污油、污水倾倒设备三、污油、污水收集设施四、生活垃圾倾倒设备五、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六、污染防治物资储备库(间)七、污染防治物质八、渔港防污染宣传板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局27

16大连金普新区渔船防止污染设备清单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在渔业船舶上配备以下防止渔港污染的设备、设施:一、污油收集容器二、污水收集容器三、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四、污油处理设施(大型渔业船舶)五、油类记录簿(300Kw以上船舶)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局27

17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局关于印发《金普新区渔港与渔船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渔港所有人(经营人)、渔船所有人(经营人):为加强对渔港与渔船污染的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我局结合金普新区渔港与渔船状况,制定了《金普新区渔港与渔船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局2017年3月17日27

18金普新区渔港与渔船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金普新区渔港及渔港水域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渔港及渔港水域环境受到污染,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普新区渔港与渔船发展的现状,为积极营造金普新区良好的环境,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渔港与渔船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制度为基础,港船联动,海岸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渔港与渔船绿色、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紧密结合渔港与渔船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渔港与渔船污染防治工作。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梳理渔港与渔船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27

19以国家级中心渔港水域污染防治为引领,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坚持主管部门推动、所有人(经营人)施治。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主体作用的同时,发挥好主管部门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协同推进工作格局.(三)工作目标。渔港渔船污染防治制度措施体系进一步完善,渔港与渔船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二、主要任务(一)落实主体责任.渔港所有人(经营人)是渔港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要指定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船舶防止污染环境的责任人。(二)建立健全环保工作制度。结合各自渔港特点,渔港所有人(经营人)要建立健全对渔港水域环境保护的工作制度,并在具体工作中不断完善。(三)设置环保设备设施。根据码头地域和泊位情况,在渔港范围内设置合理数量的永久性污染物(废弃物)回收、处理设备、设施。各渔港停泊的船舶要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四)加强环保宣传,提高环保意识.27

20在渔港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的宣传设施(宣传板、宣传栏、标语等),规章制度上墙,必要时出动宣传车开展环保宣传工作,不断提高船东、船长、船员及渔港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五)制定防污染应急预案.根据各自渔港实际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渔港水域换环境污染防治应急处置预案》,并结合实际开展演练.(六)加强日常检查、巡查.进一步加强渔港环境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明确责任人,对渔港范围内的渔船、设施、污染源进行日常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坚决杜绝向渔港、渔业水域倾倒垃圾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七)及时清运污染物(废弃物).渔船上的污染物(废弃物)容器要定期向码头指定地点排放,渔港所有人(经营人)要安排专人专车定期清扫、清理、清运污染物(废弃物)。渔船装卸渔获物、加注油、水、冰等作业后,要及时清理、清扫装卸场地。(八)特殊作业要采取必要措施.停泊港内的船舶开展洗舱作业时,要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要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船舶在码头停泊修理时要做好防污染措施.拆机上岸修理时要在渔港指定位置作业.27

21(九)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各渔港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港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并上报具体负责人(联系人)。(十)严格执法,追究责任。当前,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在依法治理环境方面也更加严格,为此,我们将对造成渔港水域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渔港所有人(经营人)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加强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强化制度建设。各渔港所有人(经营人)要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并制定符合本渔港实际情况的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完善制度措施,推动渔港与渔船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三)落实主体责任。渔港所有人(经营人)和渔船船东、船长是渔港渔船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人,要按照规定要求,要加大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改造、配备的资金投入。27

22大连金普新区渔港水域防治污染措施为加强辖区内渔港水域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渔港水域环境,防止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制定本措施。一、渔港经营单位定期检查渔港防止污染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确保应急物资配备齐全、有效。二、渔港经营单位要加强渔港水域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污染隐患,及时处理。三、渔港经营单位发现渔港水域溢油污染情况,立即组织人员采取设置围油栏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四、渔港经营单位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并报主管机构采取治理措施。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六、渔港经营单位对陆地污染源进行普查登记并应定期核查.金普新区农业局27

23大连金普新区渔港监督关于加强渔港水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新区各渔港所有人(经营人)、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根据大连渔港监督局《关于做好渔港水域船舶污染物废弃物集中收集处理的通知》(大渔发〔2017〕4号)和《金普新区渔港与渔船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渔港水域环境保护和防治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一、明确主体责任。渔港所有人(经营人)是渔港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要指定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船舶防止污染环境的责任人。二、建立健全环保工作制度。结合各自渔港特点,建立健全对渔港水域环境保护的工作制度。三、设置环保设备设施。根据码头地域和泊位情况,在渔港范围内设置合理数量的永久性污染物(废弃物)回收、处理设备、设施.各渔港停泊的船舶要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四、加强环保宣传,提高环保意识。27

24在渔港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的宣传设施(宣传板、宣传栏、标语等),规章制度上墙,必要时出动宣传车开展环保宣传工作,不断提高船东、船长、船员及渔港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五、制定防污染应急预案。根据各自渔港实际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渔港水域换环境污染防治应急处置预案》,并结合实际开展演练.六、加强日常检查、巡查。进一步加强渔港环境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明确责任人,对渔港范围内的渔船、设施、污染源进行日常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坚决杜绝向渔港、渔业水域倾倒垃圾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七、及时清运处理污染物(废弃物)。渔船上的污染物(废弃物)容器要定期向码头指定地点排放;渔港所有人(经营人)要安排专人专车定期清扫、清理、清运污染物(废弃物)。污油污水处理机构为大连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孤山北路21号)联系方式:0411-87622850渔船装卸渔获物、加注油、水、冰等作业后,要及时清理、清扫装卸场地.27

25八、特殊作业要采取必要措施。停泊港内的船舶开展洗舱作业时,要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要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船舶在码头停泊修理时要做好防污染措施。拆机上岸修理时要在渔港指定位置作业.九、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各渔港根据《金普新区渔港与渔船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港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并上报具体负责人(联系人),上报联系电话(传真):87690301.十、严格执法,追究责任.当前,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在依法治理环境方面也更加严格,为此,我们将对造成渔港水域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大连金普新区渔港监督2017年3月17日27

26渔港水域环境监督管理适用法律法规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第十八条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第三十二条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7

27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五十九条  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港口,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三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十五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第十六条 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八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27

28第十九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负责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渔业污染事故。六、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渔港、渔业水域倾倒垃圾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渔船的防污染设备须按有关的规定配备。七、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内排放油类、油类混合物、回填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十五条 船舶在渔港装卸易燃、易爆及有毒、危险物品,必须事先向渔港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指定位置进行作业,并应设置标志及配有防范措施。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由渔港监督机构负责调解或调查处理.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九条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者,应在驶离发出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港口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第十条凡需要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附表三)一式四份(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本船及托运单位各存一份)。同时装运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的船舶须分别填报《船舶进(出)港报告单》和《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五条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水上交通事故、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六条 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妥善地保存相关事故信息,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下事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识别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相关水文和气象情况;  (四)污染物的种类、基本特性、数量、装载位置等情况;  (五)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污染情况;  (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以及救助要求;  (八)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还应当报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九)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辖港区水域内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渔业船舶、军事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27

29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第十一条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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