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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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6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9年8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

2、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每一

3、选民只能参加一个选区的选举,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皖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选举。  第五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

4、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项。  (二)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项。  (三)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大专院校、厂矿企业或其他单位设立选举工作组,作为派出机构,办理本辖区或本单位的选举事项。  (四)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

5、若干人,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9  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第九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

6、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教育;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的选举工作计划;  (三)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印发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组织提名和协商代表候选人,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六)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

7、七)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和地点;  (八)主持投票选举;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  (十一)负责选举过程中文书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十一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换届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的选举工作,由县、不设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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