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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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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张悦被申请人:苏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吴江笠泽路店被申请人:第三人:请求事项:1.发还2011年11月和2011.12月暂扣工资,共计¥4556.07元整。2.更正国美电器行字【2011】第528号发文(附后),撤销其中要求张悦个人承担的11478.50元销售损失。3.补发2011年9月23日—2011年10月9日加班费,共计¥1179.77元整。4.核查国美电器加班费发放问题。事实与理由:1.2011.11工资应发2327.21元,实发912元。2011.12月工资应发4052.86元,实发912元。(附工资
2、条明细及,及工资卡电子银行账单明细)2.对于公司第528号发文要求个人承担11478.50元存在以下几点异议:①发文指出的十一黄金周公司对于夏普彩电的价格指导是7折销售,低于7折即违规,我不认同.公司在2011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整体的销售指导是“成交为主”。没有明确的表示说低于多少不可成交。整个公司十一黄金周期间,夏普彩电低于7折销售的不计其数,(列举几例附后),笠泽路店所销售的夏普彩电也非公司十一黄金周销售期间最低价。②公司发文指出的化整为零,低价销售夏普彩电45台,无任何依据。3.2011.9.23—2011.10.9累计加班98小时,(
3、打卡机电子记录附后),2011.10.1-2011.10.3为3倍工资,依据基本工资1140元计算:1-3号共加班40小时,1140/21.5/8*40*3=795.35元.其余加班58小时,1140/21.5/8*58=384.42元。合计1179.77元整。4.本人从2006.3月入职国美,期间涉及的法定假日无数,基本没休息过,公司也为发放过任何加班费用。此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本申请书副本份。注:1、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2、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第三人人数提交。3、请求事项应简明扼
4、要地写明具体、明确的要求。4、事实与理由部分页面不够使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张续加中页。5、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户口性质、出生年月日、住址、确认有效的通讯住址和邮编、电话等;当事人为用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性质、住所地、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和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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