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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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4年3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目录一、总说明1(一)目的和意义1(二)统计对象及范围1(三)主要统计内容

2、1(四)报送时间1(五)报送办法1(六)公布方式2(七)其他说明2二、报表目录3三、调查表式4(一)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综合情况年(半年)报表4(二)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屠宰情况月(周)报表5(三)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销售情况月(周)报表6四、主要指标解释7(一)企业基本情况指标7(二)屠宰加工专业指标8(三)企业财务指标9一、总说明(一)目的和意义生猪等畜禽产品是人民群众的重要消费品,生猪等畜禽市场的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准确了解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和肉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信息,对促进生猪等畜禽生产、流通、稳定市场供应有着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3、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要求,制定《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本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查批准。农业部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项目审批和备案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的统计调查项目,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二)统计对象及范围本制度数据来源为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样本企业由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农业部审核同意。样本企业涉及畜禽屠宰行业,并在所有制、地域、规模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三)主要统计内容屠宰加工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年度财务数据、活畜或活禽的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以及屠宰量和库存量等屠宰加工相关指标。(四)报送时间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

4、综合情况年(半年)报表(畜禽屠1表),要求所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每年2月10日前填报上一年全年数据,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其他畜禽类屠宰加工重点企业每年7月20日前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屠宰情况月(周)报表(畜禽屠2表)、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销售情况月(周)报表(畜禽屠3表),为常态报送报表。月报表由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其他畜禽类屠宰加工重点企业于每月6日前填报上月数据。周报表由生猪等畜禽类屠宰加工重点企业于每周一上午10点前报送上周数据。如遇紧急突发情况,为及时掌握生猪市场供应及价格信息

5、,系统将启动日报。启动日报时,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其他畜禽类屠宰加工重点企业每日上午12点前报送前一日数据。(五)报送办法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督促本地区样本企业填报统计报表。样本企业原则上通过登录农业部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报送数据。不具备网上报送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9电话、传真等形式上报数据,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完成上报工作。农业部兽医局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农业部兽医局联系电话:010-59191430传真:010-59194767邮箱:tuzaichu@163.com(六)公布方式每周通过中国政府网、中央电视

6、台农业频道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白条肉出厂价格信息。(七)其他说明1、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样本企业认真、按时填报数据的同时,要积极做好市场分析、预测工作,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提高数据填报质量。2、农业部及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诺对样本企业所报送的数据严格保密,未经企业同意,不将数据用于政府统计分析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9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畜禽屠1表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综合情况年(半年)报表年(半年)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的屠宰加工企业年报为全部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半年报为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7、》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其他畜禽类屠宰加工重点企业直接报送农业部,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2月1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数据,7月20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数据。畜禽屠2表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屠宰情况月(周)报表月(周)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的屠宰加工企业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其他畜禽类屠宰加工重点企业直接报送农业部,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月报于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周报于每周一上午10点前报送上周数据。(紧急情况,启动日报)畜禽屠3表生猪等畜禽屠宰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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