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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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分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问题]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

2、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正确答案]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2)雇用的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如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国法律。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考点集成]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如下

3、:共同海损涉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多由于偶然的意外事故;共同海损损失由受益各方分担;单独海损由单方承担。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因此如果本案在日本理算,应适用日本法律。  案例2贸易术语的构成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

4、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

5、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正确答案](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考点集成]一个完整的国

6、际货物买卖流程不仅仅涉及买卖,而是包括买卖、运输、保险和支付四个环节。在CIF合同中,卖方是运输关系中的托运人,负责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同时是保险关系的投保人,负责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还是支付关系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最后收取货物价款。相应的,买卖合同的卖方是运输关系中的收货人,最后收取货物;也是保险关系中保险单的受益人;还是支付关系中信用证的开证人和付款人。承担运输义务、投保义务与否是由买卖合同,也就是贸易术语决定的,因此要掌握几种常见的贸易术语(FOB、CIF、CFR等)。承运人是否对货物的运

7、输迟延、货物损失负责,要看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题中的航行过失免责,即承运人对因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要看承保范围,即投保人投保的险种。由谁来索赔要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规定。案例3国际贸易中托收行的法律地位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6个合同,先后卖了1200吨建材给C公司。付款方式是D/P(中文称“付款交单”)。这6个合同的货先后分10批从天津运往蒙特利尔,其中有6批是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承运。6张货物提单价值60万余元。1

8、989年4月以后分别从天津装船运至神户,再转船到目的港蒙特利尔。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行),天津分行委托加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帝国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赎单。现假设出现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且查无下落的情况,中国TV公司决定委托律师代为索赔时,作为律师应如何认定这起买卖合同中各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确定原被告。[问题](1)中国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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