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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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2、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    2、出售、出让、转让,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3、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4、报废,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5、报损,指单位发生的存货损失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

3、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6、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7、货币性资产损失,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三、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含机关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4、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    7、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主管单

5、位本级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1、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低于20万元的,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2、单项固定资产价值量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处置,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前暂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改进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厅〔2007〕)14号)有关规定执行。     4、省级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组建或主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

6、政厅审批;    5、省级单位的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分类损失额低于5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报批程序:    (一)申报。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见附件一),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填报《安徽省省

7、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二);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提出审核意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并视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相关凭据、报表和资料,包括: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形成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对方单位情况说明等;  2、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资产或股权转让协议;    3、拟转让、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金额清册;    4、《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  (二)审批。省财政厅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

8、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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