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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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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税管理问题通知.doc-免费下载地税管理问题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要求,现对外省来我省生产经营的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外省来我省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我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应按照独立纳税人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二、外省来我省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我省设立不属于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按照《暂行办法》明确的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有关征税规定办理。(一)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分支机构应按照总机构的预缴期限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其预缴分摊的税额向我省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预缴。分支机构应在每年1月末前提供外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总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证明资料;在每年7月末前提供外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证明资料。(二)因特殊原因,分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确实难以取得并送达其外省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应在我省
3、预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书面资料原件的,经征得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在国家统一规定时间内,分支机构可先送达传真件,但原件最迟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25日内送达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三)分支机构没有按上述要求及时提供其外省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应在我省预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书面资料原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核定征收办法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及适用税率对其实行分月或分季核定预征应在我省预缴分摊的税额,其中:对分支机构账目能够及时准确核算出经营成果的,也可暂按其实际实现的利润额计算预缴分摊的税额。
4、待分支机构将预缴分摊资料原件送达后,再重新计算确定该分支机构应在我省预缴分摊的税额,多退(抵退)少补。(四)分支机构与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原则上是指分支机构和总机构都是财务核算健全的查账征收企业。外省总机构或其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属于以下几种情形的,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支机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其应在我省就地预缴分摊的税额。其中:对分支机构账目能够及时准确核算出经营成果的,也可暂按其实际实现的利润额计算预缴分摊的税额。1、外省总机构属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5、人的;2、分支机构除向总机构上交一定的管理费外,其收入及各项支出或者实现的利润不与总机构实现的所得额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分支机构财务核算不健全,各项收支及经营成果不能向总机构如实反映,导致总机构难以做到准确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地税部门对上述分支机构采取以上办法征收预缴分摊税额后,如总机构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分支机构各项所得已与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并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预缴分摊税额的,可根据总机构及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统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及预缴分摊税额等相关证明资料,重新确定
6、分支机构应在我省预缴分摊的税额,多退(抵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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