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牙医专业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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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牙醫專業守則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二零零七年四月導言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根據《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成立。委員會負責牙醫註冊、舉辦許可試,以及維持牙醫業的專業道德、標準及紀律。本小冊子開列若干有關牙醫適當行為的指引,不論註冊牙醫或根據有關條例規定視作已註冊的牙醫,均須遵守。此外,又列出可導致委員會採取紀律處分程序的違法行為及不專業行為。所有牙醫均應閱讀本小冊子,並徹底了解其內容,以免不慎地違反公認的專業道德行為守則,導致牙醫管理委員會採取紀律行動。委員會秘書如接獲投訴或舉報,將按照《牙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2、》(第156章附屬法例A)的規定處理。所有牙醫為本身利益起見,應購買專業彌償保險,並熟悉下列法例及指引的條文:(i)《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ii)《牙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iii)有關藥品使用和處方的相關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如《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抗生素條例》(第137章)及《藥劑及毒藥條例》(第138章);(iv)《輻射條例》(第303章)及其附屬法例;及(v)有關愛滋病病毒感染及其他感染的相關指引。上述條例及規例的印本可透過下列途徑購買:[修訂由2003年12月27日起生效]•致電

3、政府新聞處刊物銷售小組,電話:25371910•登入網上的政府書店,網址:http://bookstore.esdlife.com•於政府新聞處網頁(網址:http://www.isd.gov.hk)下載訂購表格並透過互聯網在線上遞交,或將表格傳真至25237195•以電子郵件向政府新聞處訂購,電郵地址:puborder@isd.gov.hk如欲獲得有關愛滋病病毒感染的意見,可透過九龍油麻地炮台街145號5樓衛生署油麻地賽馬會診療所轉交有關感染愛滋病病毒醫護人員的專家小組秘書。1前言《牙醫註冊條例》列明,「不專業行為

4、」(unprofessionalconduct)是指註冊牙醫的一項作為或不作為,而該項作為或不作為會被聲譽良好並適任的註冊牙醫合理地視為不名譽或敗壞名譽者。會構成不專業行為的事項相當可能會隨當時的情況而有所不同。委員會將根據每宗個案的情況決定個別牙醫的行為是否構成不專業行為。不過,委員會對以下兩類可能視作不專業行為的說明,或會對各牙醫有所幫助。第一類是任何有合理技能和行事謹慎的牙醫均不會為病人進行的牙科治療。第二類是牙醫作出某些與其專業相關的行為,而該種行為被同行牙醫認為不能達到牙醫應有的操守標準。關於某些行為是否屬

5、於不專業行為,其嚴重性和被定罪的嚴重性等問題,會由委員會在考慮個別個案的證據後決定。委員會因屬準司法機構,所以不能向個別人士提供意見;惟委員會可於香港牙醫學會尋求指導時,就原則問題給予指導。牙醫如對某種情況下的專業行為有疑問而希望得到詳盡意見,應直接向香港牙醫學會秘書長查詢,或諮詢其私人法律顧問。本小冊子並非一份完備的專業道德守則,同時亦未能將所有可導致紀律處分的違法行為一一列出。牙醫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頒布本守則;其修訂及新增的內容已分別標示。專業守則1.提供執業資料1.1引言提供執業資料是恰當和必要的,

6、但有關做法必須遵從以下各條所述的指引。至於與公眾及病人有關的廣告宣傳和兜攬生意行為,則會被視作不專業行為。1.2原則牙醫向公眾或病人提供的任何資料:(a)必須合法、得體、真誠、真實有據、準確和不誇大;以及(b)不得聲稱優於或貶低其他牙醫或其工作。21.3向公眾發放資料在適當考慮本守則其他各節,尤其是第1.7節的情況下,牙醫只可採取下列方式向公眾提供資料:1.3.1招牌(a)定義「招牌」一詞包括牙醫用以向公眾指明其業務而展示的任何綜合告示。(b)一般事項招牌只可在牙醫開業的地方展示。招牌不可裝飾華美,除在晚間或於黑暗地

7、方外,不可使用照明設備,而照明程度亦須以可供閱讀招牌所載資料為限。無論任何情況,均不得使用閃光招牌。(c)資料招牌上的資料,只可包括:(i)牙醫的中英文姓名,冠以英文「Dr.」、「牙科醫生」或「牙醫」稱謂,及其執業所採用的中英文名稱;惟必須遵從第1.7.2節及第1.7.3節的內容。[修訂由2003年8月8日起生效](ii)「牙科醫生/註冊牙醫」(「DentalSurgeon/RegisteredDentist」)的名稱。(iii)經牙醫管理委員會註冊的資格的認可中文及英文縮寫。[修訂由2002年3月13日起生效](i

8、v)牙醫執業的處所所在樓宇內的位置。(v)該執業處所的診症時間。(vi)該執業處所的電話號碼。(vii)牙醫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執業範疇。(viii)一個符合牙醫管理委員會不時公布的標誌使用指引的標誌。[由2003年3月1日起生效](d)尺寸及數目牙醫執業處所所展示的招牌尺寸及數目,須遵照附錄A載列的規定。不論在該執業處所執業的牙醫人數多少,凡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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