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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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和《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教社科〔2014〕1号)文件精神,鼓励科研机构深化科教结合,强化咨政研究,注重协同创新,提升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科学普及能力,更好地发挥科研机构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科研机构包括依托学校二级单位的科研机构(简称校级科研机构)和校属独立科研机构。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批准成立的无行政级别和人员编制的依托二级单位的科研机构;校属

2、独立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批准成立的具有行政级别和人员编制的科研机构。第三条校级科研机构和校属独立科研机构统一由科技部代表学校审批设立。原则上,各二级单位的校级科研机构和校属独立科研机构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第四条具有学科建设任务的二级单位,校级科研机构和校属独立科研机构研究方向原则上应与学科方向一致。第五条-5-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跨单位共建科研机构,鼓励建立智库型科研机构,鼓励以适当方式与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等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第六条实行分类设置、定期评估、合理进出和滚动发展的科

3、研机构发展机制。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设立第七条设立条件1.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应具有一定特色和比较优势,体现学校学科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2.研究方向明确且相对集中,有明确的中长期建设规划。3.机构负责人应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有主持国家或省部级课题研究的经历,并有一定数量、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4.研究队伍组成科学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科研骨干。研究成员具备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并已取得较好的科研工作业绩。团队具有承担和完成国家或地区科研任务的能力。5.具有固定的研究场所、图书、仪器设

4、备等研究条件。6.有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第八条设立程序1.依托单位向学校科技部提交《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报表》,同时提供申报表中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2.科技部组织相关专家对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后,由科技部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研究设立。第三章科研机构的运行-5-第九条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机构负责人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在依托单位协助下,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十条校级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由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担任(或兼任),负责校级科研机构的运行与管理;校属独立科研机构

5、的负责人由学校教工部公开招聘或经学校研究聘任,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学校教工部核定。第十一条校级科研机构的组成人员不脱离所在依托单位的人事、组织关系,接受依托单位的聘任,承担相应的研究工作任务;校属独立科研机构除配备的行政管理人员外,其余全部为专职科研人员。第十二条校级科研机构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解决,学校进行适当补贴。校属独立科研机构运行经费由学校单独预算。第十三条各科研机构须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且于每年年底须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连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报送科技部。第十四条各科研机构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其各类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账户,按学校有关

6、规定列支,发生的费用按照相关报销办法执行。第四章科研机构的评估第十五条科研机构的评价主要围绕创新质量、服务贡献、科教结合、人才队伍、机制文化等方面开展评价。第十六条-5-学校每三年组织一次科研机构评估。各科研机构填写《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自评报告》,学校按照《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评估指标体系》(见附表)组织评估。第十七条科研机构的专职科研人员按照学校相关办法定期进行考核。第十八条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要提出限期整改方案。经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则由科技部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撤销。第十九条对于宣布撤销的校属独立科研机构,由相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并限

7、期清理所有财物,将国有资产全部归至有关依托单位或管理部门。第二十条依托单位如欲撤销、合并或分立现有科研机构,须先向科技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科技部审核,专家论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研究决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科研机构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直接参与社会商品营销活动。第二十二条科研机构产生的科研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重庆文理学院所有。论文、著作、作品和专利等成果的第一单位应为重庆文理学院,其开发新产品或转化科研成果,必须经学校批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

8、校科技部负责解释。附表: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评估指标体系-5-附表重庆文理学院科研机构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权重二级指标权重评分研究水平与贡献50%定位、研究方向5%承担国家及地区科研任务10%代表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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