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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40804(颁布时间)19941001(实施时间)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节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四章 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生产或者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一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节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生产和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五章 工程竣工验收第六章 工程返修与赔偿责任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二十四次会议于1994年8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8月4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建设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以及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
3、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 特区对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建设监理、企业自行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以及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应当予以奖励。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对区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负责处理。第七条 主管部门以及与工程质量
4、监督管理相关的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质量业务监督;(二)对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三)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四)处罚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六)组织评选优质工程;(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二)、(三)、(四
5、)、(五)、(七)项职责。第九条 特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在同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代表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二)对在建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抽检;(三)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四)核验工程质量等级;(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优质工程评选;(六)协调解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处理工程质量事故;(七)对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八)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材料、
6、新技术、新工艺的质量鉴定。第十条 质监机构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工程质量监督员、检测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责任鉴定应当由质监机构负责,其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调解和处罚的依据。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十四日,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在投产前十四日,必须到质监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供有关资料,接受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指定负责该项工程或者项目的质量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受监督
7、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第三章 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一个单位工程需要几个设计或者施工单位承包的,应当明确总承包单位。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申办开工许可证,并依法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
8、义务。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合同规定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提供条件。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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