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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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2月22日,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在其官网上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目前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已出炉,具体内容见以下!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为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提高质量,现将《条例》公开征

2、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XX年2月29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反馈我委。 市卫生计生委 XX年2月22日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公民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

3、,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

4、、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

5、、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力量,保障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薪酬、养老待遇。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和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

6、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   和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以

7、及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和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以及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接受孕前和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七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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