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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4
《《公司法解释四》这10个问题,答出6个你可以自称专家【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公司法解释四》这10个问题,答出6个你可以自称专家【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公司法解释四》出台至今,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各大公号推出的研读。当然,像我们法务部这么热爱学习的团队,更是秉承“读书百遍,其义自现”的格言,日日研读。读着读着,各种问题跃然纸上。问题1:能否提起决议有效之诉?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派截然不同的观点:在“上海佰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我国现行公司法或者民事诉讼法并未将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排除在法院的受理范围之外,由于佰真公司未能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川崎公司利益,川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涉案股东会决议有效具有诉的利益,符合法院立案条件,故原审法院受理川崎公司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并无不当,佰真公司关于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在“昌乐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大辉与杨先进公司决议纠纷”一案【(2015)厦(民)终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意在赋予可能受瑕疵决议损害的股东行使救济权利,以维持其合法权益。公司股东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事项。在没有股东就其提出异议之诉的情况下,司法无需干预公司自治范畴事项,闽泰公司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曾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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