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渔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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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珠海市香洲渔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香洲渔港管理,维护渔港安全和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香洲渔港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香洲渔港包括水域和陆域,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渔港建设规划确定。第三条  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香洲渔港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香洲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香洲渔港实施综合管理,并负责做好防御台风、疏导渔船转港避风工作。第

2、五条  珠海海事部门负责商船停泊作业区的水上安全监管,协助相关部门对香洲渔港进行水上安全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香洲渔港码头周边道路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公安边防部门负责香洲渔港内渔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船员《出海船民证》检查工作,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维护渔港、岸线及周边水域治安秩序。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负责粤港澳流动渔船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粤港澳流动渔船,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范渔货交易摊档,制止乱搭乱建、乱摆乱卖行为。第二章  功能区划及港池管理第5页共5页第六条

3、  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香洲渔港实际,编制渔港港池与码头功能区划。第七条  香洲渔港港池划分本市籍渔船(含粤港澳流动渔船)、外市籍渔船、特种渔业辅助船等渔船的停泊区和禁停区。第八条  船舶进出香洲渔港应当接受渔港监督机构的指挥调度,按照规划区域在渔港水域内停泊,禁止在航道、禁停区内停泊。无停靠泊位时,船舶应当自行转港。第九条  渔港范围内维修船、供油船、交通艇、休闲渔船等特种渔业船舶应当按指定的位置定点停泊,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第十条  船舶进出香洲渔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接受渔港监督机构

4、的安全检查。不具备出港签证条件的,禁止离港。第十一条  在渔港范围内停泊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和安排船员值班。第十二条  在渔港范围内航行船舶应当按航行标志指示航行,加强瞭望和注意避让,以安全航速行驶。第十三条  船舶在渔港范围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向渔港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第十四条  在渔港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燃放烟花、爆竹。(二)在船上贮藏易燃易爆危险品。(三)从事非法载客、走私等违法活动。(四)对船舶油箱进行改装、电焊和气割。(五)从事捕捞作业或进行水产养殖。(六)

5、在岸边搭建上落设施或在堤上搭建窝棚。第5页共5页(七)向渔港倾倒余泥、垃圾、废弃物或排放油类、污水等损害渔港水域环境的物质。(八)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以及供油船提供维修服务。(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第十五条  在渔港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渔港监督机构依法批准:(一)进行电焊、气割和铺设纤维作业。(二)装卸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三)进行明火作业。第十六条  进入渔港的船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未持有有效船舶证书的。(二)没有标识船名号的。(三)从事走私等违法活动的。(四

6、)擅自在港内维修或改装油箱的。(五)擅自装卸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六)存在安全隐患,限期内仍不整改的。(七)台风预警期间不服从指挥转港避风的。(八)违反其他渔船渔港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第十七条  因补给需要使用子船的,每艘母船仅限一艘子船在港池内自用。第十八条  本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及以上等级预警信号生效时,渔港范围内所有船舶应当转港避风。对港内无人值班、台风预警期间不服从指挥转港避风、占用航道及安全通道等妨碍渔港交通安全的船舶,由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处置。第三章  码头管理第5页共5页第十九条  香洲渔港码头划分本

7、市籍渔船装卸补给区、外市籍渔船装卸补给区、粤港澳流动渔船装卸补给区、供冰供水补给区和休闲渔船上落客区等。第二十条  靠泊渔港码头的船舶,应当服从渔港监督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第二十一条  渔港码头实行限时靠泊制度。船舶应当按码头功能区划靠泊,靠泊时间每次最长不超过6小时。装卸和补给完毕的船舶,应当及时离开码头。第二十二条  休闲渔船在上落客和补给时,方可靠泊指定码头。靠泊时间每次最长不超过2小时,补给和上落客后离开码头。第二十三条  除大型双拖网船舶、供冰船以及正在进行加冰补给的船舶外,其他船舶未经批准不得横向靠泊。

8、靠泊船舶应当按规定安排船员值班,保证船舶的应急调度。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进入码头的车辆应当服从码头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按规定缴费、行驶和停放,装卸完成后应当立即离开。停放时间每次最长不超过5小时。第二十五条  进入渔港码头的车辆,不得有以下情形:(一)与渔船渔港服务无关的。(二)载重10吨以上或总长11米以上的。(三)停放时间超过5小时或不按区划位置停放,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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