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7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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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2017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从2017年1月1日起,新疆将第六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标准水平3个百分点,为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13%。调整后,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为月人均177元。   据悉,凡2017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均在此次调资范围内。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之内;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也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之内。   此次调整采取普通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挂钩,不同对象的调整水平有一定差别。对于既符合普通调整又符合特殊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双重”调整。退休人员中,原军队专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发放。   凡符合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17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120元。之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5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缴费年限是指按照国家和

3、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折算工龄。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1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具有高级职称的,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含高级技师的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发80元。   截止2017年12月31日,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再增发10元。对2017年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7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不再执行60元的标准;对2017年1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

4、10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不再执行95元的标准。这较2017年的增发标准各高出10元。   对1953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55元。对1956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原工商业者,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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