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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8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再谈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草案不合理部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
2、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
3、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电话:1890312881815803129099lianhuiyou@yahoo.com.cnQQ:138480312搜狐博客:http://i.sohu.com/blog/home/entry/index.htm新浪博客:http://i.blog.sina.com.cn/blogprofile/index.php?com=1——关于汽车的事,总也说不完。 与汽车相关的政策、法律、规章制度,似乎也总是不能做到尽善尽美。对去年开始执行的新《道法》的激烈讨论还未完全
4、停息,许多专家学者又开始了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的“炮轰”。 我们知道,新《道法》在执行中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社会呼声也很高,不过有关方面似乎还没有要出台修改意见的动静,而与新《道法》配套的《草案》显然也就存在相应的问题。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草案》在1月11日到2月28日公示期间内广泛征求意见就是个不小的进步,当然,在条例制定执行后如果能够建立一种广泛征求意见、定期修改的机制就更好了。笔者在这里以亲身经历和一些见闻分析再来谈谈《草案》,希望抛砖引玉,让《草案》更趋合
5、理。 问题一、“无过错赔偿”条款依然不明确 草案第20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负全责”、“无过错赔偿”是新《道法》出台以来最具争议的一项,即“76条”。而北京奥拓撞人案中所出现的种种纠纷是很值得深思的,可以说,在那种情况下,是保险公司耍了“滑头”。可惜,《草案》中的相应条款对此
6、依然不能完全解决,没有理清受害人、投保人、保险公司这三个环节的关系。请注意上面两条之间的不同就在红字部分,也就是说,当机动车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会只“赔人身不赔财产”,这点对于保险公司有明显的倾向性。这里也将是将来案例中产生矛盾的根源,可以说,按照这样条款所投保的强制第三者险作用有限,因为在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很多时候还不小。 还有,保险责任划分不明确。由于强制三者险是有限额的,据说很可能仅规定在5万元,商业三者险就成为了有益的补充,不过,问题就来了,如果在同时购买这两种险种的情况下,哪
7、一个先赔?各自的比例是多少?第21条中并未规定应垫付几日内的抢救费用,“抢救费”和“治疗费”如何?在责任未明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行垫支等等,这种关系到具体操作,应该予以明确。 问题二、对“强制第三者险”的若干质疑 草案第6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这一点笔者有亲身体会。由于四川对机动车基本上实行的是必须保第三者险才能通过年审,所以实际上就是强制第三者险。笔者曾经帮一位朋友办过第三者险,其保10万和保5万
8、所缴纳保费的差距仅为100元左右,所以人们往往都是投保的10万(保费九百多);根据对笔者单位近20位司机的粗略估计,他们在3年时间内并未发生过一起事故,那么三年所被“强制”收缴的保费就是5.4万。强制保险属于法定保险,而法定保险属于管理业务,保险公司只是从中获得管理费用,虽然有点以偏概全,不过很显然,当强制第三者险按照这样的比例征收的话,保险公司肯定是要盈利的。但是,强制第三者险制定的初衷显然又应该是属于不应该盈利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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