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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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2009-01-1511:39)访问次数为:356次   【字体:大 中 小】【关闭窗口】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现予以颁布,希遵照执行。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港口、澳口、综合性港口渔业港区(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

2、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在本省行政区沿海的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渔港和渔港水域的具体港界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批准。     第三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渔港及渔港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渔港港章,依照规定办

3、理签证,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渔业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标明船名(船号),禁止船舶无证无号行驶。     第六条船舶进出港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正规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防止浪损小船。进港船舶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有足够船员值班,保证船舶能随时应变操纵。     禁止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驶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     第七条船舶进出港必须持有关证书、证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等

4、)向渔港监督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渔港监督有权禁止船舶离港: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3、证书、证件不全或失效,或未标明船名(船号)的;     4、船舶违章搭客的;     5、应缴各项渔业税费而未缴的;     6、发生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未经处理的;     7、遇有恶劣天气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8、渔港监督认为有其他需要禁止离港情况的。     第九条不得在航道、港池

5、、锚地从事捕捞、养殖生产,禁止在渔港水域设置有碍安全航行的设施和进行有碍安全航行的活动,已构成妨碍安全航行的,渔港监督有权责令其物主或经营人限期排除。在排除之前其物主或经营人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名称、尺寸、形状、位置和深度及时报告渔港监督。逾期未排除的,渔港监督有权强制排除,排除费用由物主或经营人承担。     第十条渔港应设置导航、通讯、防火、救生等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发生失火、海难或其他灾害时,在港船舶应服从渔港监督、公安部门调度,协同救助。     舢舨作业和水上作业必须穿戴救

6、生衣,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运输、装卸危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条件,悬挂信号,经渔港监督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锚泊或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十二条保护海洋环境和水产资源,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禁止在港区内倾倒垃圾,排放废油、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有害物质。因船舶造成渔港污染事件的,由渔港监督机关调查处理;因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排污造成渔港污染的,由渔港监督部门协助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渔港应设置回收、处理

7、船舶废残油、含油污水和垃圾、生活污水的设施,防止渔业水域污染。     在港区内发生污染事故,肇事者应及时报告渔港监督和当地环保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接受上述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船舶在渔港内停泊、避风和装卸货物,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向渔港监督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渔港必须保持整体规划,美化环境、绿化渔港应列入规划实施。港区内严禁违章建筑搭盖、摆摊设点、集市贸易。对于违章建筑以及有碍于渔港规划的设施,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8、   确需在港区内建设的项目,应先征得渔港监督同意后再报请市、县政府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水上和水下爆破工程),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爆破工程以及有碍航行安全的工程,在施工前应报告渔港监督,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六条单位、个人租用渔业码头、仓库、装卸设施等,应向渔港监督办理租用手续,交纳租金,使用港区岸线必须报经渔港监督批准,并交纳岸线使用费。     第十七条为建设和维护渔港及其设施,在港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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