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执法程序规定及执法文书示范文本(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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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执法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文书示范文本(2008年修订)一、执法程序(一)受理立案根据案件来源,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受理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报批立案。(二)调查取证立案后,由两名以上的执法队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清案件有关事实,收集照片、证人证言、各种资料等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三)审查1、对正在建设且现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向当事人制发《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合法手续。对建设已经完成且现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建

2、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向当事人制发《限期提供合法手续通知书》。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合法手续,经过核查,认定属于合法建设的,及时制作《解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进行结案处理。(四)决定5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合法手续,认定属于违法建设的,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认定违法建设需要拆除的,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制发《陈述申辩告知书》下同),向当事人制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2、初步认定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则将案件有关情况及材料报送规划管理部门,由规划管

3、理部门依法组织现场察勘和技术论证,出具《违法事实认定书》,根据规划管理部门不同的认定意见,分别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应当予以拆除的,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向当事人制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2)认定可以保留建设并需要补办规划审批手续的,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向当事人制发《责令申办行政许可手续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当事人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缴纳罚款以后(以罚款收据为证),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强制执

4、行正在建设的或者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5应当予以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1、行政强制执行:对于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制作《行政强制拆除审批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当事人制发《行政强制拆除通知书》,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依法组织强制拆除。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则依据《限期拆除决定书》,制作《申请法院执行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5、行,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依法组织行政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执行过程中,如实填写《拆除违法建设室内物品清单》,执行完毕后,制作执行笔录,如实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强制执行的依据、单位、人数、时间、地点、结果等情况。(六)结案案件执行完毕后,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批后立卷归档。二、相关期限1、限期提供合法手续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52、陈述申辩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当事人明确放弃的除外。3、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视违法建设的面积、大小、结构、拆除难易程度等情况而定,简易的不超过3天,中等的不超过7天,

6、难度较大的不超过15天。4、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拟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则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批,政府批准后则可以立即组织强制拆除;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的,则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法院提出,即应当自《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后的180日内提出。三、相关说明1、对所有违法建设(包括正在建设的和已经建成的)均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查处。2、查处规划违法建设案件,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3、查处的规划违法建设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进入听证程序,依法组织听证。

7、4、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则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进行。5、向当事人制发的法律文书如《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提供合法手续通知书》、《陈述申辩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拆除通知5书》等,应当采用《送达回证》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执法程序规定及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常城管执法(2006)5号)同时废止。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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