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存在的问题及特殊程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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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事审判存在的问题及特殊程序建构家事审判存在的问题及特殊程序建构网上投诉网站信箱关于我们当前位置---首页->审判工作研究家事审判存在的问题及特殊程序建构--以黄埔区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为视角作者:李娜时间:2011/6/30  家事案件是指涉及确定身份的事件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纠纷,主要包括婚姻、亲子、收养、宣告婚姻无效、离婚后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家事诉讼制度则是西方法治国家的概念,一般指家事案件的司法解决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家事审判程序及家事司法机构的组成及运作,同时也可以扩及家事案件的司法外辅助处理方法。2010年以来,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全省范围内包括广州市

2、黄埔区法院、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等在内的六个基层法院及中山市中级法院设立了家事审判合议庭,对家事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这是家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进步。但目前,我国的家事案件仍依照普通民事程序进行审理,未设置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主要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对家事案件进行处理。由于婚姻家事案件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的双重性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家事讼程序虽有一些特别规定,但比较零散,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基于婚姻家事案件的特点对程序的特殊需求,应实行类型化审理,并建构与其内在特性相适应的诉讼程序。本文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合

3、议庭试点工作为视角,分析家事审判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婚姻家事案件对诉讼程序的特殊需求,希望能为构建家事诉讼程序提供一些参考。  一、黄埔法院近三年家事案件收案情况  1、家事案件收案情况  表一:2008年至2010年黄埔法院受理家事案件情况表  表二:2008年至2010年黄埔法院离婚案件各类情况表  2、数据分析  从表一可以看出,近三年黄埔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逐年减少,但家事案件却呈上涨趋势,且家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重。另外,家事案件得到调解处理或当事人主动撤诉的情况所占比例也很高,说明调解比较符合家事案件身份化、人伦化的特点,调解能够成为处理家事纠纷的有效方法。当然,在

4、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下,家事案件会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家事案件系呈总体上升趋势,并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文化多元化趋势的渐进,可以预见家事案件还将大幅度攀升。因此,对家事案件的处理程序进行良好的设计就尤显其重要性,并且在设计家事案件处理程序时,调解应当成为"重头戏"。  二、家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的最大问题就是将婚姻诉讼等同于一般民事诉讼,忽视婚姻家事案件职权主义诉讼的特点及人伦色彩,一味采取当事人主义或辩论主义原则,即法院只从当事人的辩论中采纳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和证据。  (一)在证据收集上,一律实行一般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

5、举证"原则,不依职权主动调查  对庭审中涉及的重要婚姻事实,往往以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否认。对案件的真实事实或真正的离婚原因没有揭示,对潜在的矛盾没有解决。对于当事人要求法官调查的证据,很多时候也以不属于职权调查范围为由,不予调查。这种情况在一方主张配偶有婚外情或有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最为常见。由于第三者问题涉及面大、纠纷复杂,经办法官往往出于怕麻烦的心理而敬而远之,即使当事人庭上提供了第三者的线索,法官也严格遵循一般民事纠纷举证原则,宁愿少一事而不予主动调查。如表二所示,近三年来,主张配偶有婚外情的案件逐年上升,已经成为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获法院支持的仅有寥寥几宗。2008年至

6、2010年,黄埔法院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的案件共有69宗,仅有一宗获得了法院支持,这个比例也是非常低的。2010年1月,刘某以配偶张某有第三者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主张因第三者的问题,张某多次对刘某进行殴打,但刘某仅提交了照片证实。张某庭上不承认自己有第三者,也不承认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法官为了查清事实,约了双方婚生小孩(已满十二周岁)过来询问,询问期间,由于小孩说了不利于张某的话,张某认为是刘某教唆所致,当场辱骂刘某并两次挥拳向刘某打去,经法官多次制止才作罢。法官认为虽刘某未提交足够证据证实张某的暴力行为,但结合张某在庭审中的表现,证明张某的暴力行为已属常态,从而认定张某

7、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可以说这唯一一宗获法院认定了家庭暴力的案件,恰恰是因为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了一定的调查取证,并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可想而知,如果一切全凭当事人举证,必然导致许多案件事实都以当事人的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定,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法官不斟酌当事人未提出之事实,对自认、认诺等处理存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一般诉讼程序中的自认等有关诉讼规则,不适用于身份关系诉讼。但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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