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江苏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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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依据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江苏省电子废弃物处置规定》(苏财绩[2009]137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苏财规[2011]15

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44号)、《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等。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处置事项为:(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二)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的处置;(三)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不含省本级)单

3、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处置;27 (四)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六)省垂直管理部门本级、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资产处置;   (七)受理省级主管部门及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处置事项的报备。第四条省财政厅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流程分为审批流程和备案流程。(一)审批流程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评估备案→资产处置→收入收缴→系统核销→立卷归档。(二)备案流程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

4、局审批→财政厅备案→立卷归档。第二章单位申报第五条单位申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产权清晰、符合财政部门规定处置范围的拟处置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的行为。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时,应按规定提交正式申请文件(格式见附件1),并附相关情况说明以及有关文件和资料。根据拟处置资产的不同类别,对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列示如下:(一)房地产处置(包括出售、拆迁、拆除、置换)需提供以下材料:1、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见附件2);2、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5、审批表(见附件3);3、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见附件4);274、申报单位同意处置房地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5、能够证明房地产原值的有效凭证,如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副本、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6、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其中:1、属于房地产拆迁的,还需要提供(1)拆迁文件或公告;(2)拆迁补偿协议;(3)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技术报告)。2、属于房地产拆除的,还需要提供(1)技术鉴定表;(2)拆除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3、属于房地产置换的,还需要提供(1)置换事项情况说明;(2)房地产置换协议(意向性协议)。(二)车

6、辆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毁损)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见附件2);2、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3);3、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见附件4);4、申报单位同意处置或报废车辆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5、技术鉴定申报表(提前报废提供);6、能够证明车辆原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原始价值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7、车辆行驶证或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毁损另需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书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出险单,被盗车辆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申报单

7、位同意核销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272、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情况说明;3、中介机构经济鉴证文件及相关职能部门(如工商、法院、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四)除房产、车辆等专项资产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报损、捐赠等)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见附件2);2、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3);3、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见附件4);4、申报单位同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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