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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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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困境及对策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7次 评论:[已关闭] 功能:打印本文--摘要:利用在建船舶作抵押向银行提供担保,有助于造船企业打破融资瓶颈。我国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既面临法律困境也面临金融风险控制的困境。文章指出完善我国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在建船舶风险控制能力。关键词:在建船舶所有权抵押登记风险控制中国已经跨入了世界造船大国的行列,作为资金密集型的船舶行业,融资环境是其发展软环境中的重要部分,但是我国地方造船企业普遍面临贷款融资难的窘境,船舶融资手
2、段远滞后于船舶工业的发展,已成为制约我国地方造船业发展的一大瓶颈。我国造船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资金回收周期长,大部分资金集中在土地、码头、厂房、船台和专用设备上,可用于融资抵押的资产较少,贷款担保困难,银行所能提供的融资产品根本无法满足造船企业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如将在建船舶视为与在建建筑物相同的不动产,向银行设定抵押或向担保公司等企业设定反担保,就成为造船企业打破其融资瓶颈的关键。但由于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只是允许对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均未就“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行使作出较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同时由于船舶行业融资风险较大,
3、商业银行对在建船舶贷款采取了回避态度,因此,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在实务中难以开展。突破我国造船企业的融资瓶颈,促进金融业对我国造船业的支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在建船舶抵押制度迫在眉睫。而目前我国海商法和金融法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还相当匮乏,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十分欠缺。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困境一方面,在建船舶的法律属性不明,登记制度无法操作,其抵押的效力也无法确定。另一方面,船舶融资本身具有投入高、技术性强、回报期长的特点,其立项、实施与运营等环节上都面临着种种风险,银行对此类融资手段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制度,进而难以下决心加大对船舶领域融资
4、的力度。我国海商法并不排斥在建船舶抵押登记。《海商法》第14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物权法》第180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尽管《物权法》和《海商法》对“在建船舶”设定抵押权给予了立法上的肯定,但是均未就“在建船舶”的抵押权的行使作出较为明确细致的规定。从法律制度上看,我国在建船舶抵押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在建船舶法律属性不明、在建船舶所有权制度尤其是登记制度欠缺、在建船舶抵押权效力不明。第一,在建船舶的法律属性不明。“在建船舶”从法律意义上讲,不属于《海商法》中所
5、指的船舶。《海商法》第3条对船舶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舰艇除外,”因此“建造中船舶”只能成立民法一般财产所有权,而不能成立《海商法》规定的船舶所有权。由于在建船舶缺乏特定性和完整性,在严格意义上讲也不能成为物权法上指称的物。根据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原则,船舶在建造完成之前,某些建造材料和部件是独立之物,甚至有着不归属于建造人的独立的所有权。第二,“在建船舶”的界定不清晰。船舶的建造是一个从造船合同的签订、造船图纸的设计到龙骨的安装等动态过程。1994
6、年12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指出,“在建船舶”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该文件指出在建船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安放龙骨,二是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对于后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用语模糊,在实践中仍然难以认定。我国法律对在建船舶没有明确界定,无法澄清何种状态的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因此在实务中难以明确担保物范围。第三,“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归属不明。要实现在建船舶的抵押,必须明确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人。“在建船舶”所有权通常要在造船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才能确定。“在建船舶”所有权可能归属于订造
7、人,可能归属于船厂,还有可能由定造人与造船厂共同享有。只有造船合同约定“在建船舶”所有权归造船厂,造船厂才能就“在建船舶”设定抵押权,从而顺利实现融资。第四,在建船舶登记制度欠缺。《海商法》并未明确规定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具体程序以及办理条件。在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抵押登记条例》并未把要抵押的在建船舶列为必须进行登记的船舶,因此对于在建船舶抵押,虽然条例第2条第四款采用了兜底条款,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应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但在实务中,船舶在地方海事局登记时,要
8、求船名、船舶证件齐全。而“在建船舶”只有钢板之类的东西,没有船名及相关参数,此类证件只有当船舶造好后才能在当地海事部门取得。海事部门没有具体规范参照,很难会受理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制度的完善要完善我国在建船舶抵押融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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