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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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以下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  深基

2、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降水及控制、基坑及其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以下简称基坑周边环境)变形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 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

3、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不得将应由一个专业单位承包的专业项目肢解发包给不同的专业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基坑周边环境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前期调查范围应当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距离为宜,特殊地质情况的需视情况外延。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勘

4、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基坑周边环境做进一步检查,并采取防护措施。  对可能受影响的基坑周边环境以及其他因受影响而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周边环境,应对可能发生影响或争议的部位提取影像资料或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也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预先进行检测鉴定,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基坑周边环境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一节勘察准备及服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对深

5、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第九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第十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进行补充勘察。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节勘察范围和深度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

6、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当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及周边环境较复杂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勘察,出具专项勘察报告。  第十二条勘察范围为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2-3倍基坑开挖深度,当勘察范围内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当在此深度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小勘察深度。  第三节勘察报告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勘察报告必须经勘察专项审查机构审查合

7、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在勘察报告中应当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一节设计资质与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的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深基坑工程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经审

8、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挖土程序、降排水方案、周围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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