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行政处罚法中时效理解案情

浅谈对行政处罚法中时效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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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对行政处罚法中时效的理解案情:根据群众举报,2008年4月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B诊所进行执法检查,在该诊所发现假药"咳嗽痰喘胶囊"40瓶,经调查证实,该诊所分别于2006年2月、2006年11月、2007年8月、2008年4月从某处购进"咳嗽痰喘胶囊",购进数量每次均为50瓶。在对其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应该从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上推两年,两年以前的不予追究,故只对2006年4月后3次150瓶进行处理。另一种是,应对其4次使用假药200瓶依法查处。理由是,其违法行为保持连续状态,至案发仍未改正。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正确。  评析:

2、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对该条有个准确全面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时效的期间   1.1、时效规定的两年内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  1.2、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行政处罚法》规定追究时效为"两年内"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以六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但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其他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无权对行政处罚时效做出规定。   2、时效的起点   2.1、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

4、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所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违法行为成立之日。由于法律、法规对各种形态的违法行为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因而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标准也不相同。对只要实施了规定的行为即构成违法,而不需要某种行为结果的行为,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应当从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对需要有某种结果发生才构成违法的行为,如《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

5、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的行为,则应当从该行为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2.2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比如长期出售伪劣药品作为谋利手段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就是典型的连续违法,单独看,此类行为人的每一次出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可构成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但从总体上看,处于一种连续状态,视为一个行为,对其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该假药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

6、续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如无照经营,从开始起至被查处至,具有时间上不间断性和侵害客体的同一性特点,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之中。    3、时效的意义   行政处罚关于时效的规定,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是对于未过追诉时效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以行政处罚,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是对于违法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应再追究其行政责任,不再给以行政处罚,明确了法律界限。   明确规定时效,可以使一些企图逃避行政处罚的违法分子,在未超过时效时被查获,

7、及时得到行政处罚,不因为违法行为已过了一段时间,而影响对其的惩罚,为行政机关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集中打击现行的违法活动和在追诉时效内的违法活动,有效地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违法行为已超过时效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不再追究行政责任,体现了行政处罚惩罚违法行为人的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违法行为人在追诉期内没有再实施违法行为,不再危害社会,再惩罚也没有意义了。我们不是为惩罚而惩罚,是为了防止违法后果的进一步蔓延,教育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遵守国家法律。这样,有利于安定团结,稳定社会,使已改过自新的违法行为人放下包袱,安心工作。(定远县局马

8、国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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