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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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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等制度整合并完善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提高供养标准,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全面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二、工作措施(一)明确特困人员对象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
2、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本市户籍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8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未实施前,按照近6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人均持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低保标准15倍认定低收入家庭);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
3、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二)提高救助供养水平1、提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确定,随低保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今年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低保新标准当月的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保的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每月10日前要按时、足额发放到位。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取发放服务券(代金券、代金卡)形式予以保障。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方式、照料护理标准等按照省相关文件执行。3、提供疾病治疗
4、8特困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学生和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特困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城乡居民)的筹资水平给予资助,个人缴费部分低于资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缴费资助。对特困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予以全额救助,其中住院救助不设金额上限,门诊年救助标准3600元。4、提供住房救助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
5、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住房状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经审批决定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5、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照《珠海市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全免,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86、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
6、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请市教育局补充教育救助的具体措施和标准)(三)提高集中供养率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原则上应当为所有生活不能自理且有意愿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其中直接服务于特困人员的医护及服务人员总数与生活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人员数之比应达到1:10,与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特困人员数之比应达到1:3,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四)严格认定程序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7、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认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与低保对象认定的申请审批程序一致。待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运行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特困人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报区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区民政部门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
8、状况核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入户调查。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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