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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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王西阁摘要:法治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大学生的法治信仰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国法治建设的前程。由于传统法文化的影响、高校法治教育的不足、社会现实支持的欠缺,大学生的法治信仰极为不足。培育大学生法治信仰,要扬弃传统法文化,创建新的现代法治文化;突出高校法治教育的价值取向,营造校园法治氛围;纾解阻碍法治的实践症结.优化社会法治环境。关键词:大学生法治信仰培育中图分类号:G114文献标识码:A一、大学生法治信仰现状法治认知不足。法治信仰是在法治认知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治的信服和尊崇。法治认知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前提和基础,是法治信仰最基本的表现,没有对法治的了解和熟知,法治

2、信仰便无从建立。法治认知并不是指对法律条文的熟知,而是对诸如正义、自由、平等、法律权威至上、控权、权利本位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以及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价值和意义的理解和认知。多数大学生对法治的理解仅限于: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就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就是社会民众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逾矩,也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社会的普遍守法。把法治理解为普遍的守法是表面的、肤浅的,这种理解只是说明了社会普遍的守法是法治的表征.但是并未说明人们为什么要守法,在这里人的需求与法治、法律是脱节的,因而也就不可能产生对法治的信仰。人们之所以要守法是因为法治的本质是对权力的限制

3、和对权利的保护,保障人权,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进而实现人类社会生活的和谐.始终是法治的终极目标和关怀。法治中的法律是非人格化的,它是正义的化身,是民众权利的保护神,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都应充满两个字——权利,正如列宁所说:“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哩解了法治的本质和终极目标,才能建立人的需求与法治、法律的链接,才能对法治、法律产生热情和忠诚,也才能由对法治的认知进而形成对法治的信仰。法治情感不足。法治信仰中包含着情感因素,这种情感表明,法治主体对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充满热情,对法律忠诚、信任、崇尚,以至依赖,对法治社会具有强烈的期盼之情,并以巨大的热情推动法治社会

4、建设。没有对法治的信任与热爱,法治信仰便无从··建立。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情感,对于任何法律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情感,不可能纯粹从功利主义伦理学中得到充分的滋养。这类情感的存在,有赖于人们对他们自身所固有的终极正义性的信仰。”②只有当主体对法治具有发自内心的热爱、信任、依恋情感时,法治信仰才能真正建立。现实中,大学生的法治情感是缺乏的:虽然多数大学生对法治是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都具有认同意识,但对法治还谈不上真诚的信任与热爱,对法律还缺乏一种神圣崇拜和依恋意识,遇到事情不是首先想到求助于法律,而是求助于人情、关系、权势;同时对法治建设的参与表现出被动、冷漠。法治理性不足,知行脱节。

5、理性是人们从理智上选择、调节、控制自我行为的能力。法治理性是人们根据内化于意识中的法治原则、法律规则要求,来调控自我行为,控制非理智行为、冲动行为的能力。相比于认知和情感,理性精神是法治信仰中最高层次的组成部分和最根本的标志,因为法治信仰的归宿和最高表现是法治行为。只有具备了足够的法治理性精神,法治信仰才能外化为法治行为。从这方面来看,大学生的法治信仰是不足的。法治理性精神不足最直接的结果和表现就是知行脱节。近年来发生的大学生犯罪案例中,多数人对法治、法律有认知甚至认同意识,但在行为上却表现出对法治精神的背离,有些是明知不可为因心存侥幸而为之,有些是明知不可为因冲动而为之,表明大学

6、生没有足够的理性约束自己的行为选择,控制情绪化的冲动行为。大学生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追求优良法治秩序的主动精神和行为也很鲜见。要么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要么是在涉及自身利益时求助于权势、关系。二、大学生法治信仰不足的原因分析传统法文化的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基本特征是“德主刑辅”,其主体精神是权力本位、义务本位、集团本位的,法只不过是“绳顽警愚”的“防民之具”,正如梁治平教授所言,传统法文化中“只有家、国,而没有个人;只讲人应该、必须或不得怎样,而不讲人能够怎样,至于公民权利一类的东西更是闻所未闻。法主要就是刑,它不是至高无上的,也不是普遍的秩序,它听命于权力,从属于礼教,从来都是

7、统治者的镇压工具,就不能做捍卫民众权利的武器”。‘这样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很难内化为主体对法的动力,只能让人们对法敬而远之。“无讼”思想是传统法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无讼”思想付诸实践,使人们形成强烈的“贱讼”、“厌讼”甚至是“仇讼”心理,这种思想和心理由于文化的惯性。至今仍深深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今天,在很多人的思想意识里,进法院,成为被告,是耻辱的,丢人的,一旦被对方告上法庭,就意味着双方的根本对立和彻底决裂。“无讼”思想让人们进一步远离法律,甚至是轻视法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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