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全套pdf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全套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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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全套pdf版1.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 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B. 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C. 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D. 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 C【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这种情况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准抢劫。

1AB两项,本案中,贾某离开时,抢劫行为已经完成,其轻踢马某胸口的行为是为了报复而非劫取财物,因此不构成抢劫行为的延续,也不属于事后抢劫和抢劫致人死亡。CD两项,贾某轻踢马某胸口,没有杀害或者伤害马某的故意,只是由于意外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因此该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贾某的抢劫行为与轻踢马某的行为相互独立,不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而应认定为两个独立的犯罪数罪并罚。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甲是某有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该组织成立两年后甲中途离开,后该组织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甲不需要对其离开后该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B.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犯罪分子的处罚一定比其他成员的处罚要重C.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的处罚一定比实行者要重D. 具有保护伞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条件【答案】: D【解析】:

2A项,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者,是创始人,即便其中途退出,也需要对后续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因为首要分子成立一个了组织,为他人的犯罪提供了组织,即便中途退出,也没有消除其影响力。BC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0条的规定可知,该条法规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不同成员的处理原则: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组织成员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事后知晓,甚至根本不知晓,其应负有一般的责任。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组织的各个具体的犯罪中首要分子的处罚未必一定重于其他成员、实行犯。D项,保护伞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要件,而非必备要件。3.下列关于宪法的修正正确的说法有哪些?()A. 1993年增加规定“坚持改革开放”B. 1993年增加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C. 1999年增加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 2004年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答案】: A|B|C|D【解析】: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增加规定“坚持改革开放”

3,第7条增加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增加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4.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0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要求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王诚的要求。200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1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其于201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王诚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A. 聘请律师B. 会见聘请的律师C. 委托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查取证D. 

4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答案】: A|B|D【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C项,依《刑事诉讼法》第38条和第39条的规定,受聘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无调查取证权。D项,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2)犯罪嫌疑人王诚在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下列哪些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A. 

5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但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B.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 由于王诚一案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所以可以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基础上再延长4个月D.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答案】: B|C【解析】:A项,《六机关规定》第22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的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及第158、159条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为3个月,重大案件可长达7个月。

6D项,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1条,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5.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被告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在监禁期间,探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人的良知、道德感与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抵触B. 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C. 就本案的事实看,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并未从哲学上明确得出“恶法非法”这一结论D. 从本案的法官、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各自的行为看,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答案】: A|B|C|D

7【解析】:A项,法律和道德虽然密切相关,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由此可知,道德与法律之间有时也可能出现冲突。B项,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即正义,即使所遵守的法律是恶法。因而苏格拉底虽然遭受不公正的处罚,但是他仍然坚守内心的信仰,不放弃追求真理的权利。C项,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原因在于,他认为即使不公正的判决(法律)也应当得到遵守,因为守法即正义。可见,苏格拉底认为“恶法亦法”,而不是“恶法非法”。D项,本案的法官认为苏格拉底信奉新神,蛊惑青年,是不正义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即正义,即使是遵守恶法。而他的朋友则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不值得遵守。可见,不同的人对于“正义”的概念可能有不同的理解。6.海关总署,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正部级单位。关于海关总署的设立和编制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它的设立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B. 海关总署有权制定规章C. 海关总署可以自行设立司级和处级内设机构D. 海关总署编制的增加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最终决定

8【答案】: A|C|D【解析】:A项,《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因此,海关总署的设立由国务院决定。B项,《立法法》第8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可知,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有权制定规章。C项,《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可知,海关总署的司级内设机构的设立应当由国务院来决定,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可以由海关总署来决定。

9D项,《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可知,海关总署编制的增加由国务院最终决定。7.下列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 因依法交由负责保管的单位不负责任,造成查封财物灭失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B.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C. 财产灭失的,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D. 法院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 D【解析】:

10A项,《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属于违法采取保全措施。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项规定,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C项,《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4项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未提及按合法评估机构的估价赔偿。D项,《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8.“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B. 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

11C. 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D. 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答案】: B【解析】:A项,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律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本选项说法过于绝对。B项,古代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尽可能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可见,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C项,从历史事实上看,古代立法者倾向于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的紧密结合,而非为相互分开。D项,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①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律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律的本质而成为法。即“恶法非法”。②

12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即“恶法亦法”。近现代立法者并非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有些持“恶法非法”的自然法学派立场。9.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B. 11月18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告知其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C. 12月3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D. 12月10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答案】: D【解析】:

13A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高检规则》)第6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检察院只需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无需对拘留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B项,辩护人既可以向本案的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不是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经程序。CD两项,《高检规则》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本题中,本案在12月3日处于侦查阶段,应由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12月10日则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应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10.下列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是()。A. 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被告人李某的辩解B. 侦查人员暴力逼取的证人证言C. 侦查人员威胁证人,证人不得已说出看到犯罪嫌疑人用布口袋装尸体后扔到某井里了,侦查人员据此找到布口袋装的尸体D.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14【答案】: B【解析】:A项,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排除的只是供述,不包括辩解。BD两项,《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暴力逼取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方才予以排除。C项,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款、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11.根据我国现行的《宪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B.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是,监察委员会不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工作报告C. 

15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技术调查之后补办批准手续D. 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影响【答案】: A【解析】:A项,《监察法》第10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B项,《监察法》第5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C项,《监察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调查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给有关机关执行。D项,《监察法》第4条第1款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非不受任何影响,监察机关要接受相应上级机关的领导。12.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6A.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B. 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C. 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D. 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答案】: D【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见,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不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B项,《高法解释》第29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17C项,《高法解释》第295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①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②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③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④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可见,只有在控辩双方对证据无异议的时候,法庭审理才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D项,《高法解释》第29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13.下列主体中,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是()。A. 全国人大主席团B. 全国人大常委会C. 一个代表团D.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答案】: A|B|C|D【解析】:

18考查向全国人大提案的主体。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①全国人大主席团;②全国人大常委会;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④国务院;⑤中央军事委员会;⑥最高人民法院;⑦最高人民检察院;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14.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主体必须具有牟利目的,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B. 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对行为人目的没有特别要求C. 在互联网上散布淫秽文学作品,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D. 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由行为人操作计算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适宜【答案】: B|C|D【解析】:

19传播淫秽物品罪主观上无须特殊目的,如果以牟利目的,则构成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刊载淫秽文学作品,同样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我国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针对互联网犯罪案件,为方便收集证据和审理,由行为人操作计算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适宜。15.某甲从银行贷款200万元开办了一个舞厅。在实际经营时发生严重亏损,因为在贷款时夸大自己的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所以贷款将要到期时毫无还款能力。某甲便给自己的舞厅投了500万元的意外灾害险。某日晚,某甲故意放火将该舞厅烧毁,幸亏消防队及时赶到才不至于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然后,某甲到保险公司索赔。关于某甲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正确?()A. 某甲构成诈骗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B. 某甲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C. 某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放火罪,数罪并罚D. 某甲构成放火罪,不需要数罪并罚【答案】: B【解析】:《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③

20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该条同时规定“有前款第4项、第5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6.《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属于()。A. 简单罪状B. 叙明罪状C. 引证罪状D. 空白罪状【答案】: B【解析】:

21简单罪状不具体描述犯罪构成的详细特征。叙明罪状较为具体地叙述犯罪的构成特征。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刑法》第307条具体说明了伪证罪的构成特征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此法条规定属于叙明罪状。17.下列哪些行政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判决书B.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裁定书C.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行政赔偿调解书D.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书【答案】: A|B|C【解析】:ABC三项,《行诉解释》第152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项,如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按一审程序审理的,上诉期满,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判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才能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18.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听证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真题]

22A.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B. 行政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C.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回避申请D. 举办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答案】: A|C|D【解析】:ACD三项,《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①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③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④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⑤

23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关于听证笔录的签字或盖章,《行政许可法》未对“听证参加人”与“听证参与人”作出此严格区分。B项,《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项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因此,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许可的听证均应公开进行。19.甲某日晚到洗浴中心洗浴。甲进入该中心后,根据服务员乙的指引,将衣服、手机、手提包等财物锁人8号柜中,然后进入沐浴区。半小时后,乙为交班而准备打开自己一直存放衣物的7号柜,忙乱中将钥匙插入8号柜的锁孔,但居然能将8号柜打开。乙发现柜中有手提包,便将其中的3万元拿走。为迅速逃离现场,乙没有来得及将8号柜门锁上。稍后另一客人丙见8号柜半开半掩,就将柜中的手机(价值3000元)以及信用卡拿走。由于信用卡的背后写有密码,第二天,丙持该信用卡到商场购买价值2万元的手表。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 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 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D. 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24【答案】: A|B|C|D【解析】:A项,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非法侵吞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本题中甲是将自己的财物锁在8号柜中,因此,该财物实际上一直都处于甲的控制之下,而并非已经交与乙保管,乙打开柜子拿走甲的手提包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取得和控制该财物,不能成立侵占罪。B项,同理,由于甲的手机并非是变与丙保管的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柜门虽然被打开,但并非是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丙在取得这些财物时也是不合法的。C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D项,《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住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乙的行为并非针对本单位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20.关于宪法规范,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25A.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B. 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C.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D.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答案】: B【解析】:B项,宪法规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①成文宪法典;②宪法性法律;③宪法惯例;④宪法判例;⑤国际条约。其中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实质性宪法效力的判例,常见于普通法系国家。在我国,宪法判例不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A项,《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据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6C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其调整的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D项,《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统一于这类规范中,这是我国宪法规范的鲜明特色。21.关于侦查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强制猥亵案,让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B. 盗窃案,让犯罪嫌疑人到现场辨认藏匿赃物的房屋C. 故意伤害案,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对凶器进行辨认D. 刑讯逼供案,让被害人在4张照片中辨认犯罪嫌疑人【答案】: B【解析】:

27AB两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据此可知,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辨认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但不得组织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辨认。C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第2款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D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0条第2款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刑讯逼供案是检察院侦查的案件,被辨认的照片只有4张,不符合规定。22.万姓检察官与杨姓检察官系大学同学,毕业后考入同一检察院工作。某次万姓检察官承办一疑难案件,辛苦工作月余进展甚微,终日压力巨大、精神痛苦。杨姓检察官见状,出于关心私下向万姓检察官打听此案情况及目前现状;万姓检察官大吐苦水,约杨姓检察官当晚来家,将案件所有情况全盘相告。请问两位检察官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其职业道德?()A. 万检察官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杨检察官的行为不违反职业道德B. 杨检察官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万检察官的行为不违反职业道德C. 万检察官和杨检察官的行为均违反了职业道德D. 万检察官和杨检察官的行为均不违反职业道德【答案】: C

28【解析】:检察官应该严格遵守检察纪律,不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不私自探询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不泄露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不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两位检察官的行为均违反了职业道德。23.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列人员中需要进行宪法宣誓的是()。A. 各级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B. 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C. 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D. 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答案】: A|C【解析】:

29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4.关于司法公正及实体公正、程序公正问题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真题]A.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治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B. 追求实体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主要指努力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实体法律C. 程序公正包括当事人平等地参与、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法官的居中裁判等,保证当事人受到公平对待D. 根据形势及效率需要,可在有关司法过程中将“类推”和“自由心证”作为司法公正的补充手段【答案】: A|B|C【解析】:

30A项,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治的必然要求。法律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而理想的法律往往又成为正义的化身。正义的外延,普遍地认为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由此司法公正也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B项,追求实体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实体公正必须是法官经由诉讼程序作出裁判而达成,因而表现为裁判结果的公正或“结果公正”,主要体现在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两方面。C项,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地参与和主体性地位、程序公开以及对法官裁判的尊重,共同构成了英美法上程序公正的因素。现代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举证、回避、辩护、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公开审判等原则和制度就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主要体现。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即对自由心证原则的某些内容进行了一定的肯定,但是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适用。25.某市政府接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审批该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列哪些情况可导致此次暂停审批?()A. 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

31B. 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C.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物监管不力D. 当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答案】: A|B【解析】:AB两项,《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CD两项,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26.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32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丙身上有一个弹孔,可证明甲、乙二人一人击中、一人未击中。则甲、乙二人行为与结果都无因果关系,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 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不能查明谁打中。则甲、乙二人的行为与结果都无因果关系,二人均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 甲怀有杀人故意,乙、丙怀有伤害故意,三人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D. 甲以抢劫故意、乙以强奸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造成丙死亡,但丙只有一处致命伤不能查明该致命伤由谁造成。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甲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也不能认定乙成立强奸罪致人死亡【答案】: A【解析】:

33二重的因果关系,又称择一的竞合,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A项,甲、乙二人中仅有一人的行为足以导致丙的死亡,但不知道具体是谁导致了丙的死亡,根据疑罪从无,应认为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都不具有因果关系,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项,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择一的竞合。由于甲、乙二人的行为均能导致小孩的死亡,但不能查明谁打中,甲、乙不具有杀人的共同故意,但具有共同的过失,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乙二人,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项,由于可以查明致命伤非丙所为,所以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甲、乙二人的行为均可能致丁死亡,因此二者的行为构成择一的竞合,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丁的死亡均具有因果关系。由于乙仅具有伤害的故意,故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甲成立故意杀人罪。D项,甲、乙二人均对丙实施了暴力行为,根据条件说,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均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乙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27.关于法与道德的论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之一就在于道德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性B. 按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法与道德在概念上没有必然联系

34C. 法和道德都是程序选择的产物,均具有建构性D. 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不一定违反道德【答案】: A|B|D【解析】:A项,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具有强制性,法律具有的是国家强制性,而道德规范则依靠内心的强制。B项,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C项,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的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D项,法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法的实体内容通过程序选择和决定,其生成和实现也与程序相关。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这使道德与程序无关。

3528.关于中国古代诉讼、审判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B. 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C. 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D. 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答案】: A|B|D【解析】:A项,我国西周时期区分“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B项,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D项,清末司法机关发生了较大的变化:①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③

36实行审检合署。C项,明代的会审制度包括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等。大审始于公元1481年,宪宗命司礼监一员在堂居中而坐,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从此“九卿抑于内官之下”,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根据《明史·刑法志》的记载,自此定例,每五年辄大审。即明代的大审不是每3年举行一次,而是每5年举行一次。29.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并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B. 砖窑主乙长期非法雇用多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并严重忽视生产作业安全,致使一名未成年人因堆砌的成品砖倒塌而被砸死。对乙的行为应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从重处罚C. 丙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从外地将多名成年男性农民工骗至砖窑主王某的砖窑场,以每人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事强迫劳动。由于《刑法》仅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对于丙的行为,无法以犯罪论处D. 拘留所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37【答案】: A|B|C【解析】:A项,《刑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私营矿主甲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矿井作业的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并且,甲雇用打手对农民工进行殴打,致多人伤残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对甲应以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而非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B项,《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有以上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该项中,乙的行为除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外,还应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实行并罚。C项,《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强迫劳动罪的规定处罚。因此丙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其构成强迫劳动罪的共犯,仍然构成犯罪。

38D项,《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并罚。30.D县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女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行立案前的审查。下列选项哪个是D县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A. 报案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B. 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C. 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D.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答案】: D【解析】:

39《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立案的条件。31.未成年人小付涉嫌故意伤害袁某,袁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小付的父亲委托律师黄某担任辩护人。袁某委托其在法学院上学的儿子担任诉讼代理人。本案中,下列哪些人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A. 黄某B. 袁某C. 袁某的儿子D. 小付的父亲【答案】: 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

40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32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本题中,黄某是辩护人,袁某是自诉人(属于当事人之一),袁某的儿子是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四个人均有权申请回避。32.关于法的继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法的阶级性排斥法的继承性B. 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C.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D. 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答案】: B|C|D【解析】:

41A项,在人类历史上,法的继承是一种客观和普遍现象。近代中国法律与西周、汉唐的法律存在继承关系,当代资本主义的法律与古罗马法和中世纪普通法、日耳曼法之间也存在继承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的阶级性,但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在推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当代法完全可以吸取和借鉴古代法制中的有益成分和优秀传统。33.1945年9月,乙国在对甲国发动的侵略战争中战败,宣布无条件投降。1955年4月,甲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哪项?()A. 乙国的无条件投降并不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B. 自1955年4月起,甲、乙两国之间的关系恢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C. 交战各方均可依情况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D. 自1945年9月起,甲国应取消对乙国公民财产及其他权利的限制【答案】: A|B【解析】:战争的结束一般分为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停止敌对行动只是一种过渡性安排,只有结束战争状态才意味着交战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状态。因此,乙国的无条件投降并不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和交战问题的彻底解决。战争状态的结束通常包括缔结和平条约、联合声明以及单方面结束战争状态等几种方式,其中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指由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42交战国之间恢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②相应的战争法规则终止适用,在其国家关系中,恢复适用国际法中的平时法部分;③恢复外交和领事关系;④恢复经济贸易通商活动;⑤因战争中止实施的条约恢复效力;⑥取消对原交战国家或国民的财产和其他权利的限制等。34.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A. 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某食品生产企业停产1年B.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企业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营业执照予以注销C. 为防止生态破坏,市林业局责令超范围采伐树木的孙某种十棵树D. 公安交管局暂扣违章驾车的赵某驾驶执照6个月【答案】: A|B|D【解析】:AD两项,《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知,责令停产1年和暂扣驾驶执照6个月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43B项,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的注销。C项,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为。本题中,责令种树是为了避免生态环境的破坏,具有预防性,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35.王某因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被北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河北省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王某脱逃。在逃到山西省某市时,强奸妇女一名。后又逃到陕西省某市,被该市公安机关抓获。其在被押解回河北省某监狱后向狱友吹嘘此事,被举报而事发。对于强奸一案,应如何处理?()A. 应在服刑地河北省的相应法院审理B. 应由前罪审判地北京市的相应法院审理C. 应由犯罪地山西省的相应法院审理D. 应由被捕获地陕西省的相应法院审理【答案】: A【解析】:

44根据《刑诉解释》第11条的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王某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强奸一案是在被押解回监狱后案发,因此应当由服刑地河北省相应的法院审理。36.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 某企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禁止和限制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不服的B. 江某对省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C. 县政府为孙某颁发采矿许可证,刘某认为该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采矿权D. 王某不服税务局要求其补缴2300元个人所得税决定的【答案】: A|C|D

45【解析】:A项,《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28条(禁止经营者集中)、第29条(限制经营者集中)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B项,《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可知,该条款授予了行政相对人选择权,对于省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无需行政复议前置。C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6D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7.下列行为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有()。A. 田某在某宾馆住宿后,不付钱就想走人,宾馆经理甲设法将其锁在客房里后迅速报警B. 人贩子王某家是其贩卖妇女的中转关押地,王经常把同伙拐骗到手等待出售的妇女关押在自己家里的地下室,最长的达20天C. 刘某是私营纺织厂的老板,为了节省劳动力成本,就从外地拐骗了大量的儿童到该厂工作,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为了防止童工逃跑,刘在自己的厂子周围拉设了高压电网D. 民警小李为了惩治辖区的“老油条”张某,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张某关在本所临时关押犯人的地方,长达8天【答案】: A|B|C【解析】:A项,甲的行为是紧急情况下的自力救济,是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B项,人贩子王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拘禁是贩卖的手段之一,不另外定罪。

47C项,刘某构成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其拘禁童工的行为是雇用的手段,不另外定罪。D项,民警小李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属于非法拘禁罪。38.孙某投毒杀妻,见妻子服毒后痛苦不堪,顿生悔意,遂拨打急救电话,将妻子送往医院,经医生抢救脱险。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因其妻之所以脱险系孙某与医生二人之力,并不是孙某单独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B. 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其妻之所以脱险系孙某与医生二人之力,但孙某对挽救其妻做出了真挚的努力,理当成立犯罪中止C. 若后经查明,孙某所投毒药量根本不会致其妻子死亡,则孙某不成立犯罪中止,因孙某不送其妻去医院,其妻也不会死亡D. 若经查明,孙某所投毒药量根本不会致其妻子死亡,则孙某同样成立犯罪中止,因行为人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的,在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应认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答案】: B|D【解析】:

48AB两项,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确实做出防止结果发生的措施,也成立犯罪中止。CD两项,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即使是行为本身偶然导致结果未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题中所列即是行为偶然导致结果未发生的情形,同样成立犯罪中止。39.某家具厂老板张某与其员工李某发生纠纷,二人发生口角后张某威胁不给李某发工资,李某气愤之下拿了一个杯子砸向张某但没有砸着,张某找人把李某打成重伤。李某报案后,公安局逮捕了张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李某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裁判。之前,检察院和张某签订了一项家具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 张某和李某之间既有调整性法律关系又有保护性法律关系B. 张某和检察院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横向法律关系C. 张某与法院之间是纵向法律关系D. 张某和公安机关之间是调整法律关系【答案】: D【解析】:

49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题中,张某和李某之间因雇佣合同产生的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之后因张某把李某打成重伤引起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张某和检察院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张某和法院之间因审判而发生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张某和公安机关因张某的犯罪行为所引发,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40.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50B. 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C. 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D. 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答案】: A【解析】:ABC三项,国际法上的承认可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建交属于法律承认中的默示承认,两国曾建交,说明曾经互相承认,后来终止外交关系并不能追溯否定先前的承认行为。D项,如果既存国家认为新国家虽然具备了国家承认的条件,但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不愿意立即给予法律承认,只希望在经济、贸易、文化、科学和居民往来等有限的范围内与其进行往来,则可以给予其事实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时性的,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而建交属于法律上的承认。

5141.鑫源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鑫源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率5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鑫源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率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鑫源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B. 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C. 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D. 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答案】: C【解析】:

52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给丙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丙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42.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凡购买100元商品均送80元购物券。对因促销活动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刘女士在该商场购买了1000元商品,返回800元购物券。刘女士持券买鞋时,被告知鞋类商品2天前已退出促销活动,必须现金购买。刘女士遂找商场理论,协商未果便将商场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认识是正确的?()A. 从法律的角度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是一种学理解释权的宣称B. 本案的争议表明,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C. 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解释,等同于对合同享有法定的解释权D. 商场的做法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答案】: B【解析】:

53A项,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一般是指学者或者其他组织或个人所做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本案中,某商场促销活动时宣称的“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其中“最终”二字,表明其解释优于其他任何主体的解释且其解释具有最终效力。这是一种“正式解释权”的宣称,而非学理解释。B项,哪些商品参加促销以及这些商品何时参加促销,因商场规定不清而发生争议。若任由某商场确定,则有损刘女士的权益,故需要以公平正义去解决双方的纠纷。C项,法定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在我国有法定解释权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主体。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不属于法定解释。D项,“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当事人享有权利时,必须履行与此相关的义务,不能仅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商场拒绝刘女士持券买鞋,是不履行促销义务的行为。43.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叛逃罪?()A. 军官甲在一次战斗中向敌国投降,为敌人指出我国部分军事部署B. 曾经担任政府官员的乙(现已退休)出国探望国外友人C. 公务员丙在生病住院期间以亲友邀请之名,逃至他国,与单位脱离关系

54D. 驻外使馆三等秘书丁在假日里离开使馆,逃至第三国家【答案】: D【解析】: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成立本罪要求:①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②擅离岗位;③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A项,行为人并没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其行为是投降敌人,并且为敌人效力,符合投敌叛变罪的构成。B项,乙已经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不再具有叛逃罪主体的特征,因而不构成叛逃罪。C项,叛逃罪要求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期间,生病住院期间因为不是履行公务期间,所以不构成叛逃罪。D项,驻外使馆的三等秘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使馆工作的特殊性,即使其是在假日离开使馆,但仍然属于履行职务期间,所以符合叛逃罪的构成特征。44.2015年1月,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先后在深圳、沈阳正式设立,负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关于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55A. 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B. 有助于消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C. 有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D. 有利于就地化解纠纷,减轻最高法院本部办案压力【答案】: 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要的是有利于推动司法“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避免地方法院在审理一些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从而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权利救济渠道。此外,巡回法庭就地解决纠纷,就地化解矛盾,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最高法院本部办案压力。

5645.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B. 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C. 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D. 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答案】: A【解析】:A项,婚姻自由是基本权利,但基本权利也有它的边界,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其行使不能超出这个边界。B项,本案遗嘱中的财产处理情况以继承人妻子的再婚状况为条件,体现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C项,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多种解释的可能时,选择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法院依据宪法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原则和精神,认为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基本权利而无效,该判决运用了合宪性解释的方法。D项,遗嘱只能处分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不能处分他人的人身权。46.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57A.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因被害人陈某伤势较轻,并且王某已经表示全额赔偿陈某的医疗费、误工损失等,于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责令王某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 刘某与同事李某因琐事打架,其将李某打伤。人民检察院衡量各种因素,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是建议刘某所在的单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于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刘某所在单位机关处理C. 吴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审查起诉,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盗窃数额较小,并且其认罪态度很好并退还了全部盗窃所得,于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张贴在吴某所在单位D. 许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捕,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许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不服,于是提起复议、复核,当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决定后,公安机关将许某释放【答案】: D【解析】:

58AB两项,《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CD两项,《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47.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59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1)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 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C. 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D. 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答案】: C【解析】:

60《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第272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犯罪主要看账目是否被虚假平账,如果行为人有虚假平账行为,则一般可以证明行为人对于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永久占有而非暂时使用。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后,又用虚假发票平账且没有归还公款,在无相反证据、事实的情况下,通常足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其挪用公款的行为就应转化为贪污犯罪。A项,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足以说明此时甲没有永久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不构成贪污罪。B项,甲将商品房过户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行为,但由于尚未超过3个月,依法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CD两项,3个月后,甲实施了平账行为,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其挪用公款的行为转化为贪污犯罪,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能数罪并罚。(2)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61A. 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B. 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C. 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D. 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答案】: A【解析】:《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构成串通投标罪。A项,甲与程某串通投标,属于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且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不构成串通投标罪。B项,甲教唆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同时对整个投标行为进行了具体安排,其行为属于串通投标的实行行为而非教唆行为。

62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程某向甲赠送仿制古董的行为,因仿制古董价值未达到行贿罪起刑点,不构成犯罪。D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甲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实施了受贿行为,但客观上收受的贿赂价值未达到受贿罪起刑点,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3)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 甲以非法手段骗取国有公司的财产,构成诈骗罪B. 甲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构成贪污罪C. 程某协助甲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欺骗,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D. 程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答案】: A|B|C|D【解析】:

63AB两项,甲因公务垫付费用5万元,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甲实际为公司支出了5万元。甲虽指使程某虚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非法目的,既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诈骗罪。CD两项,程某协助甲实施欺骗行为,由于甲不构成犯罪,程某自然也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不再另外成立诈骗罪。48.下列哪些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A. 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B. 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王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C. 涉嫌贩卖毒品的李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D. 涉嫌走私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答案】: A|B|C【解析】:AD两项,根据《刑诉解释》第133条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①

64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BC两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49.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A.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B.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C.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D. 县人民政府【答案】: D【解析】:

65D项,基层政权是指国家为实现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职能,依法在基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及其所行使的权力的统一体。在农村,它指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在城市,它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权力的统一体。可知县人民政府不是基层政权。A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BC两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因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50.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A.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B.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D. 宪法判例【答案】: A|B|C【解析】:

66所谓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在我国,宪法的渊源有《宪法》《宪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等。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实质性宪法效力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义,但我国并不承认判例法的法律渊源地位,宪法判例并不能作为我国宪法的渊源。51.张某以侮辱罪对王某提起自诉。一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发生法律效力B. 调解书经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 无论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D. 本案中调解书并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答案】: D

67【解析】:《高法解释》第2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即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3款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为自诉案件。52.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A. 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B. 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C. 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D. 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答案】: A|D

68【解析】: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有:①行政公开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②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③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A项,强调行政机关要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属于程序正当原则中的公众参与原则。D项,要求与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要进行回避。属于程序正当原则中的回避原则。B项属于权责统一原则中的行政责任原则;C项属于合法行政原则中的法律保留原则。53.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

69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下列各题。(1)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用1万元真币换取10万元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B. 扣除甲的成本1万元,甲购买假币的数额为9万元C. 在境外购买人民币假币,危害我国货币管理制度,应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审理本案

70D. 将假币寄回国内,属于走私假币,构成走私假币罪【答案】: A|D【解析】:AB两项,甲在国外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成立购买假币罪。购买假币的数额以购得的数额计算,不能扣除成本。因此犯罪数额为10万元假币。C项,因为甲是中国人,所以在国外犯罪适用属人管辖原则。D项,甲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成立走私假币罪。对甲应该按照购买假币罪与走私假币罪并罚。(2)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行贿罪B. 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C. 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 赵某被甲欺骗而订立合同,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71【答案】: B|C【解析】:A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赵某2万元真币,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B项,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甲给予赵某1O万元假币,是将假币纳入非法的流通领域,成立使用假币罪,同时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想象竞合。甲不成立诈骗罪。C项,赵某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项,赵某与甲签订合同,即使赵某受骗,也不能成立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因为依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成立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要求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不具备国有单位工作人员身份。(3)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在“一滴香”

72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 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 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D. 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答案】: A|B|C【解析】:A项,甲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仍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属于《刑法》213条规定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这一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B项,甲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仍在出卖,其行为构成《刑法》第144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项,甲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满足《刑法》第140条的规定“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73D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甲这些行为应择一重罪处罚。(4)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应以抢劫罪论处B. 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C. 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D. 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答案】: D【解析】:根据《刑法》第226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成立强迫交易罪。如果强迫交易的价格与正常价格差距过大,侵害的法益就首先是财产权而不是交易秩序。本案中,甲对顾客张某拳打脚踢,要求对方多支付20%的价款购买商品,构成强迫交易罪。甲要求对方多支付20%的价款,价格落差并不大,仍然是强迫交易罪评价的范畴。

74(5)关于事实五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B. 甲虽然虚构事实吸纳巨额资金,但不构成诈骗罪C. 甲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D. 对甲应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答案】: B|C【解析】:A项,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并且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在银行利息4倍的范围内,其债权人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BC两项,甲四处散发宣传单(宣传特征),假借为加盟店筹资,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构成《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甲虽虚构事实欺骗广大投资者,但并非针对特定个人,并且其目的仅在高利贷盈利而非侵吞他人财产,就此而言投资者并未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其后遭受损失在于甲经营不善所致,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75D项,既然甲高息放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就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数罪并罚。(6)关于事实六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纳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B. 甲集资诈骗的数额为2000万元C. 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处死刑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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