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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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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32).213跨國服務國際課稅規範之研究及對我國稅制的改進建議委託單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受託單位:中華財政學會研究主持人:林世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跨國服務國際課稅規範之研究及對我國稅制的改進建議委託單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研究處受託單位:中華財政學會研究主持人:林世銘「本報告內容純係作者個人之觀點,不應引伸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意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作者得以完成本報告,特別感謝以下師長、專家、先進與好友提供寶貴指導意見、鼓勵與協助:朱澤民教授(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李明昱會計師(致
2、遠會計師事務所)李惠錦研究員(經濟建設委員會法協中心)吳蓮英科長(財政部賦稅署)吳麗芬股長(台北市國稅局)施恬小姐(財政部稅制委員會)洪慧燕專門委員(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研究處)高文宏會計師(資誠會計師事務所)陳世洋會計師(宏碁集團稅務協理)陳金妙小姐(財政部訴願會)陳嘉宜會計師(美國商會稅務委員會主席、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陳國宗稽核(財政部賦稅署)陳寶瑞副處長(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研究處)陳聽安教授(中華財政學會理事長)張清讚會計師(全亞會計師事務所)彭楊淋會計師(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黃仲豪稽查(財政部賦稅
3、署)黃鈺茹小姐(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研究處)黃建興專門委員(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研究處)楊子菡教授(國立台北大學)楊靜怡小姐(台北市國稅局)楊婷婷主任(美國商會)萬美媛稽核(台北市國稅局)葉淑芳副研究員(財政部稅制委員會)蔡玉時小姐(經濟建設委員會經濟研究處)鍾一賢股長(台北市國稅局)薛明玲會計師(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長)作者林世銘謹識于中華財政學會•台大會計系民國92年9月提要我國企業向國外購買的跨國服務,依現行實務稅捐機關將視該服務之內容而有以下三種課稅方式:(1)若屬於在我國「境外提供之勞務」報酬,則非屬我
4、國之課稅所得,提供跨國服務之外國事業不必繳納我國之所得稅;(2)若屬於在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之無形資產的「權利金」(royalties),則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屬地主義負擔我國之所得稅;(3)若屬於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則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應負擔我國之所得稅。然而,向國外購買的跨國服務的給付究竟屬於境外勞務報酬、權利金抑或其他收益,稅捐機關的認定與民間企業(包括在台外商)的看法經常南轅北轍(有關之行政救濟案例請詳附錄四)。從行政救濟案例中,經常可以發現民間企業與會計師認為所購買之跨國服務,
5、乃在「國外提供之勞務」無須負擔我國所得稅,但稅捐機關卻認定為「權利金」(最近又有改按「其他收益」認定的趨勢),不但責令購買國外服務的國內公司補繳應扣繳而未扣繳之稅款,並處以一倍之罰鍰。由於處罰的對象,不但包括本地的企業,也包括在台的外商,因此跨國服務的課稅問題,若未能妥善予以合理規範,不僅影響我國企業之租稅成本,也將阻礙跨國企業將來進一步在台灣投資的意願。歐洲商務協會(或稱歐洲商會,EuropeanChamberofCommerceTaipei,ECCT)與美國商會(AmericanChamberofComm
6、erceinTaipei)曾於民國90年11月向其會員進行問卷調查,75%受訪的外商表示,他們是跨國企業的在台據點,必須分攤公司營運總部在境外統一處理的會計、財務及(或)營運有關之電子資料處理(ElectronicDataProcessing,EDP)的跨國服務費用,由於台灣目前規範跨國服務收費之課稅法規並不明確,在台外商應否就給付金額扣繳稅負,將因稅捐稽徵機關如何定義電子資料處理費用之性質而異。在某些情況下,台灣的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國外公司所收取的EDP跨國服務之報酬,應全部視為權利金收入或其他收入,而應課徵
7、20%的扣繳稅款。然而,納稅義務人則認為此類電子資料處理服務係屬境外提供之勞務,不應由台灣課稅。因此,產生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間關於扣繳稅款與行政罰鍰的爭議。歐洲商會與美國商會問卷調查的受訪者認為,稅捐稽徵機關目前對於EDP跨國服務報酬的課稅原則,已嚴重地增加跨國企業的行政管理負擔、使其在台灣的營運利潤率降低,並可能減少跨國企業i將來在台灣從事進一步投資營運的意願。因此,歐洲商會與美國商會向我國政府提出「ECCT2002-2003PositionPapers」與「2002TaiwanWhitePaper」
8、,該二建議書皆就跨國電子資料處理(EDP)服務的課稅爭議,對我國政府提出稅捐機關應明確區分權利金與勞務報酬、訂定合理清楚之課稅原則等相同之改進建議(說明如下註)。由於該建議攸關企業投資意願與政府稅收,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極為重視,乃委託進行本研究計畫。本文之研究方法,係以專家訪談與國內外法律文獻之分析比較為主。本研究首先訪問歐洲商會暨美國商會稅務委員會主席,以確切掌握研究問題。同時,本研究也訪談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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