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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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   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 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二、 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 行政与行政国家

1“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和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四、 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和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第二节   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

2(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    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  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 宪法与法律二、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 行政立法四、 条约与协定第三节 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 

3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和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 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基础性(2)高度抽象性(3)普遍性(4)指导立法、执法(5)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第二节 行政法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政府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拘束.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政府应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不能以自己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其合法权益。

4三、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四、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五、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比例。第三节行政法程序性基本原则一、正当程序原则:告知,陈述、申辩,救济二、行政公开原则:公开进行,查阅,公布,采访三、行政公正原则: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四、行政公平原则:平等对待第四章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初创阶段(1949-1957)二、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三、重建和发展阶段(1978—1989)四、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2004)(1)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2)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3)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

5(4)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5)制定《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6)健全行政程序法制,加强对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第二节我国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略)第三节各国行政法学的主要流派一、 行政法学主要流派的形成及其历史背景二、 行政法学主要流派的基本观点 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行政法的目的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既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又防止公民权利滥用行政法的内容限制政府权力调整国家管理关系、规定国家管理原则和制度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行政管理原则依法行政行政法的手段司法审查、行政程序强制、命令综合运用,淡化权力色彩  

6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五章行政法主体概述第一节行政法主体的概念一、行政法主体的含义行政法主体: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相对人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二节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略)第六章行政机关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一、行政机关的含义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7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一)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双重性质: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二)特征(1)职能上,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使职能方式上,主动、经常、不间断(3)组织体系上,领导-—从属制(4)决策体制上,首长负责制(5)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上,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第二节行政机关的分类一、依职权范围,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二、依管理内容,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三、依是否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立及存在时间长短,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四、依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五、依决策体制,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六、以相互关系,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一、概述二、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经济调节

8(2)市场监管(3)社会管理(4)公共服务三、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处罚权四、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第四节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一、中央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工作部门二、一般地方行政机关(1)省、直辖市人民政府(2)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3)乡、镇人民政府三、民族自治地方机关(1)自治区人民政府

9(2)自治州人民政府(3)自治县人民政府(4)民族乡人民政府四、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2)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第七章其他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委托行政机关(∨)受托组织(×)第八章公务员第一节公务员概述一、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二、公务员的分类西方:政务类、业务类我国: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1)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行为结果归属于行政机关。

10(2)内部行政关系中,可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4)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第二节公职关系(略)第九章行政相对人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依是否有组织体,个人、组织(2)依与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间接(3)依影响权益方式,作为、不作为(4)依影响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抽象、具体(5)依影响权益性质,授益、侵益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救济主体

11(4)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申请权(2)参与权(3)知情权(4)正当程序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检举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2)协助公务(3)维护公益(4)接受行政监督(5)提供真实信息(6)遵守法定程序第十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一节行政法制监督概述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12行政法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二、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监督   区别监督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行政主体监督对象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监督内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公务员遵纪守法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监督方式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司法机关审查;行政监察;舆论监督检查、检验、登记、统计、鉴定 联系总目标维护行政法治,保障人权,在行政领域实现民主、公正、效率的总目标部分交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既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又是行政监督主体

13有时结合进行联合大审查第二节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一、国家权力机关二、国家司法机关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一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1)行为主体说(2)行政权说(3)公法行为说 ①全部公法行为说(我国通说)②立法行为除外说③具体行为说④合法行为说☞行政行为:享有行政权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时代特征:服务性、从属法律性(2)法律特征: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

14一、依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抽象、具体二、依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适用有无灵活性,羁束、自由三、依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依职权、应申请四、依是否有附款,附款、无附款五、依内容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授益、不利六、依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式、非要式七、依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作为、不作为八、依是否需要他行为作补充,独立、需补充九、依相对人身份,内部、外部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模式(略)第十二章抽象行政立法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进行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以适用范围标准为主,时间标准为辅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职权合法(2)内容合法

15(3)程序合法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一)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二)性质(1)宪政行为说:宪政主体行使宪政权利、履行宪政义务的行为.(2)行政行为说: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一种行政行为。①授权立法说:由于立法的专业性、技术性、适应性,立法机关难以胜任而委托行政机关行使部分立法权。②职权立法说:行政机关运用宪法和组织发赋予的固有职权而为的职权立法。☞行政立法既有立法行为的性质,又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其内容既包括授权立法,又包括职权立法。二、行政立法的分类(1)依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职权、授权(2)依功能,执行性、创制性(3)依主体,中央、地方三、行政立法的原则(1)民主立法原则

16(2)法制统一原则(3)可操作性原则四、行政立法的程序(1)提议、起草(2)审查、审议(3)发布(4)修改、废止第三节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略)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行政权能的存在二、行政权的实际运用三、法律效果的存在四、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一、行为主体合法二、行为权限合法三、行为内容合法四、行为程序合法五、行为形式合法

17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违法(瑕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一)概念: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与其真是意思存在明显矛盾。(二)范围:(1)误写、误算(2)表述不明(3)机械故障(三)更正(1)更正原则:以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2)更正机关: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3)更正方式:法律规定方式(4)更正效力:并不是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第二次行为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瑕疵)(一)明显轻微违法(1)告知错误(2)应补充而未补充(3)应事后追认而未追认(4)应说明理由而未说明理由(5)当事人应参与而未参与(二)明显重大违法(1)主体资格方面(2)权限方面

18(3)内容方面(4)程序和形式方面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个人表示尊重的法律效力。(2)确定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3)拘束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一)生效时间(1)告知之时:收到通知之时(2)附款规定之时:附款中所定法律事实发生之时(二)执行力追溯限于情形:(1)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存在且已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对这种权利义务的确认(2)为执行法院判决或复议决定而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3)授益具体行政行为无害于第三人时

19(4)情况紧急时,先予执行场合(三)效力的中止(1)非法中止: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主体非法撤销、废止或宣告无效,通过行政救济程序又得到恢复(2)合法中止:①用对相对人更有利的附期限具体行政行为取代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一时段②合法的暂扣、吊扣(四)失效时间(1)内容已实现(2)期限届满(3)无效(4)撤销(5)废止(6)其他①标的物灭失②相对人死亡③权利主体放弃权利④相对人违法 第十四章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处理与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一、 行政处理概述(一)概念: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20(二)特点:主体——行政主体对象——特定内容—-影响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形式——广泛性、多样性程序——严格后果—-可救济性二、 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一)概念: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相对人申请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特点:前提—-行政相对人申请性质——授益性目的——抑制公益上的危险限制——依法作出条件——要式行政行为(三)种类: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四)程序:申请——审查-—审核——批准(拒绝)——(救济)第二节        行政许可一、 行政许可的概念(一)概念: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据行政相对人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21(二)特点:(1)是行政行为(2)依申请(3)有限设禁和解禁(4)授益性(5)要式二、 行政许可的种类(一)学理分类(1)  一般许可、特别许可(2)  排他性许可、非排他性许可(3)  独立证书许可、附文件许可(4)  权利性许可、附义务许可(二)实定法分类(1)  一般许可(2)  特许(3)  认可(4)  核准(5)  登记三、 行政许可的作用积极:(1)宏观管理(2)保护权益(3)分配资源(4)稳定市场(5)创造环境消极:(1)行政官员——贪污受贿(2)被许可人——失去进取精神四、 《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1)   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建立“有限政府"(2) 信息公开、公平合理、一视同仁

22(3)便民第一、办事高效、优质服务(4)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5)许可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原则(6) 规范约束权力,保障法制统一(7)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民主制约第三节 行政给付一、 行政给付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力情况下,以及公民下岗失业、低收入、遭受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下,依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特点:(1)授益性(2)依申请(3)对象是特定行政相对人(4)依法作出二、 行政给付的种类(1) 抚恤金(2)员离退休金(3) 社会救济、福利金(4) 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三、 行政给付的作用四、 行政给付的原则(1)平、公正、平等(2)赖保护、持续给付(3)给付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相结合

23(4) 程序规范透明第四节政奖励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为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人们积极性,依法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特点:(1)主体:行政主体(2)对象: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3)不具强制执行力(4)依法二、 行政奖励的种类与形式(1)物质方面(2)精神方面(3)职务方面三、 行政奖励的作用四、 行政奖励的原则(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3)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5)及时、时效、稳定第五节        行政确认一、 行政确认的概念

24(一)概念: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特点:(1)主体(2)行政行为(3)对象(4)要式(5)羁束性二、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与基本分类(一)主要形式(1)确定(2)认定(3)证明(4)登记(5)鉴证(二)内容(1)       法律地位(2)       法律关系(3)       法律事实(三)基本分类(1)       依申请、依职权(2)       对身份、对能力、对事实(3)       公安、民政、劳动、卫生、经济、司法三、 行政确认的作用四、 行政确认的原则(1)       依法确认

25(2)       客观公正(3)       保守秘密第六节        行政裁决一、 行政裁决的概念(一)概念: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二)特点:(1)前提(2)主体(3)依申请(4)具有法律效力二、 行政裁决的种类(1)       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2)       侵权纠纷: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的侵犯而产生的纠纷。(3)       损害赔偿纠纷: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三、 行政裁决的作用四、 行政裁决的原则(1)       公正平等(2)       简便迅捷(3)       客观准确 ·第十五章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

26 第一节        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一、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特点:(1)法定性(2)强制性(3)主动性(4)及时性(5)救济性二、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1)       行政规划(2)       行政命令(3)       行政征收(4)       行政处罚(5)       行政强制三、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原则(1)       公共目的性(2)       尊重促进公民权利和自由(3)       遵守权限范围、维护市场秩序、补充市场不足(4)       尊重客观规律(5)       公开、民主、参与第二节        行政规划一、 行政规划的概念

27(一)概念: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作为行政目标,进一步制定各项政策大纲的活动.(二)特点:(1)综合性(2)法定性(3)裁量性二、 行政规划的种类(1)       国家、省级、市级、县级(2)       综合、特定(3)       全国、地方、区域(4)       长期、中期、短期(5)       目标、实施(6)       法制、事实(7)       拘束、非拘束三、 行政规划的作用第三节        行政命令一、 行政命令的概念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二、 行政命令的种类(一)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命令:适用“令”作为形式或名称的命令,如授权令。(2)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28①    作为命令②    不作为命令(二)责令改正VS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区别概念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的法律制裁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性质内容属法律制裁,惩罚人身、财产、名誉等不属法律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形式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限期治理等角度惩戒改正 联系起因相对人违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29目的同步进行实施行政处罚时,往往同时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三、 行政命令的作用第四节        行政征收一、 行政征收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依国家行政权,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实物的行政行为。(二)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二、 行政征收的种类(1)   税(2)   费三、 行政征收的作用四、 行政征收的原则(1)           法定(2)           公平、公开(3)           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第五节        行政处罚

30一、 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为惩戒违法者,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财产、名誉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二、 行政处罚的特征(1)           主体:行政主体,必须依法定权限(2)           对象: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3)           目的:为惩戒违法者,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           性质:行政制裁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人身罚: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1)           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2)           劳动教养:对有轻微犯罪的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3)           

31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公安、边防、安全机关对违反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取的强令其离开或禁止进入中国境内的处罚形式。(二)财产罚: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或一定数量物品,或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1)           罚款: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2)           没收: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三)行为罚: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默写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1)           责令停产停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商企业和工商个体户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一种处罚形式.(2)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形式。(四)申诫罚:行政机关警戒违法者,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1)           警告:行政主体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2)           

32通报批评: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免再犯的处罚形式。四、 行政处罚的作用五、 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①    处罚设定权法定②    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③    被处罚行为法定④    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2)处罚公正、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4)保障相对人权利(5)职能分离①    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②    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③    罚款决定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④    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6)一事不再罚①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时间折抵②    构成犯罪,移送③    构成犯罪,法院判拘役或有期,刑期折抵;判罚金,罚金折抵

33六、 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六节        行政强制一、 行政强制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二)类型:(1)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2)行政即时强制: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状况无暇发布命令或发布命令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创造行政必要状态,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及自由予以强制的活动。(3)行政调查强制:为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二、 行政强制的特征(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前提: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2)主体: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3)目的: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4)对象:广泛性、法定性

34(5)执行:不得进行和解(二)行政即时强制的特征(1)主体:行政主体(2)时间:紧迫状况,依法(3)目的:为创造行政必要状态(4)程序:不严格(三)行政调查强制的特征(1)主体:行政主体(2)性质:命令性、强制性、执行性(3)对象:行政相对人(4)根据: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5)内容: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6)目的:掌握了解有关信息,以采取合法合理且有效地行政管理手段三、 行政强制的种类(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间接强制(1)代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

35(2)执行罚: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执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其履行.2、直接强制(1)人身强制(2)财产强制(二)行政即时强制的种类1、对人身及自由的强制2、对住宅、事务所的强制3、对财产的强制(三)行政调查强制的种类1、特定调查强制、一般调查强制2、经常性调查强制、临时性调查强制、具体案件调查强制四、 行政强制的作用五、 行政强制的原则(1)依法实施(2)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3)及时、准确、手段正当(4)执行标的有限(5)强制与预防相结合(6)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7)协助执行 ·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36 第一节        行政指导行为一、 行政指导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二)特点:(1)行政性(2)多样性(3)自愿性二、 行政指导的原则(1)正当性(2)自愿性(3)必要性三、 行政指导的基本内容(1)说服(2)建议(3)协商(4)奖励(5)帮助四、 行政指导的实施(一)实施依据(1)规范性依据(2)非规范性依据(二)实施条件(1)行政主体具有管辖权

37(2)不以行政相对人同意为前提(3)应明示依据,并受之约束五、 行政指导的程序(1)告知(2)听证(3)行政指导程序终止(4)备案六、 行政指导的救济第二节        行政合同行为一、 行政合同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二)特征:(1)行政性(2)合意性(3)法定性二、 行政合同的原则(1)公开竞争(2)全面履行(3)公益优先: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则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据行政优益权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①    行政主体认为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行政主体有权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②    

38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合同的履行有监督权,必要时可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或制裁措施.③    行政相对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④    “公共利益"内涵的最终确定权不在行政主体,而在人民法院,除非行政相对人无异议。三、 行政合同的缔结(1)招标(2)拍卖(3)协议四、 行政合同的程序(1)告知(2)协商(3)听证(4)签订五、 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一、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二)特征:(1)行政性(2)受损性(3)多样性二、 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1)主体:行政主体

39(2)前提:基于行政职权(3)效果:不具法律约束力三、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1)补充性(2)即时性(3)建议性(4)服务性四、 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第十七章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一、 行政程序的概念(一)概念: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顺序。(二)特征:(1)法定性(2)多样性(3)分散性二、 行政程序的分类(1)对相对人合法权益影响程度,主要、次要(2)行政主体是否有自由选择性,强制性、任意性(3)涉及范围,内部、外部(4)规范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还是抽象,具体、抽象三、 行政程序的价值

40(1)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2)保护行政相对人程序权益(3)提高行政效率(4)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一、 公开原则(1)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公开(2)行政信息公开(3)设立听证制度(4)行政决定公开二、 公正、公平原则(1)行政程序立法赋予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权利(2)行政主体选择的行政程序具有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三、 参与原则(1)获得通知权(2)陈述权(3)抗辩权(4)申请权四、 效率原则实现途径:(1)时效        (2)代理

41(3)不停止执行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一、 行政回避制度(一)缘由:(1)“偏见”(2)利害关系(二)范围:(1)当事人中有其亲属;(2)当事人的代理人中有其亲属;(3)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4)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5)当事人为社团法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6)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亲密友谊(7)其他可证明的(三)程序:(1)自行回避:请求—-审查——决定          (2)申请回避:申请——审查——决定(四)限制:(1)不能瓦解行政机关的管辖权(2)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得提出回避申请(3)应回避而未回避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可能被撤销二、 行政听证制度(一)范围:(1)行政立法(2)行政决定(二)形式:(1)正式听证(2)非正式听证(三)程序:通知——质辩—-决定三、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一)不公开范围:(1)国家机密(2)个人隐私(3)商业秘密

42(二)方式:(1)依职权(2)依申请四、 说明理由制度(一)特点:(1)附属性(2)论理性(3)明确性(4)程序性(二)内容及其规则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用于支撑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事实依据:案件发生后在客观世界中留下各种痕迹,并由行政主体通过合法程序收集的证据加以证实。规则:①禁止主观臆断②符合证明逻辑③主要事实依据(2)法律依据:用于支撑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法律规范。规则:①全面展示法律②法律冲突择上③排除非法律性规范2.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用于支撑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筛选事实的理由规则:①排除非法证据②遵循因果联系③疑惑事实从无(2)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规则:①遵循惯例公理②体现政策形式③符合公共利益五、 行政程序的其他基本制度(1)审裁分离制度(2)案卷制度第四编行政复议

43 ·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 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制度。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分类一、 申诉和控告(一)概念:遭受国家机关违法或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二)种类(1)     向人大常委会申诉(2)     信访(3)     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4)     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5)     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44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三、 行政赔偿 ·第十九章行政复议概述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念与特征一、 行政复议的概念(一)概念: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二、 行政复议的性质(1)     司法性

45(2)     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3)     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三、 行政复议的特征(1)     处理争议:行政争议(2)     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附带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     审查方式:书面,必要时听证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 合法原则(1)主体合法(2)依据合法(3)程序合法二、  公正原则(1)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2)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定性、条款(3)正当合理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46三、  公开原则(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2)行政信息公开四、  及时原则(1)行政复议机关严格遵守法定期限(2)行政复议机关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期限五、  便民原则(1)有关行政复议规定应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2)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第三节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一、 一级复议制度(一)  概念: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二)  理由:(1)尽快解决(2)司法最终解决

47(三)  内容(1)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行使一次行政复议权(2)行政复议机关对一个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作出一个行政复议决定(3)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多级行政复议的,才能构成一级复议制度的例外(四)  意义(1)有利于树立行政公正的社会形象,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纠错(2)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个便利行政救济途径二、 书面复议制度(一)概念: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二)理由:(1)提高效率(2)行政复议实质为二审,合理可行(3)比较属性,查清真相(三)内容

48(1)行政复议机主要通过书面材料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进一步了解的,可要求复议当事人提供补充材料(2)行政复议机关可召集当事人了解情况(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可采用开庭形式审查(四)意义:(1)提高效率(2)减轻当事人对抗情绪,利于解决·第二十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一节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范围一、 行政复议范围概述二、 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

49(5)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废止农村承包合同行为(7)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10)行政给付(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        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范围一、 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复议的必要性二、 可纳入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三、 申请复议行政规定的法定条件(1)申请复议所针对的行政规定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50(2)行政相对人应在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行政规定的复议请求第三节        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一、 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中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二、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三、 居间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51 第一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主管机构一、 行政复议机关(一)概念:依法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二)种类(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二、 行政复议机构概念: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不是行政主体。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略)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一、 申请人

52二、 被申请人三、 第三人 ·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一、 复议申请(一)条件(1)申请人合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期限: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二、 复议申请的受理

53复议机关应在收到之日5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1)对于符合条件且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决定受理.(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3)对于内容欠缺的,限期补正.(4)对于不属于该机关管辖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或转送有关复议机关。三、 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律后果(1)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正式进入复议程序,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均无管辖权。(2)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可停止执行情况: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要求合理的,可作出停止执行决定

54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3)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完成行政复议的全部程序并对行政争议作出决定。第二节        行政复议审理一、 审理方式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二、 审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 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决定一、对具体行政行为(一)维持决定

55适用情况: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内容适当(二)履行决定适用情况:被申请的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三)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适用情况:(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四)赔偿决定适用情况:符合《国家赔偿法》二、对抽象行政行为(一)期限

56(1)有权处理的,30日内作出决定(2)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60日内作出决定(二)后果一经送达发生效力,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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