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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7
《活动录音录像若干规定发展与协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法发〔2010〕33号 【颁布日期】2010-08-16 【实施日期】2010-08-16 【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
2、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
3、备。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
4、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毁损庭审录音录像或者篡改其内容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内容不完整
5、的庭审录音录像仍应存储并入卷。 七、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八、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九、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庭审录音录像的技术、管理、应用等方面
6、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十一、人民法院进行其他审判、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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