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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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  一、当前适用破产法在实践中的问题。  《破产法》颁布时,鉴于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以及司法实践的局限,我国1986年的破产法有明显的误区:破产法制定时理论上准备不足,我国大陆学理与司法对破产法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甚至可以说是陌生的。当初立法的宗旨也不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重,而仅仅是为促进经济体制的改革作为《破产法》宗旨,这从破产法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可以看出;也可以从破产原因上看出,我国破产法对债务人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如果不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并“造成严重

2、亏损”的债务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宣告其破产。由此可见,破产法并不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而设,只是为淘汰经营不善的企业。正是因为这样“破产热”引起了大量的问题。  〈一〉债权人受偿比例低  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可见债权人受偿程序决定了债权人受偿顺序的末位性,更确切地说取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大小及这部分财产在具体分配过程如何变现。在破产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首先是企业破

3、产财产的范围存在着以下争议。  1.9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是一律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认定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属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在企业宣告破产时,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其他财产一样,属于破产财产。还是区别不同情况而定,对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有偿出让的,列入破产财产;对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家无偿划拨的,则不按破产财产处理,由国家依取回权收回。我们知道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最有效的资产就是土地使用权,如果不把土地使用权列入破产财产,那么债权人的受偿比率会大幅下降

4、,其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考虑地方政府的因素,采用第二种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收回。再将使用权重新出让,所得出让金,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利社会稳定。  2.工会的财产是否列入破产财产  工会是企业职工的自律性组织,其所拥有的财产严格来说虽然也属企业财产,但因其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往往难以变现、无法成为破产财产。  3.职工集资款在企业破产时如何处理  职工集资有以下二种情况:(1)为了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职工自愿集资,以共度难关;(2)变相给职工谋福利采取集资款分红加高利率

5、的方式。严格从法律角度来讲,以上二种集资都属借贷性质,应按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职工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但现实中为了安定团结,一般都是采取先从企业财产中扣去职工集资款后再来分配破产债权。9  其次,是企业财产中的实物或固定资产部分变现损失太高。企业的设备并不是一个债权人能分得,要多人拆分,无形中就减损了设备的价值,加之有些设备是与基础设施固定连接,拆离地基本身就已是一种破坏也是影响其价值的一个因素,如果整体拍卖,又多一层拍卖佣金的支出,加之我国目前拍卖行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存在竟拍人串通压价竟标

6、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政府针对国有企业财产以低价向第三人处置,以此作为对接收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单位的优惠措施,这样职工是安稳了,但债权人的利益却遭到侵害,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侵犯。  以上的做法都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职工安排难  职工的安置问题,可以说是困扰企业破产法的主要问题。这一问题更主要的影响面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这包括企业中的固定工和以国家干部身份由国家分配进入这些企业的职工;这些人曾经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而企业破产后,资产所剩无几,加之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尚不

7、完善,职工难免会闹事,特别是一些中年人大半辈子在企业干着日复一日的工作,不注重更新知识,如今又要面临重新择业时才发现社会上适合他们的工作实在是太少了。于是一方面是失业的压力,另一方面又是为人父母责任上的压力,社会不稳定因素就慢慢产生了。一些符合破产条件而应当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因为无法解决职工安置而难以开始破产程序。于是企业就越发陷入难以维持的地步,对其他债权人又产生连环拖累,即三角债的关系。  〈三〉破产费用过高  破产费用是企业在办理破产期间所必需支出的费用9。包括诉讼费(按普通经济案件收费标准

8、减半收取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律师费(通常按标的1‰-3%收取)、审计评估费以及留守人员的工资开销等都属于破产费用,甚至企业在对外清收应收帐款时发生的费用也纳入破产费用优先拨付(俗称追债费用),项目繁多的费用,除法院交纳的诉讼费有一个基本标准外,其他的像律师费、审计评估费及追偿费用等都具有较大的协商性、可变性。2000年某某制药厂在申请破产时,企业包括破办公桌椅、存货在内总资产不过一百多万元,却要面对近1个亿的债务,在交纳法院及律师、审计评估费各10万元人民币后,只留下少部分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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