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管理(王德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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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管理

1前言近年来,随着全国城市轨道工程建设的大力推进,地铁工程的施工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包括建设、运营。同时,随着政府管理力度的加大,以及媒体关注度的提高,各方对地铁施工过程的生产安全和施工文明的要求日益提高。如何强化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规避安全风险,已成为当前政府、企业和个人发展中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2安全形势分析原因分析: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依然薄弱企业管理还是不够精细、比较粗放,存在盲区;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力量被摊薄;3.对事故预防重视不够,缺乏前瞻性;

3安全形势分析原因分析: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部分施工企业轻安全,重效益,安全费用投入不足。勘察、设计存在缺陷;部分监理单位安全责任认识不清。一些从业人员未能真正重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违法发包;合理工期被压缩,重进度,忽视安全生产。

4安全形势分析原因分析:三、监管工作有待加强监管存在重总包,忽视分包。执法力度不足。主动性、预见性不足。

5案例节选2010年3月13日15时27分,深圳市南山区向南路汉京峰景苑工程发生一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作业人员在该工程23层防护棚上铺设防护板时,防护棚发生坍塌,造成9人死亡、1人重伤。原因:一是在23层新设置的悬挑防护棚没有按照施工专项方案搭设;二是将悬挑防护棚当作临时卸料平台使用。事故发生时,坍塌部位站了11名施工作业人员并堆放了约800公斤用于防护棚铺设的木板,防护棚局部荷载过大,导致防护棚坍塌;三是悬挑防护棚所用的钢丝绳采用废旧产品,钢丝绳规格与施工专项方案要求不符,且钢丝绳连接形式、绳夹数量均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高空作业的11名施工作业人员均没有佩戴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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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二、杭州地铁有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三、隐患排查治理四、事故案例

9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法律2、法规3、规章(1)部门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

10法律、法规、规章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施行)2.《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3.《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施行)5.《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施行)

11法律、法规、规章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2011年2月1日施行)7.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8.住建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12法律、法规、规章9.“三必须”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13法律、法规、规章10、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1)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2)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14法律、法规、规章(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4)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15法律、法规、规章(5)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6)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16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安全生产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7三、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权、检举和控告权(4)拒绝权(5)紧急避险权(6)要求赔偿权(7)获得劳动保护用品权(8)获得教育和培训权

182、义务(1)自觉遵规(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

19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工会民主监督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等。2.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广播、电视等。3.公众举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4.社区报告监督居委会、村委会等。

20六、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报告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的意义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发展历史的里程碑;建设领域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基本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事故处理报告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二、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

2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这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1、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2、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4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要求企业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的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分析许多安全事故,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这些都是没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训的后果。

2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27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3.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8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法律责任中,各参与主体,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范罪的,作法追究刑事责任。

29各方建设主体安全生产责任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2.勘察单位安全生产责任3.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4.监理单位安全责任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6.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30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一、七个应当1、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1)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2)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3)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2、应当在编制工程预算事,确定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要的费用。3、应当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4、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15、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6、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开)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设计);4)堆放、消除废弃物的措施7、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规定的措施(有爆炸作业时)

32二、一个保证保证向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3三、三个不得1、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2、不得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3、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器材。

34勘察单位安全生产责任1.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勘察工作。2.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3.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35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1.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在设计中应当考虑施工时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和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3.应当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设计中,提出对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

36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1.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3.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当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一、依法取得资质和承揽工程1.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安全生产条件。2.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8二、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1.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应当选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确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9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1.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0四、确保安全费用的投入和合理使用1.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2.应当将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1五、对管理和作业人员实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应当记入个人工作档案。3.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24.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爆破、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和起重信号工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3六、明确对安全生产涉事者的全面、主要和连带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各项的安全施工负责。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规程特点制度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3.事故总承包单位对事故现场的生产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时,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在生产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时,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4七、对使用安全护品和施工机具设备的安全管理1.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2.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应在进场前进行查验。机具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3.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或检验合格后进行验收。

45八、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施工单位支付。2.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3.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6九、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应对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7十、编制安全措施和专项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建立工程师签字后实施;(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其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8十一、创建安全、文明和人本化施工现场1.在城市市区内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挡。2.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施工现场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施工照明对人的危害及环境污染。3.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要求,直观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标准。

49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设置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5.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6.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用通道、水源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7.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以及桥梁口、隧道口、爆破物品、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508.应当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9.暂时停止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10.应当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保护方案。

51十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十三、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验收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2十四、安全作业1.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等。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3.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5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全国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审查安全施工措施,并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查处。

5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承接的建设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有责任保护好事发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大于以往出台的法规。一是将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从严惩处精神;二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了民事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了应当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外,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5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如规定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罚款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等,从罚款数额上来看,行政处罚力度较大。四是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处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是首次对相关单位规定了处罚。如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机械和机具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承担赔偿责任;安装、拆卸单位违反规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7建设部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16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158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15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8-87

58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编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核论证: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59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专家论证会的参与组成: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60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实施条件: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重点审核内容、检查方法和频率要求。

61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验收管理: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结构材料的验收: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并对其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并随机抽取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时,还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62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浇筑条件: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拆除条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6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有关编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6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关于专家会参与人员: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6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论证的签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6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发生修改的处理: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6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6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6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7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7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7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7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7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7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拆除、爆破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7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其它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77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8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79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1.市安监局负责对地铁工程实施综合监管工作。2.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规划的地铁线路应避免经过地质灾害区域;若在采取工程措施后仍不能消除地质灾害地区的规划地铁线路,负责线路调整的审批。3.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规划地铁线路选址地质灾害性评估工作。

80市城乡建委(含质安监总站)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法律责任: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15.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杭市场行为的监管,认真履行在杭备案制度,建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诚信档案。6.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车站深基坑、隧道区间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设计方案的专家会审的备案管理。7.督促地铁参建各方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进和提高勘察质量,完善设计和施工方案,规范工程和劳务分包,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8.及时了解施工安全动态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2市城投集团1.负责协调各下属管线产权单位向地铁集团提供准确的现状管线位置图,并进行现场管线技术交底。2.协调各管线产权单位根据《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地下管线安全专项评估报告》配合地铁集团制定相应管线保护和监护方案。3.对需要迁(移)改的管线,协调各管线产权单位配合地铁集团确定迁(移)改范围,审核会签(移)改设计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83其它政府部门及各地方政府市房管局:设立专门的部门,配合做好地铁工程影响范围内沿线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协助做好地铁施工沿线的交通组织工作,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周密部署,保持道路畅通。地铁建设途径的区政府、地铁办和街道与地铁集团联合建立地铁工程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机制;

84杭州地铁集团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管理岗位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职责》《设计管理办法》《》

85杭州地铁集团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程测量管理办法》《杭州地铁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杭州地铁集团安全风险管理办法》《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杭州地铁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86杭州地铁集团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办法》《杭州地铁工程建设监测管理办法(含监测点埋设、报警及处置,远程监控管理等)》《杭州地铁集团设备系统调试管理办法》

87杭州地铁集团有关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杭州地铁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杭州地铁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地铁工程建设红黄牌管理办法》《杭州地铁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考评办法》《杭州地铁工程建设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88隐患排查治理 一、车站深基坑工程1.钻孔咬合桩出现夹泥或开叉并产生漏水、漏沙。2.地下连续墙围护结构产生夹泥、错台并产生漏水、漏沙。3.深基坑未按照“分段、分层、平衡、对称”的原则开挖,开挖坡度过大,速度过快,开挖长度过长而结构施工跟不上,造成基坑底暴露时间过长。

894.深基坑开挖未遵循“先撑后挖”的原则或在沿基坑方向采用“拉槽”方式开挖。5.钢筋混凝土支撑跟部产生裂纹且裂纹增长过快。6.钢管支撑材料把关不严,支撑材料有缺陷。。7.钢管支撑在加工或架设时,轴线不在同一直线上,产生严重偏心受压现象。

908.钢管支撑端头变形严重,与预埋钢板间产生空隙或不密贴,出现脱落或局部受压造成局部应力集中。9.钢管支撑由于多种原因,产生变形弯曲。10.围护结构顶沉降、位移或测斜变形速率突然增大或达到报警值。11.支撑轴力达到报警值且变化速率过快。

9112.基坑内降水造成基坑外水位下降过快。13.周边建(构)筑物、交通道路、管线产生沉降、倾斜、裂缝且沉降、倾斜、裂缝增大速率加快。具体见后“四”。14.土方、钢管支撑及其它周转性材料等堆放邻近坑边缘,造成荷载偏大,影响基坑稳定。15.基坑开挖后,未按规定设置逃生通道。

92二、盾构区间工程1.进出洞加固区,产生漏水、漏沙现象。或冰冻时间、冰冻温度不足,孔洞布置、冰冻材料不符合要求。2.盾构掘进未随时监测和控制盾构姿态,使隧道轴线偏差超过设计、或规范允许偏差。3.盾构通过等沿线建(构)筑物、交通道路、管线产生沉降、隆起、裂缝或后期沉降、裂缝增大速率加快。

934.盾构机推进过程中,千斤顶油缸压力不均,管片被顶裂、顶破。5.盾构纠偏偏大,损坏已拼装管片和盾尾密封。6、管片脱出盾尾后,盾尾密封不好,产生漏水、漏砂、漏泥现象。7.管片拼装不到位,出现错台、挤裂管片;已拼装好的管片直圆度差。

948.土仓压力、注浆压力出现异常。9.拼装管片时拼装机作业范围内站人。10.二次注浆不及时,引起地表沉降过大、管片渗漏等。

9511.对特殊部位漏水采用注浆处理时,未对注浆孔进行密封防水处理。12.未使用合格的管片和防水密封条。13.防水密封条等防水材料在堆放、拼装前未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96三、桥梁工程1.现浇梁支架基地松软未作压实处理,或虽经碾压但压实度不符合要求。2.现浇梁支架基地虽经压实,但未按施工方案要求,在宽度、厚度、砼强度上不符合要求。3.满堂脚手架纵、横向联系、剪刀撑、扫地杆未按施工方案要求设置。

974.桥梁翼缘板部位脚手架,传力未直接落地,采用悬臂结构支承时未经计算或支撑不牢固。5.桥梁跨越不能封闭的道路,采用预留门洞现浇时,门洞支柱及过梁未经设计或支架搭设不规范;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

986.桥梁现浇时,未进行地面、支架稳定性及沉降监测。7.桥梁现浇时,对施工人员未设置逃生通道或逃生通道狭窄、稳定性差。8.临边围挡缺失,无防高空坠落设施。

99四、地表及建筑物沉降1.围护结构迎土面与场内施工便道间产生裂缝,并出现异常情况。2.场内施工便道产生裂缝并出现异常情况。3.施工场地外交通疏解道路产生裂缝、沉降情况出现异常。

1004.周边重要管线沉降出现异常。5.周边建(构)筑物差异沉降、倾斜及裂缝出现异常。

101五、机械设备1.大型及特种机械设备无专职司机和管理人员,未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2.新安装或大修后的大型机械未进行验收并进行整机试运行。3.走行系统失灵或无限位装置。

1024.钢丝绳断丝严重。5.吊钩保险装置失灵。6.液压系统漏油。7.大型汽车吊机、SMW三轴深层搅拌桩机、成槽机、龙门吊机等,基础未经硬化处理,易造成设备倾覆。

103六、施工用电1.施工现场各类机械未按要求做到接零或接地保护,各类安全装置及构件损坏失灵的,尤其要注意在焊接底板钢筋等时极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各类设备、堆放材料等在施工过程中与外电高低压线路的水平、垂直距离未满足安全距离。

1043.施工现场未设置外电高低压线路防护措施,未设置醒目警示标识的。4.施工现场未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进行线路连接。5.电线表皮破损严重;当电线通过基坑、泥水地时未作架空处理或漏电保护。

105七、施工围墙临近围墙堆放周转性材料,如脚手架、方木、钢支撑、灌注砼导管、防水卷材等,平行于围墙放置且堆放过高,紧贴围墙放置等,造成围墙向外倾覆,砸伤行人或通过车辆。

106有关质量安全事故

107围护结构、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交通组织图

108地下连续墙施工组织

109岛式站台车站标准段典型横断面图

110支撑

111车站端头井盾构施工场地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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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盾构隧道管片衬砌6.管片设预留孔,用于吊装和衬背注浆。

119

120地铁区间隧道和越江隧道盾构法施工地下铁道区间隧道及其上、下行线间的连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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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支撑

127有关建议1、落实和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抓好“勘察、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做到“一坑一方案”,从源头上控制重大风险源;3、抓好监控量测管理工作;4、抓好人员到位、分包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抓好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28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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