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ID:16775297

大小:18.75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24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_第1页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_第2页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_第3页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_第4页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07-03-2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

2、(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监理的主管部门,对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第五条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是由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3、负责制定行业规章、资格核查、培训考试等工作,并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在特区注册登记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入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会员。第二章监理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七条监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二)工程质量;  (三)

4、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otherstaffoftheCentre.Duringthewar,ZhuwastransferredbacktoJiangxi,andDirectorofthenewOfficeinJingdezhen,JiangxiCommitteeSecretary.Startingin1939servedasrecorderoftheWestNorthOrganization,SecretaryoftheSpecialCommitteeAfterthevictoryofthelongMarch,heh

5、asbeentheNorthwestOfficeoftheFederationofStateenterprisesMinister,ShenmufuguSARmissions,DirectorofNingxiaCountypartyCommitteeSecretaryandrecorderoftheCountypartyCommitteeSecretary,Ministersand  (四)建设工期;  (五)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第八条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办理

6、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二)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六)查验承建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部、分项

7、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十)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一)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二)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十三)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第九条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承建商回访;  (二)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三)监督工程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三章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条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工程监理从业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8、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采用企业法人、合伙等组织形式。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三条非本市监理单位在特区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依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