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ID:7817050

大小:51.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2-27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_第1页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_第2页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_第3页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_第4页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来源:南方日报 2009-01-0714:52:08   (1989年2月24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公布,自2009年

2、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8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品德、心理、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听取并且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  第三条 保护

3、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依法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领导、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

4、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二)提供、兴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或者设施的;  (三)创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作品的;  (四)援救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的;  (五)捐建、捐助未成年人福利机构等支持未成年人福利事业的;  (六)预防未成年人违

5、法犯罪的;  (七)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  (八)为残疾、刑满释放、解除教养等未成年人提供就学、就业的;  (九)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十)其他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家庭其他成年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又没有委托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代为监护的,家庭其他成年成员应当给予帮助。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和家庭教育机构的指导,学习

6、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并配合学校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适龄未成年人提供接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保证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务工、务农、经商等理由使其辍学或者失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给予未成年人户外活动安全的相关指引,防止未成年人参加安全保障措施不

7、健全的户外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者电子游戏。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内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不得使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五条 学

8、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各门课程的作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