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51601083 吴晓敏《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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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述1(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1(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1二、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2(一)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立法现状2(二)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司法现状3(三)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必要性5三、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域外经验分析6(一)国际条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6(二)区域性国际条约:《班吉协定》6(三)非洲国家突尼斯:《文学与艺术财产保护法》7四、完善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8(一)将国家列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8(二)设立登记备案制度8(三)给予传承者、收集整理者法律地位9(四)明确诉讼主体9参考文献11致谢12

1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吴晓敏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宝贵的文化财富。伴随着世界经济科技飞速发展和各国各地的日益频繁交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侵权现象也逐渐增多。然而当前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十分欠缺。为推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进程,本文从概念出发分析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域外法律规定的宝贵经验,对于完善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建议。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权利主体TheProtectionOfCopyrightInWorksOfFolkLiteratureAndArtByWuXiaominJanuary,2020Abstract:Folkliteratureandartworksarethepreciousculturalwealthofourcountry.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theworldeconomyandscienceandtechnologyandtheincreasinglyfrequentexchangesbetweendifferentcountries,theinfringementphenomenonoffolkliteratureandartworksisalsoincreasing.However,thereisalackoflawsandregulationsoncopyrightprotectionoffolkliteratureandartworksinChina.InordertopromotethelegalprotectionsystemofChinesefolkliteratureandartworks,thispaperanalyzesthecurrentsituationandproblemsofcopyrightprotectionofChinesefolkliteratureandartworksfromtheperspectiveofconcept,andprovidesSuggestionsforimprovingthecopyrightprotectionsystemofChinesefolkliteratureandartworksbyreferringtothevaluableexperienceofforeignlawsandregulations.Keywords:folk literature and art works;copyrightprotection;rightsu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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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留下许多灿烂的文化,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是我国文化艺术的瑰宝,重视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在保护和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由于现今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从而一部分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没有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被商业化无偿使用或者被破坏歪曲和滥用。为了使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到更好的传承与发展,应该尽快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述(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除了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法律草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外,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正式的专门保护法。各界学者和社会人士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在参考《征求意见稿》的定义基础上,根据学者们的意见以及国际上有关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的某一民族、某一集体或者是由不特定的成员创作,为群体所认可的具有当地文化特色内容相对稳定并不断发展的作品。(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1.创作主体具有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个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一定区域内的人共同创作并经过历代传承不断发展的历史作品,作品的创作与发展离不开无数个体的集体智慧。2.作品存在空间的区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一民族或集体创作出来的,由于这些创作者所处的地域不同,创作环境的人文风俗和生活习惯也会有所不同,导致创作出来的作品会带有明显的区域性。3.作品的延续性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世代人民所创造的作品不计其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在一代代的传承中不断的被世人所丰富和发展。在历史的演进中优秀的作品在发展中所传承,落后的作品被淘汰,所留存的优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12

4到我们这一代体现了作品的延续性。[1]二、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立法状况目前我国有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中,最重要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为《著作权法》)以及上文提到的《征求意见稿》。《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只有简单的一句话,但是这开启了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历程,肯定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重要性,《征求意见稿》的出现更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历程的飞跃性的突破。不少学者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譬如严永和教授在其文章《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涉及:评价与反思》中提出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制度构架。黄玉烨教授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书中提出法律保护的客体应当是具有不同价值的,同时提出了多元主体的主张等建议。还有的学者专门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规定,分析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法律保护的区别,好的地方进行借鉴并结合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现状提出宝贵意见。[2]《征求意见稿》全文共有21条,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二条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第五条权利归属、第八条授权机制、第九条备案公示、第十五条关于民事责任等规定备受学者们和社会人士的广泛关注。主要问题有:第一,著作权主体身份不明确。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社群。但实际上由于我国民族众多分布范围不明确,民族的具体人数不明确,关于族群和社群的客观认定没有形成的统一的标准等原因,容易导致难以确定著作权主体。第二,他人难以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作品的使用权。由于《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著作权主体身份的规定不明确,会对他人取得作品使用权造成阻碍,他人无法确定是向著作权人还是向国务院的有关专门机构取得许可使用权,同时关于专门机构的设立运行以及备案登记制度目前还不明确,是现今应当尽快解决的问题。第三,传承者、收集整理者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世代相传在传承中不断丰富发展,现今我国有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自然条件、人12

5文环境的变化导致内容缺失、零散、层次不清,甚至有些作品濒临失传。如果不尽快进行收集整理,很多作品可能就会永远消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者和收集整理者在文化生命延续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立法对他们的身份和地位进行明确和保护。第四,诉讼主体不明确。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中最重要的权利就是诉权。如今出现越来越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以自己是作品权利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中只有少数的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成功解决纠纷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其主要阻碍的原因就在于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为了解决这一进入司法程序的门槛我们应当明确诉讼主体。[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现在仍然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我国许多学者和各界人士都给予了很多建议,可见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二)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司法状况由于目前我国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方面没有一部专门完整明确的法律,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工作人员在遇到有关著作权纠纷问题的解决中有很大的困难。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首例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乌苏里船歌案》,案件从审理过程到判决结果出来,不管在学术界还是社会都受到很大的关注,这个案件一定程度上推进发展了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研究。1999年中央电视台举办了一场民歌艺术节晚会,晚会上郭颂演唱了歌曲《乌苏里船歌》,主持人还特别强调歌曲是郭颂的原创作品而不是大众所认知的赫哲族传统民歌。晚会结束后组委会将晚会表演刻录成光碟并在北京一家购物中心进行发售。后来,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作为原告将郭颂、中央电视台以及购物中心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赫哲族传统民歌的合法权益。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是否具有适格的原告资格。一审法院认为可以,二审法院进行综合考虑,赫哲族传统民歌属于本民族宝贵的文化财富,属于全民族的公共利益,不能够被无偿使用和随意更改,并且根据宪法以及法理学等相关理论法规认为赫哲族乡政府可以作为原告。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为保护全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不受侵犯是可12

6以作为原告代表全民族人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否定歌曲是郭颂的原创作品,认定是由赫哲族传统民歌进行改编的作品。最终判决结果是原告获胜,肯定了原告诉讼资格。结合时代背景和当时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当时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适用方面多少存在不妥当的地方。根据1992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诉讼参加人规定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而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尚且乡政府不属于自然人,所以判决仅通过宪法和法理学的有关理论就认定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是适格诉讼主体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当时贫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规定,此案的出现推进了立法的发展同时给往后的司法实践有了很大的借鉴意义。[4]当今,实践中仍然有很多人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但实际上只有少数的权利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大多数的案件所涉及的纠纷问题,因为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很难用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最终也导致许多纠纷难以处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没能受到保护。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每年都会出现关于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改编、无偿使用的现象。如我国木兰从军的民间故事就被美国迪士尼公司改编成为动画片《花木兰》在全球公映,我国优秀四大名著之一《三国演义》,就被日本网游公司根据里面的相关情节和人物进行改编,开发制作成为网络游戏进行售卖。改编后的影视、游戏作品其制作公司都赚得盆满钵满,但是那些原作品的传承者、实际拥有者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这些侵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一方面没有得到授权无偿的进行使用,另一方面还对原作品进行了大量改编,曲解了作品的原意。这样不仅损害了原作品的价值也容易让不熟悉的观众对原作品产生错误的认识,不利于我国优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与发展。我们所能看到关注到的侵权行为只是冰山一角,还有更多没能被发现的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无偿使用、滥改滥编的侵权行为正在悄然发生。公民个人的力量很微弱实际上很难阻止这些侵权行为的发展,但如果我国可以尽快出台一部能切实维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专门法律,运用国家的力量进行保护,笔者相信这些侵权现象一定会逐渐减少,保护我们国家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应当是我们不断努力的目标。12

7(三)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必要性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具有三千年的历史文明,物质精神文明丰富。历代劳动人民用勤劳的双手和智慧创造了许许多多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由于个人保护的力量微弱、国家的法律也不够重视和具体完善,很多作品在历史长河中逐渐面临失传、出现滥用破坏的情况,使得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与发展面临着一个十分严峻的局面。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十分丰富,具有很高的文学艺术价值。例如云南丽江是少数民族纳西族的聚居地,丽江不仅有被评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丽江古城,而且还有世界仅存的象形文字“东巴文字”以及称为音乐活化石的“纳西古乐”,独具特色的民俗文化和民族文字是当地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在安徽省的淮南流域存有一种极具民族特色的艺术形式——花鼓灯艺术,它是融合舞蹈、戏曲、灯歌、锣鼓为一体的表演形式。在甘肃省有世界上现存佛教艺术最辉煌的宝库,其中最具代表的就是敦煌莫高窟,莫高窟不仅是文物更是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灶火艺术是流传于甘肃、青海等地的民间文学艺术,在每年春节、重大节日里有扭秧歌、舞龙狮、高跷以舞蹈和说唱为主的表演,十分喜庆具有地方特色。[5]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位于我国文化艺术领域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从2005年开始立足非遗保护事业已经有15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关于非遗保护正式专门的法律文件。我国不仅建立起国家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而且还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如今国家级的保护项目已达一千三百多项,世界级保护项目已达四十多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保护范围是相交的关系,例如敦煌莫高窟既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比较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数量更多、种类也更加丰富,但按目前的保护现状来看,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十分贫乏。相较于同为我国文化艺术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从20世纪开始就对于非遗有很好的保护,而早在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著作权法中就有规定国务院另行出台专门的保护办法,却在2014年才出现一个相关的法律草案。可见,我国对于文化领域的保护有所偏心。为了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使之更好的传承与发展,我国必须尽12

8快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保护体制。[6]三、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域外经验分析(一)国际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于瑞士伯尔尼制定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是世界上最早涉及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国际公约,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逐渐形成。由于当时各缔约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未能达成共识,所以公约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身份不明的一类来处理。1971年修改新增规定,文学艺术身份不明的作者推定是缔约国成员的,应当指定主管代表对文学艺术进行维护和行使所属缔约国的权利。这项规定对于我国处理“无名作品”有法律保护启示,可以赋予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身份。由于部分作品历史悠久无法查明著作权主体或一些根本就没有明确的著作权主体而是由人们口口相传而来的民间故事、传说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这类作品发生侵权现象,国家可以作为著作权主体出面进行保护。[7](二)区域性国际公约:《班吉协定》《班吉协定》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于1997年制定的世界首个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专门法律保护的区域性国际公约。协定规定将著作权主体认定为一定群体而不是特定的个体,很好的解决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难以认定的问题。协定于1999年进行修订,所规定受保护客体的范围很广且明确具体。这些规定对当今国际社会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仍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客体的范围愈加详细具体,在实践中就能够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维护合法权益。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客体的法律规定就比较模糊,《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定义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具体规定了几种类型,未对独创性有明确的要求体现了与一般作品有所区别。规定中表示“客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类型”,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性规定,应对立法的滞后性以及日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但实践中兜底规定很少会运用,一旦运用可能会出现法律冲突等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班吉协定》关于客体的规定,对客体的范围规定详细化、具体化。除了现有已经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外,还可以适当完善增加作品的种类例如民间服饰、民间雕刻、陶艺等,尽可能的将现有的民间文学艺12

9术作品的类型直接列举出来。[8](一)非洲国家突尼斯:《文学与艺术财产保护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发源地在非洲,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非洲东北部是人类文明发源地文化历史悠久,非洲的传统部落也数量众多,使得这里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资源丰富。非洲国家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也比较重视。突尼斯在1976年制定了《文学与艺术财产保护法》开创了民间文学艺术特殊版权保护的先河。对于本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规定详细具体,同时规定他人想对作品进行营利性使用必须取得文化部的许可,并且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给版权保护福利基金。还规定了作品使用权费用福利基金的使用条件,基金可以用于帮助文化作品出版、奖励对弘扬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有贡献的人还可以对生活困难的艺术创作者进行资助。[9]突尼斯比较注重本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利用的法律保护。法律规定他人想要获得作品使用权必须向文化部取得许可还要支付一定费用。此规定最大的意义在于尊重原创作者的劳动成果,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国家力量监控本国民间文学艺术流向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民族历史比较短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数量也比较少且具有灵敏的商业嗅觉,突尼斯作为非洲的发展中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数量众多,由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原因许多作品的商业价值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利用,为了避免发达国家进行低价收购或者无偿使用艺术作品进行获利而出现这项保护制度。中国同样作为历史悠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数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的规定对我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国木兰从军的民间故事被美国迪士尼公司改编为动画片《花木兰》赚得上亿票房,这类无偿使用的行为损害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价值,不利于日后其他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开发。我国应当注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关于商业利用的法律保护,可以借鉴突尼斯的关于向文化部授权许可以及支付费用规定。推进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专门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备案登记制度。完善他人取得作品使用权向作品著作权人或者专门机构支付一定的使用报酬的规定,体现作品的经济价值和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尊重和保护。关于福利基金的使用,无论是资助生活困难的艺人使其能够安心的进行艺术12

10创作,还是用于文学作品的出版能让更多文化进行传播,还有奖励对文化传播的贡献者,其法律的规定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本国民间文学艺术文化能够得到更好的传播和发展。我国可以参考这项规定将《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完善,条例中仅规定国家专门机构将收取作品使用的报酬分配给相应的民族群体。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宝贵的文化财富,在我国文化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国家可以专门拨款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传承、弘扬与发展的保护基金。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民间文学艺术工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可以挽救濒临失传的作品让它们再一次散发艺术生命的光辉,同时也可以提高国民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关注度使其能够的到更好的传承与发展。四、完善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一)将国家列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关于《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的著作权权属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国家列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国家和创作者共同所有。有部分作品由于创作时间久远,作品的著作权人已经死亡且无法查明传承人,国家可以作为著作权主体对这类作品进行保护。同时我国还有很多人们口口相传的民间传说和民间故事,这类民间作品没有具体的创作者著作权人,只是由人们不断讲述流传至今,所以关于这类的作品也可以当作“无名作品”。当出现他人无偿使用、滥用的侵权情况时,国家可以作为著作权主体对其进行法律保护。[10](二)设立登记备案制度其他人难以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权。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第八、九条关于授权机制和备案公示的制度,笔者建议设立完备的登记备案制度。条文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作品。但在现有资料中未查有关于这个专门机构的信息以及备案登记的流程和方式,所以当前应当积极推进机构的设立与运行。专门机构可以称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备案登记机构,登记备案制度流程可以根据以下方式进行,作品的著作权人或传承人将作品的基本信息向该机构进行提交,机构应当查明提交人的真实性并核实作品的基本信息,避免出现假冒代替现12

11象。不能确定著作权人的作品由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进行备案登记。机构将作品信息进行互联网备案登记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人们可以从互联网查看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信息,当他人想取得某个作品的使用权时应当向机构提交申请并告知使用用途,同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专门机构扣除合理费用后将作品使用报酬支付给作品登记提交人并告知该作品已获授权人信息以及使用用途。做到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相互尊重。假如全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全部登记在相关专门机构,人们就可以从互联网查看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学术研究以及商业使用方面都能得到更大的发展。(三)给予传承者、收集整理者法律地位《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二条规定了记录者的身份问题以及记录作品时口述人和表演的身份和劳动报酬的问题。但条文中却没有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人和收集整理者的法律地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者,是指一切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流传过程中继承和发展并进行传播的自然人或单位。对于传承人,当他人利用该作品时可以作为作品的权利人进行授权且可以要求支付使用费用。收集整理者是指,对濒临失传或者其内容零散缺失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有条理规范收集整理的自然人或单位。我国立法中应当对传承者和收集整理者赋予一定权利,尊重他们在收集、整理、传承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可以赋予他们在收集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不必取得著作权人或者作品实际拥有者许可的权利,因为濒临失传的作品大多都难以找到作品的权利人。对于收集整理后的作品,可以赋予收集整理人有权署名是作品的收集整理者的权利,同时如果作品被他人授权使用且有支付报酬的,可以要求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向收集整理人分享部分收益。[11](四)明确诉讼主体《征求意见稿》中,第五条关于著作权权属的问题以及第十五条关于发生纠纷提起仲裁和诉讼的问题,实际上没能明确谁能代表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笔者认为不宜赋予当中的个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虽然在乌苏里船歌案中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歌曲的著作权属于赫哲族的全体公民,政府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但是现实生活中并非每个公民都关心自己所在的民族、社群的民间文学艺术。所以笔者建议,第一,可以赋予作品的传承人诉权。传承人在作12

12品世代流传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为作品的传承和发展有着巨大贡献,对于世代相传的作品也有很深的感情,在传承的过程中也更容易发现侵权的问题。第二,赋予当地政府诉权。《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有关著作权专门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仲裁或者诉讼。但没有规定当地政府可以作为代表维护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起诉讼。在之前的实践案例中我们可以知道赋予当地政府以诉权的重要性,乌苏里船歌案中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在二审中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虽然有理论支持但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维护利益,但如果当时没有肯定乡政府的诉讼主体资格,那么赫哲族的传统民歌著作权合法权益可能就没办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而受到更多的侵害,这不仅侵害了作品著作权更侵害了社会、经济效益。由于当地人民政府对于当地的民间文学艺术文化更加了解和关心,实行保护举措也会更加强有力,所以笔者认为可以赋予当地政府诉权。第三,赋予民间组织以诉权。民间组织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民间艺术从生活中获得灵感与启发,人民群众对民间艺术的喜爱自发性的对其进行保护和研究,承担起传承与发展的伟大责任。在相声界呈现出明显的社团化,例如“北京德云社”、“嘻哈包袱铺”均是有影响力的民间相声社团,对于传统相声作品的保护和传承有很大的功劳并且与时俱进地创新作品,让中华传统文化放出时代的光芒。可见这类经验丰富的民间组织完全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作出贡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阶段的真实情况是我国有一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处于一种被无偿使用、滥用篡改、甚至逐渐消亡的状态。法律保护道路任重而道远,不仅要从立法上、司法上完善保护制度,还要改变当今人们对于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态度,如果不加强重视就算最具完善的法律对于漠视的人们也是无济于事,应当加强宣传,为古老的作品融入时代鲜活的血液。所以,当前应当促进相关专门法颁布实施,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和正式条例的出台,同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和提高人民群众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重视与喜爱,积极完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机制。12

13参考文献[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30-235[2]严永和.《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涉及:评价与反思》[J].文化遗产,2013,(4):1-8.DOI:10.3969/j.issn.1674-0890.2013.04.001.[3]齐放.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21-23.[4]邓翌云.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以乌苏里船歌案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11):83-84.[5]王玄珂.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的思考[J].职工法律天地,2018,(12):134-135.DOI:10.3969/j.issn.1008-9837.2018.12.113.[6]郑骅.刍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两个典型案例为切入[J].法制博览,2018(10):8-10.[7]张晓雁.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12):261-262.[8]冯希艳.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40-43.[9]朱月.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8:15-18.[10]黄玉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6-30[11]吕林月.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之浅思[J].法制博览,2019(24):259.12

14致谢本论文是在导师陈化琴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在整个论文写作过程中,老师对我的论文指导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对我提交的论文和报告都进行细致的修改和指点。从论文选题开始,陈化琴老师便给予多番建议和耐心的指导,到后面的一稿、二稿和最终的定稿,老师都时刻关注我的写作动态,并细心解决我写作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并给予指导。另外,我也要衷心的感谢我的其他任课老师,感谢他们在大学四年以来专业的传授知识在我的学业上的谆谆教诲,由衷感谢他们的辛勤付出!在培正学院法学院的四年学习时间,收获了很多的良友,感谢大家在生活和学习上对我的包容与陪伴,让我度过了一个美好精彩的大学生活。最后,感谢在百忙之中参加答辩的各位老师,感谢你们的耐心指点和辛勤付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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