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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知识手册第一章施工索赔第一节施工索赔及其分类、作用一、施工索赔施工索赔是指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中的施工索赔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在我国,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形成,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不让索赔,承包人不敢索赔和不懂索赔,监理工程师不会处理索赔的现象普遍存在。面对这种情况,在建筑市场中,应当大力提高对施工索赔的认识,加强对索赔知识和方法的学习,认真对待和搞好施工索赔,这对维护企业利益十分重要。二、施工索赔的分类(一)按索赔事件所处合同状态分类1、正常施工索赔正常施工索赔,是指在正常履行合同中发生的各种违约、变更、不可预见因素、加速施工、政策变化等情况引起的索赔。正常施工索赔是最常见的索赔形式.2、工程停、缓建索赔工程停、缓建索赔,是指已经履行合同的工程因不可抗力、政府法令、资金或其他原因必须中途停止施工所引起的索赔。3、解除合同索赔解除合同索赔,是指因合同中的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合同的另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所产生的索赔。(二)按索赔依据的范围分类1、合同内索赔合同内索赔,是指索赔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在履行的合同中找到条款依据,并可根据合同条款或协议中预先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划分责任,按违约规定和索赔费用、工期的计算办法提出的索赔。一般情况下,合同内索赔的处理解决相对容易。2、合同外索赔合同外索赔与合同内索赔依据恰恰相反,即索赔所涉及的内容难于在合同条款及有关协议中找到依据,但可能来自民法、经济法或政府有关部分颁布的有关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如在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伤害行为中找到依据所提出的索赔,就属合同外索赔。3、道义索赔30
1道义索赔,是指承包人无论在合同内或合同外都找不到进行索赔的依据,没有提出索赔的条件和理由,但他在合同履行中诚恳可信,为工程的质量、进度及与发包人配合上尽了最大的努力,但由于工程实施中估计失误,确实造成了很大的亏损,恳请发包人给予救助,这时,发包人为了使自己的工程获得良好的进展,出于同情和信任合作的承包人而慷慨予以费用补偿。发包人支付这种道义救助,能够获得承包人更理想的合作,最终发包人并无损失。因为承包人这种并非管理不善和质量事故造成的亏损过大,往往是在投标时估价不足造成的。换言之,若承包人充分地估计了实际情况,在合同价中也应含有这部分费用.(三)按索赔的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指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承包人要求批准延展合同工期的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延展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因此,工期索赔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承包人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的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四)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是指某一事件发生对承包人造成工期延长或额外费用支出时,承包人即可对这一事件的实际损失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因此,单项索赔是对发生的事件而言.单项索赔可能是涉及内容比较简单,分析比较容易、处理起来比较快的事件。也可能是涉及内容比较复杂、索赔数额比较大、处理起来比较麻烦的事件。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一揽子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前,将施工过程中未得到解决的或承包人对发包人答复不满意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综合提出一次索赔,双方进行谈判协商。综合索赔一般都是单项索赔中遗留下来的意见分歧较大的难题,责任的划分、费用的计算等各持已见,不能立即解决。一、施工索赔的作用(一)保证施工合同的实施30
2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这种义务受法律制约。施工索赔是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并且由施工合同的性质所决定。如果没有施工索赔和关于施工索赔的法律规定,则施工合同形同虚设,对双方都难以形成约束,这样,施工合同的实施就得不到保证。施工索赔能对违约者起警戒作用使其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以尽力避免违约事件发生。所以,施工索赔有助于合同双方更紧密的合作,有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二)落实和调整施工合同双方经济责任关系施工合同双方有权利,有利益,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谁未履行合同责任,构成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侵害对方权利,则应承担相应的合同处罚.离开施工索赔,施工合同的责任就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就不平衡。(三)维护施工合同当事人正当权益施工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利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在现代工程承包中,如果承包人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不精通索赔业务,往往使损失得不到合理的及时的补偿,就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出现倒闭。(四)促使工程造价更加合理施工索赔的正常开展,把原来打入工程报价的一些不可预见费用,改为按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有助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加合理.第二节施工索赔的起因一、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一)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造成违约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所要完成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保证施工用水、用电;材料运输;机械进场;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提供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等发包人的工作.开工日期经施工合同协议书确定后,承包人要按照既定的开工时间做好各种准备,并需提前进场做好办公、库房、及其他临时设施的搭建等工作。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的施工队伍进场创造条件,使准备进场的人员不能进场,准备进场的机械不能到位,应提前进场的材料运不进场,其他的开工准备工作不能按期进行,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二)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应供应的材料、设备造成违约如果发包人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时间、地点、单价、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附件的规定不符,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三)发包人没有能力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当发包人没有支付能力或拖期支付以及由此引发的停工,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四)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定造成违约30
3工程师应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等。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较早发现工程进展中的问题并向工程师寻求解决的办法,或提出解决方案报工程师批准,如果工程师不及时给予解决或批准,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形成违约事件,造成承包人索赔。(五)工程师工作失误,对承包人进行不正确纠正、苛刻检查等造成违约实际工作中,由于具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经历、业务水平、思想素质及工作方式、方法等原因,往往会造成承发包双方工作的不协调,其中因工程师造成的影响会成为索赔的起因。1、工程师的不正确纠正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某施工部位或项目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或产品质量的要求,从而要求承包人改变施工方法或停止使用某种材料,但事后又证明并非承包人的过错,因此,工程师的纠正是不正确的。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对不正确纠正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及时间(工期)损失提出相应补偿是维护自身利益的表现。2、工程师对正常施工工序造成干扰一般情况下,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合同发出施工指令,并可以随时对任何部位进行质量检查,但是,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采用的方法及施工工序不必过多干涉,只要不违反施工合同要求和不影响工程质量就可以进行。如果工程师强制承包人按照某种施工工序进行施工,这就可能打乱承包人的正常工作顺序,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增加成本开支。不论工程师意图如何,只要造成事实上对正常施工工序的干扰,其结果都可能导致不应有的工程停工、开工、人员闲置、设备闲置、材料供应混乱等局面,由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承包人必然提出索赔。3、工程师对工程进行苛刻检查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有权在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任何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承包人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工程师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毫无疑问,工程师的各种检查都会给被检查现场带来某种干扰,但这种干扰应理解为是合理的。工程师所提出的修改或返工的要求应该是依据施工合同所指定的技术规范,一旦工程师的检查超出了施工合同范围的要求,超出了一般正常的技术规范要求即认为是苛刻检查。常见的苛刻检查的种类有:(1)对同一部分工程内容的反复检查;(2)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3)过分频繁的检查;(4)故意不及时检查等。面对具有丰富经验的承包人,工程师对自己权力的行使应掌握好合同界限,过分地不恰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对工程进行苛刻的检查,将会对承包人的施工活动生产影响,必然导致承包人的索赔。30
4一、合同变更与合同缺陷(一)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合同变更的实质是对必须变更的内容进行新的要约和承诺.现代工程中,对于一个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就会几十项甚至更多。大量的合同变更正是承包人的索赔机会,每一变更事项都有可能成为索赔依据。合同变更,一般体现在由合同双方经过会谈、协商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会议纪要、会谈备忘录、变更记录、补充协议等合同文件中。合同变更的个体内容可划分为: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工程师及委派人的指令等.1、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设计变更一般存在两种情况,即完善性设计变更和修改性设计变更。所谓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指在实施原设计的施工中不进行技术上的改动将无法进行施工的变更。通常表现为对设计遗漏、图纸互相矛盾、局部内容缺陷方面的修改和补充。完善性设计变更,通过承发包双方协调一致后即可办理变更记录。所谓修改性设计变更,是指并非设计原因而对原设计工程内容进行的设计修改.此类设计变更的原因主要来自发包人的要求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对于完善性设计变更,是有经验的承包人意料之中的变更。常常由承包人发现并提交工程师进行解决,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该类变更一般情况下对工程量的影响不大,对施工中的各种计划安排、材料供应、人力及机械的调配影响不大,相对应的索赔机会也较少。对于修改性设计变更,即使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是难以预料的.尽管这种修改性设计变更并非完全是发包人的自身的原因,但其往往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带来许多对施工方面的不利因素:(1)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2)调整人力调配;(3)调整机械调配;(4)等待修改设计图纸;(5)对已完工程进行拆改等;(6)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计划延长;承包人会抓住这一机会,向发包人提出因设计变更所引起的索赔要求。2、施工方法变更施工方法变更,是指在执行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某些具体的施工方法进行修改。这种对施工方法的修改必须报工程师批准方可执行。30
5施工方法变更,必然会对预定的施工方案、材料设备、人力及机械调配产生影响,会使施工成本加大,其他费用增加,从而引起承包人索赔。3、工程师的指令如果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改换某些材料、采取某项措施进行某种工作或暂停施工等,则带来较大成分的人为合同变更,承包人可以抓住这一合同变更的机会,提出索赔要求。(二)合同缺陷合同缺陷,是指承发包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进入实施阶段才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的现时已很难再作修改或补充的问题。大量的工程合同管理经验证明,施工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常发现有如下的情况:(1)合同条款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2)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3)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即在不同的条款中,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或要求不一致;(4)由于合同签订前没有把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进行沟通,导致双方对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发生合同争执;(5)对合同一方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款是一种圈套,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按照我国签订施工合同所应遵守的合法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以法律推定,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都已认真地阅读和理解了合同文件,明白合同的每一具体内容都是自己愿意接受的意愿表达,是为日后进行善意的合作有意写进去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欺骗等不公平行为。因此,签订合同后所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的问题,应按照合同缺陷进行处理。无论合同缺陷表现为哪一种情况,其最终结果都可能是以下两种情况:(1)双方当事人对有缺陷的合同条款重新解释定义,协商划分双方的责任和权益;(2)双方各自按照本方的理解,把不利责任推给双方,发生激烈的合同争议后,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总之,施工合同缺陷的解决往往是与施工索赔及解决合同争议联系在一起的.一、不可预见性因素(一)不可预见性障碍不可预见性障碍,是指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并经过现场调查,都无法发现的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碍.如古井、墓坑、断层、溶洞及其他人工构筑物类障碍等。30
6不可预见性障碍在实际工程中,表现为不确定性障碍的情况更常见。所谓不确定性障碍,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或经现场调查可以发现地下存在自然的或人工的障碍,但因资料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些差异导致承包人不能预先准确地制定处理方案,估计处理费用。不确定性障碍属不可预见性障碍范围,但从施工索赔的角度看,不可预见性障碍的索赔比较容易被批准,而不确定性障碍的索赔则需要根据施工合同细则条款论证。区分不确定性障碍与不可预见性障碍的表现,采取不同索赔方法是施工索赔管理人员应注意的.(二)其他第三方原因其他第三方原因,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对工程施工的影响。其表现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往往难于划分类型。如下述情况:(1)正在按合同供应材料的单位因故被停止营业,使正需要的材料供应中断;(2)因铁路部门的原因,正常物资运输造成压站,使工程设备迟于安装日期到场,或不能配套到场;(3)进场设备运输必经桥梁因故断塌,使绕道运费大增。诸如上述及类似问题的发生,客观上给承包人造成施工停顿、等候、多支出费用等情况。如果上述情况中的材料供应合同、设备定货合同及设备运输路线是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或约定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一、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我国目前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正在与国际市场接轨,价格管理逐步向市场调节过渡,每年都有关于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调整文件出台,这对工程施工必然产生影响,对于这类因素,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引起重视。在现阶段,因国家政策、法规变更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一项不能忽视的索赔因素。常见的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有:(1)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2)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概预算定额文件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3)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4)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某种材料的通知;(5)国家有关部门在工程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6)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等.显然,上述有关政策、法规对建筑工程的造价必然产生影响,承包人可依据这些政策、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假如这些政策、法规的执行会减少工程费用,受益的无疑应该是发包人.第三节施工索赔中的费用分析30
7一、施工索赔费用的种类及其构成施工索赔费用,是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的承包人应该得到的合同价款以外的费用.这种费用,既不是承包人的额外收入,也不是发包人支出了不必要的费用,而是在合同规定的因签订施工合同时还无法确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某些风险因素导致的结果.在工程施工阶段,引起施工索赔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每一具体索赔事件所发生的费用构成也不尽相同,但是,按照索赔起因及其费用构成特点可分为工程量增加费、施工延误损失费、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的损失费、中止及解除合同损失费、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影响的费用等。(一)工程量增加费工程量增加费,是指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超过了原合同或图纸规定的工程量而发生的施工索赔费用。工程施工中,引起工程量增加的常见情况往往与设计变更、工程师指令、不可预见性障碍等有关。1、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增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无论是完善性设计变更,还是修改性设计变更都有可能引起工程量的增加。2、工程师指令引起工程增加工程施工中,工程师在施工合同规定的限度内可以实现发包人增加工程量的愿望。如某工程中,工程师指令在接待室增加吊顶、窗帘盒、木墙裙和暖气罩等.3、不可预见性障碍引起工程量增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性障碍的处理往往会导致工程量增加,如增加土方挖填量、增加混凝土量等.工程量增加费的数量是由所确认的工程增加量的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和其他费用构成,按照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确定的原则,或按照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计算办法进行计算。(二)施工延误损失费施工延误损失费,是指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施工延误事件给承包人造成实际损失而发生的施工索赔费用。引起这种索赔费用的因素常常是:(1)发包人、工程师或与发包人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所引起的延误;(2)不可预见性障碍处理引起的延误;(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引起的延误;(4)特殊社会条件引起的延误。由上述原因造成承包人的实际损失,与工程量增加费是完全不同的情况,其费用构成是下列几种情况的组合:30
8(1)工人停工损失费或需要暂调其他工程时的调离现场及再次调回费。(2)施工机械闲置费:当承包人使用租赁机械时是指机械租赁费;当承包人使用自有机械时是指机械闲置费或暂调其他工程时的调离及二次进场费。(3)材料损失费:包括易损耗材料因施工延误而加大的损耗;水泥因延误造成过期失效;材料调运其他工地的运输及装卸费等。(4)材料价格调整。受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因施工延误迫使承包人的材料采购推迟,当延误前后材料明显涨价时,承包人不得不付出比计划进度情况下增加的费用。(5)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特殊社会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等。(三)加速施工费加速施工费,是指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加速施工,从而比正常进度状态下完成同等数量的工程量施工成本提高而发生的施工索赔费用。通常情况下,加速施工费由以下几种情况构成:(1)实行比定额标准工资高的工资制度,如多发奖金、加班费等。(2)配备比正常进度人力资源多的劳动力,如为加速施工多雇佣工人;多安排技术熟练工;由一班制改为两班甚至三班制;为增加的工人多购置工具、用具、增加服务人员、增建临时设施等。(3)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增加,周转材料大量增多.如为增加混凝土搅拌机,增加垂直提升设备;由于施工进度快,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支撑和模板将减少周转次数,增加投入量。(4)采用先进价高的施工方法。如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中,使用商品混凝土;高空作业使用泵送混凝土机械等.(5)材料供应不能满足加速施工要求时,发生工人待工或高价采购材料。(6)加速施工中的各工种交叉干扰加大了施工成本等.上述加速施工费用的产生,因不同的工程情况会千差万别,甚至会有加速效果不明显,而加速施工费用却大幅度增加的情况。(四)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损失费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损失费,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违背合同规定,给承包人造成实际损失而发生的施工索赔费用.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损失费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但其费用构成却较为复杂,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发包人延迟付款发包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项的违约行为,会造成承包人该部分款项的利息损失,导致承包人该部分款项不能用于施工准备而造成其他损失.30
92、发包人或工程师工作失误发包人或工程师在行使合同所赋予的权力时,由于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等原因,往往发生不正确纠正工程问题,提出不能实现的工程要求,进行了不自觉的苛刻检查等。无意但确实对承包人的正常施工造成了干扰,这类工作失误无疑会给承包人造成某些损失。如承包人进行了不必要的返工;不必要的多次暂停;干扰造成生产效率明显减低;增加不必要的工序和工器具;更新某种材料或施工设备等。3、发包人对已完工程修改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后,发包人对已完成部位又提出修改要求,这在工程装修阶段是时常发生的,这种修改一般都会因此而增加施工费用。(五)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影响的费用国家在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变化,或新的政策,法规颁布实施后,对工程施工活动往往会产生费用影响,施工费用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对于这方面的影响,承发包双方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建设工程费用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而施工索赔正是在国家政策、法规变化情况下调整相关费用的常用方法.一、施工索赔费用的确定原则施工索赔中承发包双方产生的纠纷,一般都反映在“该不该提出索赔要求”和“索赔费用是否合理”两个问题上.工程实践中,对“索赔费用是否合理"的认定难度大大超过对“该不该提出索赔要求"的认定难度.(一)索赔费用应在所履行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内。(二)索赔费用应能使承包人的实际损失金额得到弥补。根据法律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由于非自身原因所发生的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是承包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第四节施工索赔的处理一、施工索赔程序(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30
10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与(3)、(4)相同.一、施工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一)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意向通知没有统一的要求,一般可考虑有下述内容:(1)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或工程部位;(2)索赔事件发生的双方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3)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性质,应特别说明并非承包人的责任;(4)承包人对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态度,特别应说明承包人为控制事件的发展、减少损失所采取的行动;(5)写明事件的发生将会使承包人产生额外经济支出或其他不利影响;(6)提出索赔意向,注明合同条款依据。(二)索赔报告索赔报告,是承包人提交的要求发包人给予一定经济赔偿和(或)延长工期的重要文件。索赔报告在索赔处理的整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索赔报告通常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标题;(2)索赔事件叙述;(3)索赔理由及依据;(4)索赔值的计算及索赔要求;(5)索赔证据资料.编写索赔报告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索赔报告的标题应能准确地概括索赔的中心内容;(2)索赔事件的叙述要准确,不应有主观随意性,应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工程部位、发生的原因、影响的范围、持续的时间以及承包人所采取的措施等;(3)对于索赔理由及依据,要明确指出依据合同某条某款,某某会议纪要,以证明已方有合理合法的索赔资格;(4)索赔要求要准确,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要合理正确;(5)证明资料应翔实、充分,能够有力地支持或证明索赔理由、索赔事件的影响、索赔值的计算;(6)索赔报告用词明确,不能出现“大概”、“大约”、“可能”等模棱两可的词语。二、施工索赔证据(一)收集索赔证据的重要性30
11索赔证据是关系到索赔成败的重要文件之一,工程实践中,承包人即使抓住施工合同履行中索赔机会,但如果拿不出索赔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其索赔要求往往难以成功或被大打折扣.如果承包人拿出的索赔证据漏洞百出,前后自相矛盾,经不起对方的推敲和质疑,不仅不能促进索赔的成功,反而会被对方作为反索赔的证据,使自己索赔问题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收集有效的索赔证据是搞好索赔管理不可忽视的.(二)索赔证据的有效性1、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真实资料,经得起对方的推敲。由于索赔事件是在履行施工合同中产生的,所收集的资料承发包双方都应存在。即使对某一细节问题存在记录不明确等情况,也应同对方协商求得共识。自补自改或虚假证据是违反职业道德的,也是法律不允许的。2、全面性所谓索赔证据的全面性,是指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索赔事件的全部内容。索赔证据不能只有发生原因的证据而没有持续影响的证据,或证据零乱无序,证据含糊不清.如发生此类问题,工程师往往采取退回报告要求重新补充证据的方法。这不仅会拖延索赔的解决,也会使承包人在索赔中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3、法律效力索赔证据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承发包双方意见分歧、争执不下,需要提交仲裁或诉讼时更要作到这一点.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通常是:(1)必须是当时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2)凡属承发包双方达成的变更协议、会谈纪要等,都必须有双方代表签字。单方面的对合同提出修改、建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3)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所签的协议、协议变更、会谈纪要的关键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即使有双方签字认可,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三)索赔证据的内容索赔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招投标文件及附件;(2)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3)合同文件及变更文件、各种会议纪要;(4)建筑定位放线验收单、基础验槽记录、钎探记录、轴线检查记录、回填土检验记录、材料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备箱验收记录、水电及消防试验和试压记录等;(5)土方开挖前的现场情况、隐蔽工程掩盖前的状况、业主责任造成工程返工、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损坏等工程照片;(6)30
12记录了包括天气、施工人数、设备数量及使用情况、进度情况、质量情况、安全情况、工程中的特殊事件、停水停电时间、工地临时性变动、会议及参加人员、材料设备的到场及检查情况、不正确纠正、返工范围、工程损坏等情况的施工日志;(7)可以证明与某事件有关的时间、责任,可用于评价当事人对某事件观点和态度的来往信件、函件;(8)包括气温、湿度、降雨量、风力风向、暴风雪、冰雹等准确可靠的异常天气的气象资料;(9)包括后续设计图纸、修改设计图纸、设计中选用的标准设计、有关图集在内的所有工程图纸,以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10)记录了施工中地下障碍处理、工程局部尺寸或材料的改换、增加或减少某项工程内容等情况的工程洽商记录,证明发包人提供的场地范围、水电接通位置、水准点、施工作业时间限定、施工道路指定等内容的工程通知资料;(11)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定货、运输、保管、压港压站等有关凭证;(12)反映材料调价、运费提高、人工费标准提高、银行利率调升、新增加有关征税等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一、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审查(一)审查目的工程师对索赔报告审查的目的,是对承包人索赔要求通过核对事实,分清责任后将其正当的利益给予批准补偿,将其不合理索赔或索赔中的不合理的部分给予否定或纠正。(二)索赔事件真实性的审查内容1、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持续的时间、间断的时间、完结的时间。2、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3、索赔事件对工程施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如停水、停电会造成对施工的影响,但并非绝对有影响。这类索赔事件影响的事实往往被夸大,审查人员应掌握发生以上事件的实际资料的情况下认真核查。(三)索赔事件责任分担的审查内容1、承包人应承担事件的部分责任还是全部责任。2、施工合同中是否已明确承包人应承担该类风险或发包人不承担该类风险的条款.3、对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事件引起的损失,施工合同中是否有比例数规定,发包人是否还要承担承包人损失的一定数额。(四)索赔报告的合同依据的审查内容1、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工程师指令和有关会议纪要、通知等是否恰当准确。2、承包人是否利用了合同漏洞的相互矛盾的条款.3、承发包人双方对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指令、通知等理解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30
13(五)索赔费用的审查内容1、索赔报告中所要求补偿的费用是否应由发包人补偿或部分补偿.2、索赔费用原始数据的来源是否正确。3、索赔费用计算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概预算文件的规定。(六)要求工期延长的审查内容1、延误的工作是否位于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2、延误的时间是否超过该工作的总时差。(七)索赔审查应注意的问题1、工程师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客观分析、评价索赔要求。不应把承包人当对立面,以审查设关卡,有意压低或否定其应得的补偿。2、工程师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决不可在还没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盲目下结论。3、索赔的审查处理应着眼大局,对于比较复杂、难以量化的问题应按有利于双方合作及工程进展为原则,主动与承包人联系进行协商解决。一、施工索赔的解决施工索赔的解决是多途径的,可以友好协商,也可以请人调解,还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具体采用哪种方式解决施工索赔问题,完全由承发包双方的实际行为所决定,当然也涉及一些前提条件。(一)双方无分歧解决双方无分歧解决,是指发包人或工程师经过审查索赔报告完全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对于施工索赔的解决承发包双方无分歧。工程实践中,对于施工索赔,承发包双方无分歧解决的条件主要有:(1)索赔事件涉及问题单一,责任明确;(2)施工合同条款或协议中规定了这类事件的索赔权利及计算基础;(3)承发包双方对该事件的认识比较一致,特别是在责任和数据方面无不同看法;(4)索赔的依据、证据资料齐全准确;(5)索赔值比较小;(6)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计算实事求是,无高估冒算现象;(7)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履行中相互比较信任,合作得较好;(8)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主动努力减少了损失,且索赔中没有计算这部分工作量;(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30
14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是指发包人或工程师经过审查索赔报告,并不完全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对于双方存在的分歧通过友好协商达到一致的索赔解决方法。工程实践中,对于施工索赔承发包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的条件主要有:(1)承发包双方对索赔事件的发生认可,但对影响分析看法不一致;(2)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权力,但认为全部责任由发包人承担有不妥之处;(3)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索赔证据是可信的,但发包人仍有理由不完全按承包人提出的索赔额进行赔偿;(4)发包人对索赔数据分析后认为,索赔数额不够准确,总额偏高;(5)承发包双方合作较好,承包人管理严、守信誉、施工质量好,以往的索赔工作处理地比较好;(6)对发包人提出的疑问和问题,承包人都能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地解释或纠正;工程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单项索赔,在管理水平较高及合作关系较好的情况下,大部分都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即使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对某些问题看法难以一致,也可以通过咨询或鉴定求得一致的理解,从而划清责任,清除争执。这种办法解决问题的优点是气氛平和、时间较短、不需额外花费,能利于后期的继续合作。(三)通过调解解决当施工索赔不能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时,承发包双方可以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人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施工合同的规定,在划分各方责任的基础上,对施工索赔提出调解方案.如果承发包双方同意调解方案并签字后,即调解完成,承发包双方应当按调解方案履行.(四)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当施工索赔不能通过调解解决时,承发包双方可以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施工索赔.第五节索赔时效一、索赔时效的功能1、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功能索赔时效的这一功能是由其本质决定的,索赔时效是时效制度中的一种。其功能类似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超过法定期间,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则权利灭失.这样就可以督促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2、平衡业主和建筑承包商的利益的功能在施工合同索赔中,业主通常是作为被索赔方,与建筑承包商比较而言,对施工过程的参与程度和熟悉程度相对较为简单肤浅,施工记录也相对较为简单。如果允许承包商隐瞒索赔意图,对其索赔权不加时间限制,无疑将置业主于不利状态。通过制约索赔的时间限制,可以使业主与承包商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平衡。30
153、有利于客观、公正、经济地解决索赔的功能如果没有索赔时效的限制,索赔权利人可能会在工程完工后才提出一揽子索赔。但由于时间较长,人员变动,使得索赔事件的事实状况很难复原,因而导致索赔很难通过协商解决,而只能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增加了承发包方的成本。即使通过诉讼,客观公正地认识事件真相,也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确定相对较短索赔时限,有利于证据保存,使索赔事件的真相较易查明,有利于索赔的快速解决。因此,索赔时效对业主和承包商而言,都是经济的、公正的。一、索赔时效的效力索赔时效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则索赔权即诉权的消灭,即权利人未在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其索赔权利消灭;二是索赔时效为有效的抗辩理由,即索赔时效期间届满,请求权的相对人因而取得否认对方请求的权利。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后的请求权,因诉权的消灭,变为不可诉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受法律强制实施的约束力和保障。因此基于索赔时效的效力,义务人取得了抗辩权,可拒绝权利人的索赔主张。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就此丧失。因此,一方面如果被索赔方即请求权义务人主动放弃索赔时效的抗辩权,其仍可自愿履行该债务,给权利人以补偿,索赔方有权接受该赔款,不构成不当得利。即使被索赔方不知道时效届满的事实,也不能以不知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另一方面,被索赔方也可以在时效届满,提出索赔时效抗辩的同时,仍可基于道义或公平原则,给予索赔方适当补偿,即所谓的道义索赔,索赔方也有权接受该赔款,不构成不当得利。二、索赔时效的适用范围索赔时效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一般而言,对于合同有具体时间约定的事项不适用索赔时效。如合同规定设计变更对总价的增减在竣工结算时调整,则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毋须遵守索赔时效规定。此外,法律对时效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如保险索赔时效,应按法律规定处理,而不得以合同约定为准。三、索赔时效期间的计算由于索赔时效关系到索赔权利的得失,决定了索赔结果,因此,索赔时效期间的计算,尤其是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的确定就至关重要。尽管任何事件的发生或长或短都有持续时间,但是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应该是索赔事件的发生当时.从索赔事件开始发生起,当事人就应该知道其具有了索赔权利,就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30
16事实上,在规定较为详细的合同条款中,对持续时间较为长久的索赔事件,其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仍然是事件发生的时间,只是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权利人在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的索赔要求不是最终的索赔要求,而仅仅是索赔意向。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FIDIC条款53。3条规定,当据以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承包提出的索赔报告应该被认为是临时详细报告,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之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应该指出的是,当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一般来说,索赔时效期间只可能因为不可抗力而暂停计算。第六节发包人的索赔一、发包人索赔的内容及方式根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索赔应是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这是承发包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决定的。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主要内容是工程进度索赔和工程质量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都可能向承包人索赔,索赔的方式是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额中扣除相应数额的款项。当承包人在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方面严重违约给发包人造成严重损失时,发包人甚至可以留置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和施工设备。二、发包人索赔的特点(一)索赔发生的频率较低发包人对承包人选择,一般都要经过直接或间接地考察和严格地招标投标筛选,在正常情况下,施工质量一般能达到要求。至于是否能够按照合同工期竣工的问题,一个单项工程只有一次。因此,只要承包人在施工技术和管理方面不出现大的失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一般不易发生。(二)在索赔处理中,发包人处于主动地位当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时,有较多的制约机会,发包人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只要发包人就索赔问题书面通知了承包人,就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款,甚至于留置承包人的材料、设备补偿损失。(三)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目的是按时获得满意的工程30
17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主要内容是工程进度索赔和工程质量索赔。工程进度索赔通常表现为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施工活动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扣除一定数额的款项;工程质量索赔通常表现为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对有质量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甚至返工。这两个方面索赔的目的是为了按时获得发包人满意的工程,而不是为了索赔费用。这和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主要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是不同的。第一章反索赔一、反索赔及其内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干扰事件,承发包双方都要进行合同分析。一方面,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己方有利的条款,尽快追回在事件中所产生的损失;另一方面,又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对方不利的条款,尽量推卸己方的责任,防止己方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追回己方损失的手段称为索赔,把防止和减少对方向己方提出索赔的手段称为反索赔。反索赔与索赔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如果不能进行有效地反索赔,也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索赔。从这个意义上说,反索赔和索赔是不可分离的,索赔管理人员,应该同时具备索赔和反索赔这两方面的能力,才能在工作中掌握主动权。反索赔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经济损失的发生,则它必然涉及防止对方提出索赔和反击对方的索赔两个方面的内容。要防止对方提出索赔,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办事,防止己方违约;而要反击对方的索赔,最重要的是反驳对方的索赔报告,找出理由和证据,证明对方的索赔报告不符合事实或合同规定,索赔值的计算不准确,推卸或减轻己方的赔偿责任。二、反索赔的作用(一)成功的反索赔能减少或防止经济损失施工合同履行中,当对方提出索赔时,己方应认真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有关资料和合同文件,减少己方的责任,以达到减少或否定对方索赔之目的.(二)成功的反索赔能阻止对方提出索赔索赔和反索赔是进攻和防守的关系,对于多次进攻都不能取胜,甚至惨遭失败的索赔方,必须引起谨慎行事,不敢盲目再提出索赔,甚至放弃一些把握性不大、索赔额不高的索赔机会。(三)成功的反索赔必然促进有效的索赔由于工程施工中干扰事件的复杂性,往往承发包双方都有责任,双方都有损失.分清责任的大小及损失的多少,又很少一开始就形成一致意见,所以,索赔中有反索赔,反索赔中又会有索赔。有经验的索赔管理人员可以通过审查双方的索赔报告,发现新的索赔机会,找到双方索赔的理由。(四)成功的反索赔能增长管理人员士气,促进工作的开展能攻善守的反索赔管理者能够巧妙地使用合同武器,系统地利用客观资料,变更被动为主动,摆脱不利局面。从而使对方无法推卸应负的责任,找不到反驳的理由;使己方不仅减少损失,更会士气大振,促进工作的开展。三、反索赔的实施30
18实施反索赔,理想的结果应是对方企图索赔却找不到索赔的理由和根据,而己方提出索赔时,对方却无法推算自己的责任,找不出反驳的理由。要想达到这样的理想结果,必须研究反索赔的实施,不断总结经验并制定出一整套有效的措施,并经过实施逐步完善。反索赔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签订施工合同开始,并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一)为防止对方索赔,应签订对己方有利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内容对己方是否有利,是一个基本而又重要的问题.因为,施工合同的规定是承发包双方进行索赔和反索赔的最直接的依据.如在己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已存在对己方不利的单方面约束,双方责、权、利不对等,以及隐含己方承担较大的风险等,就可能从根本上限制或否定了己方提出索赔和反索赔的资格条件。由此可见,能否有效的进行反索赔,维护己方的正当利益,从签订施工合同时就应有反索赔和索赔的意识,认真分析施工合同的每一条款对日后提出索赔和反索赔是否有利,如何利用制约对方的条款来缓解对方对己方的制约,使己方在签订施工合同阶段就处于不被对方制约的有利地位。(二)认真履行施工合同,防止己方违约施工合同签订以后,承发包双方应完全按照合同规定办事,把精力放在改进管理、提高效益上。通过有效的工程管理,排除干扰,搞好协作,不使己方发生违约行为,防止扯皮事件发生,使对方找不到索赔的理由和根据。(三)发现己方违约,应及时补救己方违约正是对方提出索赔的机会,无论事后对方是否提出索赔,违约方都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1)发现己方违约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客观地向对方作必要的解释,以求获得对方的谅解和宽容,使对方不为此提出索赔。就目前国内的情况来看,对一些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对方能够谅解的违约行为双方往往着眼于长远的合作和主要目标的实现,并不一定计较那些细小的索赔。(2)己方违约后,应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分析合同责任,测算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做到心中有数,以应付对方可能提出的索赔。决不可待对方提出索赔后才恍然大悟,临时安排人员,临时现抓资料,被对方的索赔报告牵着鼻子走。(四)双方都有违约行为时,首先向对方提出索赔反索赔从整体上讲是防守性的,但它却是一种积极意识,有时则表现为以攻为守,争取索赔中的有利地位。当承发包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双方责任都无法摆脱时,一方首先抓住时机提出索赔,则是反索赔积极意识的体现.具体表现为:(1)尽早提出索赔,防止超过索赔有效期限而失去索赔机会.(2)尽早提出索赔,这样可体现己方高水平的管理及迅速的反应能力,使对方有一种被迫感和迟钝感,在心理上处于劣势.30
19(3)对方接到索赔报告后,必然要花费精力和时间进行分析研究,以寻求反驳的理由,这就使对方进入己方的思路考虑问题,陷入被动状态。(4)为最终索赔的解决留有余地.这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索赔的最终解决双方都需做出让步,这对首先提出索赔的一方往往有利.(五)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并提交索赔报告时,必然会注明索赔的理由和证据。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就是利用己方所掌握的事实资料及合同文件,证明对方的索赔报告事实不准确、索赔理由不充分、索赔计算不正确,以减轻或否定己方应负的责任,最终达到己方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的目的。在双方都有责任的索赔事件中,又掌握对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情况下,也可以用己方提出索赔来平衡对方的索赔要求。一、反驳对方的索赔报告工程实践中,对对方的索赔报告,必须进行反驳,不能直接地全盘认可。这是因为通常在索赔报告中往往有如下问题存在:(1)提出索赔的一方对施工合同的理解有错误,仅从自身的利益和观点出发解释合同,对合同解释有片面性,致使索赔理由不足;(2)索赔报告中所述索赔事件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3)索赔值的计算多估冒算,将己方应承担的风险和失误也都纳入其中等。反驳对方的索赔报告要进行索赔理由分析、索赔事件的真实性分析、索赔事件的责任分析和索赔值计算的分析.(一)索赔理由分析反驳对方的索赔报告,首先要进行索赔理由分析,尽量找到对己方有利的合同条款,从而推卸己方的责任,这样就可能从根本上否定对方的索赔要求。否定对方的索赔理由,可以考虑以下方面:(1)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索赔,故该索赔无效;(2)该索赔事件在合同规定的对方承担的风险范围内,不能提出索赔要求;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3)索赔要求不在合同规定的赔(补)偿范围内,如合同未明确规定,或未具体规定补偿条件、范围、补偿方法等。(二)索赔事件的真实性分析不真实、不肯定、没有根据或仅出于猜测的事件是不能提出索赔的。进行索赔事件的真实性分析要针对对方索赔报告中的证据资料,并依据己方合同跟踪的结果。(1)对方索赔报告中的的证据资料30
20无论索赔事件的事实怎样,只要对方索赔报告中未提出证明事件经过的得力证据,即可要求对方补充证据或否定对方的索赔要求.(2)己方合同跟踪的结果从己方合同跟踪的结果中寻找对对方不利的证据或构成否定对方索赔要求的证据。(三)索赔事件的责任分析索赔事件的责任分析就是要分清楚合同双方在索赔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责任分析的结果往往是:(1)责任在于索赔者自身.如由于双方疏忽大意,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或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未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降低损失等。(2)索赔事件是由其他方面引起的,不应由己方赔偿该事件引起的损失。(3)对于索赔事件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则应按各自的责任分担损失。(四)索赔值计算的分析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否定对方的索赔要求,则索赔值计算的分析值得重视,它是反驳对方索赔报告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进行索赔值计算的分析重点在于分析索赔费用原始数据的来源是否正确,分析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当地有关工程概预算文件的规定,索赔费用计算过程是否正确。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往往能够找出对方索赔报告中的漏洞或薄弱环节,从而成功地进行反索赔。一、反索赔报告及其内容(一)反索赔报告反索赔报告,是指施工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索赔要求的反驳文件。在索赔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反索赔报告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工程实践中,由于某具体事件的影响,合同双方之间发生索赔和反索赔的过程往往涉及方面较多,错综复杂.因此,反索赔报告应具有从整体到细节的系统阐述的分析论证,才能达到驳倒、减少和否定对方索赔之目的。(二)反索赔报告的内容1、概括阐述对对方索赔报告的评价反索赔报告应指出对方索赔报告中的不妥之处,并表明己方的态度,为下面具体反驳打好基础。2、针对对方索赔报告中的问题和索赔事件,进行合同总体分析包括叙述事件真实情况,事件影响分析;合同对该类事件所确定的双方责任完成情况,事件影响分析;己方所掌握的工程施工中的其他有关实际情况等。重点应强调对方没有或部分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责任去实施;对方应自行承担合同所规定的风险等。3、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30
21按照预先确定的需要反驳的问题进行逐项反驳,每项反驳都应明确理由和证据.说明理由和证据时一定要准确,反驳结论应明确。4、发现有索赔机会时,提出新的索赔在反索赔中,己方往往会发现一些有利的索赔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反索赔报告中向对方提出索赔,也可只提出意向,另外出具单独的索赔文件。5、结论反索赔报告的结论往往涉及三项内容:(1)对对方提出的损失补偿要求拒绝批准或仅同意对方合理的补偿要求;(2)对对方提出的延期要求拒绝批准或仅同意对方合理的延期要求;(3)对己方提出的新的索赔列出具体数据及实施说明。6、附各种证据资料在反索赔报告中所使用的所有证明材料都应按一定顺序整理后,以备核实查用。第一章工程保险与理赔一、关于工程保险《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明文规定:“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贷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借款人或工程承包方、原材料(设备)的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以上关系人均由借款人督促)原则上应当根据风险情况投保…”。对外承包工程的承包人,一般要承担从投标开始、施工阶段以至工程竣工移交为止的一系列风险责任。因此必须按合同规定办理各项保险.工程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经济补偿,也即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方法来分摊灾害事故损失.它有利于工程投资者控制或节省费用。在建工程抗灾能力差,危险程度高,一旦发生损失,不仅会对工程本身造成巨大的物质财富损失,甚至可能殃及邻近人员与财物。因此工程保险作为将工程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取得经济保障、减少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就显得非常必要,也受到广大工程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等工程有关人士的青睐。尤其是近年来,改革开放,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外商投资项目增加。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日益增多,与之相适应,需要更多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工程保险服务。二、保险的基本概念1、为什么保险是转嫁风险的有效手段?一是在损失发生后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投保人交纳保费,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风险;30
22二是可以得到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人承担风险后,利用自身风险管理的经验,借助社会有关力量,为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服务,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保险保障安全性高,保险是一种法律契约关系,它以数理计算为依据经营风险,避免了盲目性,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2、什么是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以法人经营为主,通常称为保险公司.3、什么是投保人?投保人是对可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且保险人接受了投保时,投保人转化为被保险人。4、什么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5、什么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6、什么是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是投保时给保险标的确定的金额,又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收据和承担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7、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以及防止或减少损失等项义务。而保险人则相应有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及其他一些特殊义务,如支付施救费和诉讼费用的义务等。如保险一方违反其所应履行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对此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增收保费,中止或解除保险合同等。8、保险”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的、最有影响力的原因,它是从原因发生的效果上判断而不是从时间上判断。在造成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保险公司对直接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直接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9、企业有哪些可保财产企业有很多财产,但并非都能投保,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标的有以下几种:30
23a.属于企业本身所有或与其它人共有而由该企业保管的有形财产;b.由企业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有形财产; c.其它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有形财产。10、基本险和附加险的关系基本险是指可以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而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投保附加险。如果附加险的条款和基本险条款发生抵触,抵触之处的解释以附加险条款为准;如果附加险条款未作规定,则以基本险条款为准。11、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其保额不足部分应看作是被保险人自保,在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则按财产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之比赔付损失。12、应该在什么期限内索赔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非人寿保险则为两年,但也有部分保险的索赔期为一年.三、工程保险主要险种介绍1、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承包合同价格或概算价格作为保额,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保险。该险种应由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工程承包方投保。2、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加各种相关费用或以安装工程的最后建成价格为保额的,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专门承保以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保险.该险种应由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工程承包方投保.3、综合财产险:是指除外责任外对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保险.该险种应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4、借款人使用开发银行的贷款自行采购原材料、设备的,应要求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办理产品制造、运输等履约环节的保险手续.四、建筑工程保险投保须知1、投保人投保本保险必须提供工程合同、承包金额明细表、工程设计报告及概算、工程进度表和工程设计图等资料;2、保险人在承保时须进行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地质报告、水文资料等;3、投保人投保该保险时须认真填写《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情况调查表及投保单》,并附清单及明细附表;30
244、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认真阅读条款中的各项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义务、索赔和赔款;5、投保人应将保险项目按“建安险投保要求"中列明的项目分项填写;6、投保时应以工程预算或承包合同价格初步确定保险金额;7、分承包人施工(安装)的项目应详细列明分承包人的名称及施工(安装)的项目和金额;8、明确规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的免赔额;9、确定保费支付办法,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最多分三期,且第一期必须交付总保费金额的50%;10、被保险人还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人所要求提供的各类文件;11、投保人对调查表及投保单所填内容核对无误后,须签名盖章,并填写填单日期;12、在建的工程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洪水、暴雨、水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和试车期中发生的意外事故;13、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区别: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承保以土建工程为主的工程项目,而安装工程一切险主要承保机器设备安装为主的工程项目;14、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的确定: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项目的费率主要根据工程本身的工期、风险等情况按照项目建造的整个工期收取保费;15、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中加保施工用设备的处理:施工用的设备可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加保,但需按照年度费率计算保费;16、施工人员人身伤亡保险办理方法: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险不保障施工人员人身伤亡,应投保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17、工程保险期限的规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从投保工程动工之日起至竣工经验收合格时止;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从投保工程开始安装之日起至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时止;综合财产险的保险期限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偿清开发银行贷款本息之日止;产品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投保制造、运输等履约环节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从产品开始制造、运输之日起至制造、运输完毕之日止。五、理赔须知1、工程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尽快向承保公司报案(1)对遭受保险事故的财产进行抢救;30
25(2)迅速以口头或电话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向其报告保险事故,并提供保单号码、姓名、地址、出险原因和损失情况;(3)协助保险公司或其它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定损,确定事故原因、责任和损失金额的大小等;(4)填写《出险通知书》;(5)向业主、设计、监理汇报出险情况,超出工程保险范围,按索赔处理。2、出险后被保险人应维护好事故现场,并积极进行施救,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对未遭受完全损失的财产进行修理或折价出售;3、要求保险人尽快赶赴事故现场查阅受损部位的工程进度,查清受损部位是否按计划进度施工;4、保险人应根据查勘情况,明确划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只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5、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填写索赔申请书,连同保单所要求的各项事故证明材料、各种工程文件和损失清单一并交给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6、赔款计算应按承保时确定的方法进行;7、损失一经确定后,要求保险人尽快作出赔案。第一章索赔启示一、主动创造索赔机会K公司承包一项石坝工程。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石坝心墙填料的含水量介于-2%~+3%之间。开工后,K公司从料场开挖的填料含水量高达15%,超出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师遂要求K公司对填料进行处理,降低含水量。这样做无疑将大大增加费用,但工程师却拒绝增加费用。于是K公司建议工程师改变含水量标准,并保证采取适当的措施达到设计质量要求。工程师采纳了K公司的建议并下达了工作命令。由于填料的含水量标准改变了,原先采购的碾压机不适用,需重新配置。于是K公司借此提出索赔。工程师无奈只好同意。评析:由于施工中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要求改变用料或改换施工做法,这是常事。但承包商如果一开始就借此提出索赔要求,则工程师很可能连承包商的建议也不予采纳。这样不但得不到索赔收益,连最初的被动处境都无法改变,承包商唯有按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标准施工,结果势必受罚。K公司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有计划地逐步达到预期目的,其真实意图隐藏于其建议之中,不易被监理工程师察觉,待条件成熟了再提出要求。此时监理工程师因自己业已同意承包商的建议,再反悔已经来不及,只好同意承包商的索赔要求.30
26在承包工程实践中,千方百计地变被动为主动至关重要。然而主动地位非可轻易取得,这就要求承包商有计划有目的地一步一步去实现,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有意识地创造索赔机会以扩大收益。K公司的成功经验是先设法让工程师同意自己的建议,取得书面变更命令,实现其前期目标;进而造成事实,最后达到其根本目的.这种步步为营的办法是很值得借鉴的。一、业主提供的资料失真B公司在H市承包一项污水治理工程。工程内容为清除一条长1200m、宽4m、深4m的污水沟内的淤泥,并埋上直径为1.5m的混凝土涵管。签约前,B公司赴现场考察所见:沟内没有积水,只有约1m厚的淤泥;污水沟的上游系各种大小不一的小渠或水沟,时值旱季,长期无雨,只有少量的污水而不能汇成水流.业主提供的资料表明,即使在雨季也不会有大量流水,因为上游的市政管道即可把污水和雨水一起排走.B公司遂同H市政府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写明:“承包人声明已对本标的工程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阅读和研究,对工程的所有条件感到满意,保证将不会因任何施工不便而要求增加费用。”三个月后,承包合同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师随即下达了开工令。可是雨季已经来临,上游的市政工程并未完工,无法启用,连续大雨使上游大量的雨水、污物顺流而下,致使B公司无法正常作业.为了保证施工,B公司只得在上游临时挖开一条渠沟,但当地政府却要征收地皮使用税,由此而导致B公司增加开支150万元.B公司遂向业主提出索赔,但业主援引合同中承包商声明的条款,驳回了B公司的索赔要求.经过长时间的协商,未能达成协议,遂提交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经过调查研究后,又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辩词,最后裁定B公司胜诉。评析:仲裁机构之所以裁定B公司胜诉,理由是业主没有保持签约前的工地现状,而业主提供的资料表明,即使在雨季也不会有大量流水。这一点构成了业主提供的资料失真,而作为承包商,考察时无法预料后来所发生的施工制约,这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意外因素,尽管承包商声明不要求增加费用,但由于条件的变化与业主提供的资料不符,故索赔成立.二、意外情况的处理H公司承包一项涵管工程。投标前,发标单位提交了一份有关工程的地质参考资料。资料表明,该工程所在地地下水渗漏量很小.同时,投标文件中规定:发包人对所提供资料的数据或情况不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应亲自进现场调查以取得准确资料.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发现实际渗水量远比资料上标注的渗水量大得多。承包商不得不另外采取排水措施,从而增加了工程成本。于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但业主拒绝了。理由是招标文件中已明文规定,业主提供的数据仅供参考,承包商应亲赴现场调查了解。经协商无效,承包商遂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最后承包商胜诉。30
27评析:虽然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业主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但承包商依然胜诉。这是因为仲裁机构认为,承包商在投标时不可能对渗水量数据进行验证。现场调查不包括钻探内容,承包商施工期间所遇到的大量渗水问题应视为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不利条件.根据FIDIC条款中关于不利施工条件的规定,承包商完全有理由提出索赔。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某公司中标承包一座教学大楼工程。合同签订后,业主向承包商推荐了一家防水材料供应商,希望承包商购用该厂商的防水材料。承包商因对该厂商资信情况不了解,本不乐意使用该厂商的材料,但考虑到业主的推荐,担心拒绝该厂商会得罪业主,将来会遭业主的刁难,因而采纳了业主的建议。承包商检验了该厂家提交的样品,没有发现不合格之处,监理工程师也认可了该材料检验报告。于是,承包商同该厂商签了订货合同,并交了一万元的定金。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凡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可准使用."承包商因监理工程师业已认可其样品检验报告,在材料进场时没有再检验,便全面使用了。当监理工程师验收防水工程时发现该材料严重不合格,遂拒绝验收工程,并且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于是整个工程停工达两个月之久,工地上的100多名工人均无事可做。承包商无奈,遂决定追回定金和已交货款,另选材料厂商。但该厂商却逃之夭夭,无法寻找。而业主方面却拒绝因此而延长工期,并表示如不能按时交工,将执行误期罚款条款.于是承包商与业主发生了争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业主延长工期并支付人员停工两个月所造成的损失,而业主断然拒绝.评析:根据工程承包的国际惯例,业主无权强迫承包商接受其推荐的材料供应厂商,除非合同中明文规定由业主指定材料供应商.即使是指定供应商,承包商也应严把质量关,拒绝任何不合格材料.如果材料供应商由承包商自选,则承包商应对材料不合格承担全部责任。按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在材料进场时对材料进行检验或验证是否与合格证明一致.遗憾的是承包商没有这样做,以致遭此重大损失。承包商完全有权拒绝业主推荐的材料厂商,任何时候都不能因顾虑业主刁难而冒风险.当承包商发现防水工程不合格时,应立即返工,不应停下工程期待业主改变态度。在本例所述情况下,承包商应认真计算全面停工所造成的损失与返工重干所增加的费用之差,尤其要分析停工等待是否有可能使监理工程师改变态度,即使监理工程师改变态度,勉强认可其防水工程,是否就可以认为万事大吉了呢?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防水问题怎么办?等到维修期再拆除返修,承包商将遭受的损失无疑会更大。承包商应切记自己的责任,既要敢于又要善于运用合同赋予的合法权利,决不能因小顾虑而犯大忌。二、低报价高盈利30
28某国TL公司以最低报价击败众多竞争强手,在我国一项总造价数亿美元的房屋建造工程项目招标中夺标。参与竞标的各国公司当时认为,以TL公司的报价,能保本就不错了。在工程建设期间,TL公司作为总承包商,统筹指挥20家中外分包公司;施工高峰期工地上多达8000余人工作,而TL公司现场指挥部人员最多时仅60多人,在工程装修阶段仅七、八人而已。四年后,项目竣工并交付中方使用,TL公司则赚取了相当工程总造价18%以上的利润。TL公司之所以能以低报价盈利,原因很多,除了周密的计划、良好的管理、先进的施工工艺因素外,还有高明的钻营术,值得我们研究。1、利用分包商的弱点承担分包任务的某些中国公司缺乏国际工程承包知识,缺乏同国外承包公司打交道的经验,TL公司利用我国有关公司的这一弱点,在分包合同中大做文章,违反国际惯例,加进许多不合理条款。例如,规定分包工程预付款在头九个月中还清;规定分包公司为其采购材料,若超出其采购价,超出部分由分包公司承担,若节省了费用,节省部分则由双方平分。TL公司还规定,施工机具费用和相应的税金全由分包公司承担。在向分包公司下达任务或提出要求时,常常故意不出书面文件,而分包公司却轻易接受并实施工程任务,到结帐或追究责任时,分包公司因拿不出凭据而干吃亏。转移矛盾、推卸责任是TL公司的另一惯用手法.按照国际惯例,除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外,总承包商选中的分包商同业主不发生直接关系。TL公司则常把分包商推到前台。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某种批评时,TL公司便躲在一边,或干脆为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帮腔,让分包商充当其牺牲品。分包公司往往因缺乏经验和常识而被其利用。2、竭力扩大索赔收益并避免受罚无论工程设计的细微修改,还是物价上涨,抑或影响工程进度的任何事件,都是TL公司向业主提出经济索赔或工期索赔的理由,只要有机可乘,他们就大幅加价索赔。仅1989年一年,TL公司就向业主提出高达6000万美元的索赔要求。反过来,TL公司对分包商处处克扣。分包商如未能在要求期限(往往过于苛刻的期限)内完成任务,TL公司便对他们实行重罚,毫不手软.整个工程比原计划工期拖延了17个月,而TL公司灵活、巧妙地运用各种手段,居然避免了受罚。评析:工程承包常常不是以报价高低决定盈亏.最重要的盈利手段是管理。报价高固然为盈利奠定了基础,但鉴于当前建筑市场上竞争已趋白热化,高价夺标已不可能.那么在这种形势下,承包工程是否还可盈利?TL公司的钻营术为我们做了很好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工程承包的盈利手段主要有:工程管理、索赔和价格调值。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低价中标很普遍的情况下,TL公司对盈利手段的成功运用,很值得我们借鉴。30
29TL公司的钻营技巧中最大的特点是索赔敢要价,善于利用业主和分包商的弱点,善于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其钻营手段之所以成功,除了客观因素外,更主要的是其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尤其是具有丰富的工程承包经验和渊博的工程承包知识,这是其成功的关键.我们很有必要认真学习其钻营技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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