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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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西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当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经济社

2、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将结果报送组织部门,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3-养工作的日常监管,建立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的分类管理

3、档案。制定规范统一的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明确协议中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照料服务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

4、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第二章特困人员认定第八条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残疾人以

5、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6、他情形。第十条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认定依据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

7、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就高原则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农村五保对象、从城市低保中剥离出来纳入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三无”人员,可以直接认定为特困人员。第二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

8、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6-准档次。第十五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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