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明白得与适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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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明白得与适用(下)三、代位权的诉讼(一)地域管辖1.一样原那么。合同法说明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此规定的理由,一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样原那么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那么;二是符合两便原那么,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能够有效幸免或减少管辖争议和管辖异议。2.与协议管辖的关系。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不是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但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

2、由专门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仲裁条款,次债务人也不得以仲裁协议为由对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提出管辖异议。(二)诉的分立L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以为符合合同法说明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被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同时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以为不符合合同法说明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那么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居处地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法说明第十五条)。程序上如此规定的依照在于“一事不可两诉

3、”,同一债权不可重复主张。但考虑到债权数额的不同和诉讼时效问题,为了保障债权最大程度的实现,不宜驳回债权人的第二个起诉。为了幸免程序上的混乱,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确信管辖法院,代位权诉讼依照本说明第十四条的规定确信管辖法院。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本说明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法院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同一法院的,那么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照合同法说明第十

4、五条的精神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决定。2.在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并存的情形下,不论哪个诉讼先提起,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都应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因为本诉是不是成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不是取得法院的确认和确认的数额、范围等直接决定着代位权诉讼的结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合同法说明第十五条)。1.在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份以其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受诉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能是另一个法院,也可能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

5、院为同一法院,那么发生管辖竞合。不管竞合与否,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受理以后在代位权诉讼终结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合同法说明第二十二条)。(三)第三人的追加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若是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能够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因为债务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联结枢纽,关于查证两个法律关系的事实和代位权诉讼可否成立,均具有重要意义,故人民法院能够将其追加为第三人。之所未规定“应当”追加而是规定“能够”追加,一是考虑债务人毕竟不是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二是考虑保

6、障诉权自由和尊重债权人的选择;三是考虑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维持一致。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劳(一)债权人可否直同意偿问题合同法说明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有权直同意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如此规定要紧基于以下四点理由:1.代位权,又称代位诉权、间接诉权,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给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应当以为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次

7、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2.符合立法精神。依照传统民法的理论和有些国家的立法例,代位权诉讼的效劳只能及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而不能及于债权人,即代位权行使的成效直接归于债务人,而不能由债权人直同意领,即使在债务人怠于受领的情形下债权人虽可代为受领,但其受领后,债务人仍可请求债权人向其交付受领的财产。这一原那么被称为代位权诉讼的“入库规那么:合同法试拟稿曾规定:代位权行使的成效归于债务人。合同法征求意见稿曾规定: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归债务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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