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儿童大病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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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儿童大病慈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帮助我市低收入居民和汶川地震灾区在深劳务工解决儿童大病救治问题,促进和谐深圳建设,深圳市慈善会设立深圳儿童大病慈善基金,按照“救急救难,公开、公平、公正,以收定支”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来源大病儿童慈善基金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一)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二)福利彩票公益金;(三)地震儿童救助专项基金;(四)按规定可以用于慈善救助的其它资金;“地震儿童救助专项基金”只能用于资助汶川地震灾区户籍申请人;第三条救助对象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社会救助对象(低收入居民)的子女或具有汶川地震重灾区户籍的劳务工子女,年龄在

2、18周岁以下,患本办法所称大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救助:(一)深圳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的子女,患大病,在享受深圳少儿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责任人赔付、政府救助等以后,在深圳本地的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时须提供深圳市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发生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二)汶川地震重灾区户籍在深圳合法居住且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劳务工子女,患大病,在享受医疗保险、责任人赔付、政府救助等以后,在深圳本地的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时须提供深圳市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发生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5000

3、元(含5000元)的。第四条救助病种:(一)先天性心脏病(二)白血病(三)血友病(四)再生障碍性贫血(五)恶性肿瘤(六)器官移植(器官移植范围包括: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和骨髓移植)(七)其他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的危重症患儿。第五条救助标准:除捐赠者指定、按照捐赠者与深圳市慈善会捐赠协议实施救助之外,本基金实行限额救助。(一)属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户籍社会救助对象(低收入居民)的子女、属汶川地震重灾区户籍在深圳合法居住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务工子女。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自2010年1月1日算起)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按照个人负担费用的50%予以

4、救助,但救助的最高额度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0元。(二)已接受过劳务工关爱基金救助,重新申请本基金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计算救助额度时,扣除劳务工关爱基金已资助部分的额度。第六条申请材料(一)深圳户籍低收入居民的患病儿童申请救助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2、患儿的出生证、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医院出具的诊断书;4、医院提供的治疗费用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6、患儿父母其中一方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或银行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或银行存折与身份证需复印在一张纸上,并签名按指模。(二)汶川地震重灾区户籍的患病儿童

5、申请救助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2、患儿的出生证、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医院出具的诊断书;4、医院提供的治疗费用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患病儿童的出生证、在深居住满一年的证明;6、患儿父母其中一方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或银行存折、计生证明和工作单位的有效证明(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单位出具一年以上的工作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银行卡或银行存折与身份证需复印在一张A4纸的同一页面上,并签名按指模。第七条审批程序(一)申请申请人登录深圳市民政局·市慈善会网(www.szmz.sz.gov.cn/csh)下载申请表格进行填写,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

6、求向区民政局/慈善会提供申请材料,区民政局/慈善会初步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汇总于市慈善会审核。(二)审批市慈善会在每月20日整理汇总当月所接收的申请材料,并在整理汇总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评审小组的审批工作。(三)审批小组成员基金评审小组由深圳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福利处、社工处、深圳市慈善会以及聘请有关社会爱心人士共同组成。第八条资助金的发放(一)对于医院无欠费的受助者,深圳市慈善会直接把直接将资助金打进受助者的监护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于医院尚欠费的受助者,受助者的监护人须向深圳市慈善会提供医院出具的欠费证明(写明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及医院的银行账户,由深圳市

7、慈善会直接将资助金打进医院账户。(二)深圳市慈善会将通过短信平台通知申请者查询其银行账户。(三)在申请过程中或在审批通过后尚未发放资助金时病故的,深圳市慈善会不再对其予以资助。第九条管理和监督(一)本基金为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救助对象。(二)本基金接受民政、审计部门等以及社会监督。(三)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深圳市慈善会每年出具专门的财务报告,基金执行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四)深圳市慈善会有权对申请人使用救助金的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发现救助金没有被用于核准救助事项,挪作他用;或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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