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途中死亡 是否工伤引争议.doc

《工伤保险》之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途中死亡 是否工伤引争议.doc

ID:55909885

大小:22.50 KB

页数:2页

时间:2020-06-13

《工伤保险》之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途中死亡 是否工伤引争议.doc_第1页
《工伤保险》之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途中死亡 是否工伤引争议.doc_第2页
资源描述:

《《工伤保险》之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途中死亡 是否工伤引争议.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途中死亡是否工伤引争议员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途中摔倒,后死亡。是否“经医院抢救”成了工伤认定的“绊脚石”,这场官司从宜昌打到省高院。昨天,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省高院指派,开庭审理此案。本案择日宣判。  本案死者刘先生生前是宜昌宝塔纸业公司的员工。其妻子郭女士称,前年1月4日下午4点半左右,刘先生上班时突感身体不适,歪倒在地。被同事扶起后,刘先生稍作休息请假回家。途中,他骑摩托车摔倒在路上。医院接120后,救护车到现场施救。医院出具的材料称,刘先生当天17点46分死亡。  后来,刘先生的妻子郭女士向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2、,要求该局认定丈夫为工伤死亡。然而,该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郭不服认定,向宜昌市中院提请诉讼。宜昌市中院判决支持人社局的认定,驳回郭的申请。  宜昌市人社局和宜昌市中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本案中,刘先生的死亡是回家途中倒下后,当场已经死亡。医院的抢救是死亡之后的抢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的“经抢救无效”的要件。  郭女士和代理人认为,刘先生倒地后,医院作出了抢救措施。他的死亡情形符合“上班时间、地点、经抢

3、救和48小时之内”的4个要件。  双方各执一词,历经一审、二审,宜昌市中院和宜昌市人社局都作出了不予认定的结论。官司打了两年多。原告方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要求再审。省高院指派武铁中院受理此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