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8153757
大小:26.7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3-08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10907(颁布时间)19911001(实施时间)青政发[1991]211号(文号)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产权和产籍管理第三章 租赁管理第四章 房屋的使用和维修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公有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有关公有房产的法律、规章;(二)草拟本市公有房产管理
2、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公房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三)负责本市公有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四)监督、指导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管理、经营公有房产的活动;(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公有房产的技术、质量鉴定;(六)处理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七)受理有关公有房产的行政复议案件;(八)负责对房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九)负责对各区、县级市和经济开发区房产管理机关的业务领导;(十)汇总公有房产统计资料,编制公有房产统计报表;(十一)负责解释、答复单位和个人就公有房产提出的咨询;(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行政职责。第三条 市房管机关
3、的派出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级市房管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有关公有房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房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二)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产权、产藉管理工作;(三)对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在本辖区内管理、经营公有房产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四)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技术、质量鉴定;(五)处理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六)根据市房管机关的要求,收集、汇总本辖区内公有房产资料,填报统计报表;(七)答复单位
4、和个人就本辖区公有房产提出的咨询。第四条 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归市房管机关(限于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公有房产)或县级市房管机关统一管理。市直管国有房产和市房管机关以前款规定管理的房产,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市房产经营公司依法经营。房产所有权单位自管房产,可以委托市房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房产经营单位经营。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租赁、买卖公有房产或利用公有房产牟取非法利益。第六条 《办法》及本细则所称房产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和附属于房屋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办法》及本细则所称房产所有权
5、单位是指,依法拥有经市房管机关或县级市房管机关登记发证房产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办法》及本细则所指房产经营单位是指,经市房管机关审查资质合格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从事房产出租、买卖与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含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单位)。第二章 产权和产籍管理第七条 公有房产实行所有权(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发证制度。市房管机关是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公有房产的登记机关。各县级市房管机关是所辖区域内公有房产的登记机关。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建设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6、公有房产产权和产籍的管理,按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区、县级市房管机关报送上年度的下列房产经营管理情况和统计资料:(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变化情况;(二)经营管理房产的用途及不同用途房屋的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经营管理房产的增减及增减原因;(三)经营管理方式及经营收入和支出;(四)房产完好状况及维修支出;(五)区、县级市房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 公有房产的技术、质量鉴定由区、县级市房管机关负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管机关负
7、责:(一)涉及房屋整体结构的全面鉴定;(二)房产所有权单位、房产经营单位或合法使用人对区、县级市房管机关的鉴定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的;(三)市房管机关认为应由其鉴定的。第三章 租赁管理第十一条 房产出租单位是指,依法出租公有房产的房产所有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承租人应是在青岛市或各县级市有城市常住户口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在青岛市或各县级市有组织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第十二条 因分配、调整、互换、拆迁安置而承租公有房产的,承租人须在迁入前凭有关证明或文件与房产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领取《承租房屋证明》。租赁合同是房产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建立租
8、赁关系的合法凭证。《承租房屋证明》是承租人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合法凭证。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退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在退租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并申请房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