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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29
《《工伤保险》之下班绕道接妻子回家途中身亡是否认定工伤?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下班绕道接妻子回家途中身亡是否认定工伤?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简称印染公司)驾驶员杨鹏下班回家路线有两条。一条是由单位直接回家的北线;另一条是经过妻子单位,然后两人一同回家的南线。北线路程17.5公里,南线路程22公里。20xx年5月1日17时,杨鹏下班时得知妻子加班,便决定骑摩托车走南线等妻子下班后一同回家,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观点对“必要路线”的不同观点专家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
2、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上下班途中的绕道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本案认定的关键。“上下班途中”,涉及两方面,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路线。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必要时间”、“必要路线”作出详细说明,造成在工伤认定的实践中,有的工伤认定机构对“必要时间”、“必要路线”作狭隘的理解,用劳动者住所地到单位的距离,除以时速认定为“必要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时间”;用劳动者住所到单位处所的直接路线,
3、认定为“必要路线”。而有的工伤认定机构则作宽泛理解,凡是劳动者离开住所地去上班,或离开单位前住所地都认定为“必要路线”,这两种理解,往往造成各地对工伤认定的不一致。所谓“必要时间”、“必要路线”,一般是两地的最直接、最通达的路线,但在职工绕道上班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绕道的理由,如果理由正当,则绕道也应视为“必要路线”。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还存在举证责任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绕道理由的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能,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司法理念出发,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
4、,杨鹏的绕道理由是为了接妻子,这样的理由符合人情,也不违背法律,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杨鹏的死亡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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