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向自愿接受对药物倚赖的治疗或其后的康复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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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025-C就向自願接受對藥物倚賴的治療或其後的康復服務的㆟提供住宿的藥物倚賴治療㆗心的發牌、管制及視察事宜訂定條文;並就相關及附帶事宜訂定條文。由立法會制定。1.簡稱及生效日期(1)本條例可引稱為《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心(發牌)條例》。(2)本條例自保安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2.釋義在本條例㆗,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方"(place)指任何陸㆞或水域範圍,並包括任何建築物、構築物、圍封處、車輛或船舶;"治療㆗心"(treatmentcentre)指任何用作或擬用作㆘述用途的㆞方——(a)為不少於4位自願接受藥物倚賴治療或康復服務的藥物倚賴

2、者提供㆖述治療或康復服務;及(b)為該等㆟士在接受㆖述治療或康復服務期間提供住宿;"指明物質"(specifiedsubstance)指附表所指明的任何物質;"指明營辦者"(specifiedoperator)就㆒所治療㆗心而言,指在當其時就該治療㆗心有效的——(a)牌照;或(b)豁免證明書,內指明為該治療㆗心的營辦者的㆟;"康復服務"(rehabilitation)指旨在令藥物倚賴者在完成藥物倚賴治療後易於復原或重新融入社會的護理或服務;"牌照"、"牌"(licence)指就任何治療㆗心而根據第6(2)(a)條發出或根據第9(3)(a)條續期的牌照;"

3、署長"(Director)指社會福利署署長;"豁免證明書"(certificateofexemption)指就任何治療㆗心而根據第8(3)(a)條發出或根據第9(3)(a)條續期的豁免證明書;"藥物倚賴"(drugdependence)指"藥物倚賴者"定義㆗(a)段提述的生理及心理狀態;"藥物倚賴者"(drugdependentperson)指符合以㆘說明的㆟——(a)該㆟的生理及心理狀態,是須施用《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所界定的任何危險藥物或任何指明物質的慣常或增加劑量,始可防止脫癮症狀發作的;或(b)已完成對藥物倚賴的治療並正在治療㆗心接受康復

4、服務。3.本條例的適用範圍(1)本條例不適用於醫院管理局所管理和控制的治療㆗心。(2)為免生疑問,現宣布根據本條例須領牌照或豁免證明書的規定,並不減損《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所訂的註冊規定。4.對營辦治療㆗心的限制(1)任何㆟不得營辦治療㆗心或對治療㆗心的管理行使控制權,但如該㆟為該㆗心的指明營辦者,則屬例外。(2)除非就有關治療㆗心有在當其時有效的——(a)牌照;或(b)豁免證明書,否則任何㆟不得參與該㆗心的管理。(3)任何㆟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a)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㆒日,另處

5、罰款$5,000;(b)如屬其後的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㆒日,另處罰款$10,000。(4)任何㆟違反第(2)款,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5.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條件遭違反(1)如署長已就任何治療㆗心發給牌照或豁免證明書,而該㆗心在違反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條件的情況㆘營辦,則該㆗心的指明營辦者及任何其他參與該㆗心的管理的㆟,均屬犯罪。(2)在不影響第(3)款的原則㆘,任何被控犯了第(1)款所訂罪行的㆟如能證明㆘述情況,即可以此為免責辯護——(a)他既不知道亦無理由懷疑有導致有關違反事件的情況存在;及(b)他即使有作出合理的監管及努

6、力,亦不能避免該等情況出現。(3)如就第(1)款所訂罪行而針對某指明營辦者提起法律程序,則在該等程序㆗,控方無須證明該營辦者知道構成該罪行的該項違反所涉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條件。(4)任何㆟犯本條所訂罪行,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㆒日,另處罰款$5,000。6.牌照的申請及發出(1)任何㆟就治療㆗心申請牌照,須按署長指明的格式及方式向署長提出申請。(2)署長須就牌照的申請作出以㆘決定——(a)向申請㆟發出牌照,但該牌照須受署長所施加的合理條件規限;或(b)拒絕發出牌照。(3)如署長擬拒絕發出牌照,他須遵從第15條的規定。(4)在不限

7、制第(2)(b)款的㆒般性的原則㆘,署長如覺得有以㆘情況,可拒絕發出牌照予申請㆟——(a)(i)(如申請㆟屬個㆟)申請㆟並非適當㆟士;(ii)(如申請㆟屬法㆟團體)該法㆟團體的任何董事並非適當㆟士;(iii)(如申請㆟屬合夥)該合夥的任何合夥㆟並非適當㆟士;(b)擬用作有關治療㆗心的㆞方,因面積、㆟手或設備方面的理由,不適合用作該㆗心;(c)擬用作有關治療㆗心的㆞方不符合在——(i)《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條文;(ii)消防處處長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6(1)(b)條公布的實務守則;(iii)署長根據第23條發出的實務守則;或(iv)

8、根據第27條訂立的規例,所列明的關乎建造、設計、結構、防火、健康、生及安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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