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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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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教育局法律顾问聘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北海市教育局的法律顾问的选聘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从律师事务所或本系统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务工作经验的干部中聘请。拟聘请人员名单,报局党组会批准后聘请为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顾问聘期暂定为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2、聘请的法律顾问退休或调离不再担任法律顾问和认为不适宜担任局机关法律顾问的,可以提前解聘。 第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一)参与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参与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论证; (三)对重要教育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作出的重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4 (五)对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六)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调解等活动; (七)为局领导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3、,必要时可列席有关会议,对相关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九)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十)北海市教育局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权利: (一)应邀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调阅、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三)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有关人员或科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四)出具法律意见。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
4、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北海市教育局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4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北海市教育局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北海市教育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北海市教育局授权或委托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九条 法律顾问认为
5、自己与所承办的北海市教育局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北海市教育局决定。 第十条 北海市教育局机关科室、下属单位涉及法律事务的事项可直接向法律顾问交办。 第十一条 北海市教育局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组织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等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办公室组织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局重大涉法问题的,可以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
6、主动辞去法律顾问。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室报请北海市教育局批准后予以解聘:4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有关事务,也可对外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外聘请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北海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
7、印发之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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