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银行国际信用卡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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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土地銀行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本審閱期間七日,年月日由申請人攜回審閱)申請人茲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申請持用信用卡之正卡或附卡(以下簡稱信用卡),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第一條(定義)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持卡人」:指經貴行同意並核發信用卡之人,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正卡及附卡持卡人。二、「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三、「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信用卡交易之商店,且無其他特別約定時,包含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四、「信用額度」:指

2、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貴行依持卡人之財務收入狀況、職業、職務或與金融機構往來紀錄等信用資料,核給持卡人累計使用信用卡所生帳款之最高限額。五、「應付帳款」: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當期及前期累計未繳信用卡消費全部款項、預借現金金額,加上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停用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或補寄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款項。六、「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計算循環信用時,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各筆帳款結帳日起□各筆帳款當期繳款截止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清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部分,但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

3、、違約金、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停用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或補寄帳單手續費等費用。七、「入帳日」:指貴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並登錄於持卡人帳上之日。八、「結匯日」: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貴行或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台幣結付之日。九、「結帳日」:係指貴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之截止日。超過結帳日後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十、「繳款截止日」: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為「結帳日」加十四天。第二條(申請)信用卡申請人應將個人、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

4、格各欄,並依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貴行受理申請人申請信用卡時,得要求申請人覓保,並向有關機關申請或閱覽申請人及其連帶保證人之相關資料。信用卡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時,持卡人應立即通知貴行更正。持卡人之經濟來源(含平均月收入、其他償債能力)或舉債情形(含持卡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之總額度、總餘額)如有變動,足以降低原先貴行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或逾越法令限制時,持卡人應依貴行之要求,提供經貴行認可之財務資料,以證明其對所有債務之清償能力。第1頁第三條(附卡持卡人)正卡持卡人(除學生卡外)得為經貴行同意之第三人

5、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附卡持卡人如未成年且未婚者,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不適用前項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正卡停用時,其所有附卡均同時失其效力;附卡之一停用時,不影響正卡及其他附卡之效力。正卡持卡人得隨時停用附卡。第四條(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電腦處理及國際傳遞)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貴行、申請人所申請或持卡人所持用認同卡或聯名卡之認同卡或聯名卡團體、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

6、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申請人或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持卡人同意貴行於下列情形得利用持卡人之個人資料:一、貴行不定期寄送各類郵購商品資訊予持卡人時。二、其他貴行為合於營業登記資料項目之業務需要所為之行為時。三、貴行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得依法信託予受託機構,且該等信託移轉通知事宜同意貴行得以公告方式代之。另如資產之信託移轉涉及債務承擔者,持卡人於公告期間內不為異議即視為承認。持卡人如有需要,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貴行之建檔內容或該中心已提供之持卡人資料,並依規定支付費用。第五條(信用額度)貴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

7、用額度,且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調整之,並以書面通知持卡人;貴行於核卡後,得視持卡人當時之信用狀況重新核給信用額度,並應以書面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不同意者,得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以第二十二條第六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逾期未通知者,即視為同意。但貴行依第二十一條降低持卡人之信用額度時,不適用本項規定。持卡人除有第八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外,不得超過貴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但持卡人對超過信用額度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持卡人如須調高信用額度,應以書面並檢具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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