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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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X)备案号:XXXX-XXXX11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X)备案号:XXXX-XXXX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事指南汕头市农业局2016—X-XX发布2016-XX-XX实施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条件的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粤办函[2009]49号);(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3)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具体要求见附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4)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5)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6)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具体要求见附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7)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8)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办理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3.《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三、实施机关(必备)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分为一级,分别为地(市)级。权责划分(市)市级权限: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备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有关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此事项为服务前移事项。(1)区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部门开展初审工作,并出具部门审查意见,报区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2)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企业复审,出具部门审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将部门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许可条件业务情形1:企业立项申请11 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X)备案号:XXXX-XXXX设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八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必要条件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符合《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业务情形2:企业验收设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八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必要条件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4)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7)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2.不予批准的情形:无。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表1立项申请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立项申请无。10纸质项目可行性报告无。10纸质表2审核验收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01纸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01纸质汕头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无。01纸质建设项目竣工建设无。01纸质11 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X)备案号:XXXX-XXXX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企业平面布局图无。01纸质设备清单无。01纸质管理制度无。01纸质屠宰工艺流程图无。01纸质汕头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认定考评申请表无。生猪。10纸质六、办理时限申请时限无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时限说明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办理时限说明立项申t1审批20个工作日(含区级部门审查10个工作日,市级部门审查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从受理到本部门作出审查意见止。从审查意见后汇总申报材料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及征求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至颁发之间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分立项申请和竣工验收申请两部分,分别为10个工作日。七、许可收费本行政许可不收费。八、办理流程窗口办理流程:业务情形1:立项申请1.申请申请人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配合(1)受理后,各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受理审查10个工作日内作出部门审查结论,并汇总区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经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的,报市农业局;(2)市农业局组织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部门审查意见,并汇总市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3)市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省农业厅意见,审查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下达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获取办理结果11 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X)备案号:XXXX-XXXX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各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屠宰管理业务科室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文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5.监督检查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1)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4)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办理流程图(必备)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见图1。业务情形2:竣工验收申请1.申请申请人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配合(1)受理后,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开展现场审查,作出现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区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的,报市农业局;(2)市农业局在5个工作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开展现场审查,作出现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部门审查结论;在汇总市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后,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3)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审查意见,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各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屠宰管理业务科室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文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5.监督检查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1)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4)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11 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X)备案号:XXXX-XXXX办理流程图(必备)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见图2。网上办理流程:业务情形1:立项申请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各区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配合(1)受理后,各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受理审查10个工作日内作出部门审查结论,并汇总区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经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的,报市农业局;(2)市农业局组织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部门审查意见,并汇总市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3)市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省农业厅意见,审查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下达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各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屠宰管理业务科室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文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5.监督检查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1)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4)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见图3业务情形2:竣工验收申请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各区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配合11 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X)备案号:XXXX-XXXX(1)受理后,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开展现场审查,作出现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区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的,报市农业局;(2)市农业局在5个工作日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开展现场审查,作出现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部门审查结论;在汇总市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后,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3)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审查意见,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经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1.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各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屠宰管理业务科室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书面决定文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2.监督检查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1)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4)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本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见图4九、许可服务1.受理地点申请人可到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农林局窗口办理本行政许可,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电话:0754-88489816。2.咨询(1)咨询途径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电话:0754-88135841。网址:http:〃sp.st.gov.cn/Modules/Home/Login.aspx?goto=/Modules/Home/ComplaintsAndConsult.aspx?departmentId=F31DC02C-2DE9-48CE-BB1C-574AEBEE2D6A&comorcon=consult&QuXianzxID=窗口地址: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农林局窗口,电话:0754-88489816。(2)咨询回复自收到咨询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等方式进行回复。4.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查询办理进程。网址:http:〃sp.st.gov.cn/Modules/Home/Login.aspx?goto=/Modules/Home/ComplaintsAndConsult.aspx?departmentId=F31DC02C-2DE9-48CE-BB1C-574AEBEE2D6A&comorcon=consult&QuXianzxID=11 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X)备案号:XXXX-XXXX4.法律救济实施机关名称投诉监察机关名称及电话申请行政复议的机构名称及电话提起行政诉讼的机构名称及电话汕头市农业局汕头市农业局监察室汕头市政府12345服务热线:12345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电话:0754-88988252本单位所属辖区人民法院,电话:11 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X)备案号:XXXX-XXXX注定衿式图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窗口办理流程图(业务情形1)11 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X)备案号:XXXX-XXXX法定舔H图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窗口办理流程图(业务情形2)11 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X)备案号:XXXX-XXXX图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网上办理流程图(业务情形1)11 汕头市行政许可事项标准(事项编码:XXXXXXX)备案号:XXXX-XXXX民,”叫图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网上办理流程图(业务情形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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